第一章 民 政
第一节 拥军优属
一、烈士褒扬
确山县是河南省九个苏区县之一。在大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时期,都建立有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他们领导着确山人民,对反动军阀、国民党反动派及封建地主势力,进行过英勇的斗争。有近两千名优秀儿女,为祖国的解放事业光荣地献出了生命。其中有抗日民族英雄杨靖宇、党的早期领导人李鸣岐、张家铎、李泮林、张耀昶、张立山、张景旭等。他们为共产主义理想的实现,坚贞不屈,大义凛然,建树了不可磨灭的功勋。其光辉业绩,将永远铭记在人们心中。
为缅怀革命先烈,教育后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共确山县委、县人民政府于1956年,首建确山县竹沟革命纪念馆;1959年,继建竹沟革命烈士陵园。1966年,又建杨靖宇将军故居纪念馆于李湾村。1980年,县民政局组织人员编写印刷了《确山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同时,撰写了《李鸣岐烈士的革命故事》、《杨靖宇将军少年时代》和《张家铎的革命活动》等读物。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和竹沟革命烈士陵园还分别编印了《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资料》和《劲松》等书刊,以弘扬烈士的革命精神。1983年,县人民政府将确山县农民暴动指挥部、刘店秋收起义指挥部、中共豫南特委联络站等旧址及孤山冲革命根据地等确定为革命纪念地,并采取了保护措施。每逢清明节、“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十一”国庆节等,机关干部、青少年、驻军单位均组织人员,前往观光瞻仰。
二、烈军属优待
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对烈属和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军属组织群众采取帮耕帮种、代耕代种进行优待。1949年12月,省人民政府颁布《革命军人家属优待办法》。当时,确山县人民政府发给杨靖宇烈士家属优待小麦500公斤。1950年,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及复员退伍军人进行普查登记,全县有烈属85户,军属2245户,革命残废军人132人,复员退伍军人250人。春节期间给1166户烈、军属发放救济粮1.5万公斤。土地改革时,优待对象除优先分配好地、好房、牲畜、农具外,在分配浮财时,也给以照顾。1952年,县人民政府给829户优待对象发放耕牛110头、步犁160件,生产建设款1600元,生产补助粮165万公斤,生活救济款1.1万元。同时,还给304户优待对象的581名子弟发放入学补助费2300元,对缺乏劳动力的优待户仍实行代耕、帮工。1956年,全县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收入按所得劳动工分计算分配。自此,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及有病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改为优待劳动工分,优待工分一般高于群众平均水平的10-15%。同时,优待对象亦优先享受社会救济和福利照顾。
政府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优待对象,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63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538户,年补助款26681元。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定期定量补助被取消。1979年10月,定期定量补助恢复,当年全县享受定补的有1183户。同时,对定补对象按上级文件精神进行了调整提高。1980年后的标准是:家居农村的孤老烈属、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8-10元,其他每人每月6-8元;城镇户口的孤老烈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9-10元,其他每人每月7-8元。1981年,全县享受定补的有928户,月发定补款7245元。1983年3月,确山对“中原突围”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普遍登记,全县共有历史遗留问题的444人,其中男427人,女17人。经过逐人核查落实,承认为复员退伍军人的269人,连接军龄的27人,追认烈士的63人,评为残废军人的15人,红军2人,病故的39人。给其中215人解决定补款24940元。
1981年,农村开始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对优待户的优待由劳动工分改为粮食和现金,当年有2020户,10512人享受优待粮30.4万公斤,款21595元。另有165户享受优待33万工分。1982年,优待全部改为粮食和现金。本着烈、军属户户优待,残废军人、带病复退军人、老复退军人困难大的多优待,困难小的少优待,不困难的不优待的发放原则,全年优待3119户,粮533105斤(含现金折粮)。对农村中的孤儿人伍未退役的留责任田,实行代耕。同时,实行各种优待。把责任田收入和优待收入一并存入信用社,由公社保存,作为义务兵退役后安家费用。1983年,对烈、军属户一年优待粮400-600斤,现金100-200元;一般困难户优待粮食200-500斤,现金50-150元。优待粮、款实行乡定村筹,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提成,列入村民集体提留合同内容,夏季一次兑现,个别的受灾地区,分夏、秋两季兑现。1984年,全县享受优待补助的1745户,2587人。全县发放优待粮食2.75万公斤,现金318688元。对因战因公致残的复员退伍军人,每年由民政局按规定标准,定期发放伤残抚恤金。
三、复员退伍安置
新中国建立前,民主政府依据当时条件,将因病因伤回到地方的部队人员安排到辖区内的农村,生活上给以适当的照顾。1950年7月,确山县人民政府成立复员转业建设委员会,具体事务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当年接收安置363名复员退伍军人,少数充实到区、乡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力量。大部分则转回单位参加工农业生产。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复员退伍安置工作移交给民政部门。1956年底前,复员退伍军人全系志愿兵。1957年后,开始接收安置义务兵。1958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规定义务兵退伍安置本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属于城镇户口的,大部分安置在厂矿企业单位,少数安置在行政事业单位。属于农村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对于少数孤单、病残者给予适当顾,安置在城镇企业单位。1978年,接收退伍义务兵394人,安置在城镇39人(其中农村户口孤单、病残者14人),其余均回乡参加生产。1980年接收308人,城镇安置51人,农村安置257人。1981年,接收退伍军人451人,城镇安置113人,农村安置338人。农村义务兵中的孤、单、病、残、伤、立功、老兵(入伍8年以上者)7种人,县、公社两级安置办公室均逐人进行安置。对于生产、生活有困难的,政府从民政经费中给予适当解决,当年用去安置经费4500元,解决木材指标20立方米。1982年至1983年,遵照“热情欢迎、亲切接待、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坚持“统一分配和按系统分配相结合”及“包干安置、适当照顾业务专长、个别调整”的原则,接收安置1266人,其中城镇417人,农村849人。农村义务兵中的伤、病、残、孤、二等功以上、老兵及志愿兵68人给予适当照顾安置在城镇。两年发放安置款17820元,木材指标98立方米,帮助建房198间。1984年成立确山县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对学有专长的退伍军人,在安置时,采取军地结合、安置部门和需用部门相结合的方法,分配在适当的单位,以发挥他们的特长。
四、拥军活动、
建国前,在民主政府辖区内,人民军队与群众水乳交融,亲如一家,军队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群众习惯,保护群众利益。在作战和训练的间隙,帮助群众收割抢种,发展生产;人民群众欢迎和支援人民军队,自愿组织担架队上前方抢救伤员。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节省粮食支援军队。他们并把自己的子女送到军队,参加革命战斗的行列。
新中国建立后,确山人民以满腔热忱支援和拥护人民解放军。50年代初,确山城关南山建有驻军医院,每逢从抗美援朝前线转回伤病员时,机关干部、城乡群众和中小学生纷纷前往车站迎接,并经常组织文娱活动进行慰问。和平年代里,人民群众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对本单位的军属实行经济上的优待和生活上的照顾。“八一”建军节、“十一”国庆节和新年、春节之际,县党政机关领导、各人民团体到部队看望、慰问,可能的条件下,尽量帮助驻军解决各方面困难。
第二节 社会福利
一、救灾扶贫
1949年前,国民党政府的社会救济仅是虚有其名,每遇重大自然灾害,亦扬言救济,但杯水车薪,无济于事。致使很多灾民背井离乡,乞讨于外地。
1949年3月,县人民政府建立,当年赈济受灾群众150万公斤粮食。1950年,全县夏、秋两季先后遭受旱、涝、风、虫自然灾害,大面积农作物减产,受灾人口达60%以上。为赈济灾民,县人民政府投放救济粮28.5万公斤,销售粮232.5万公斤。1956年,县内夏涝秋旱,粮食歉收,县、乡人民政府及时成立生产救灾办公室,组织群众生产自救。同时下拨统销粮1651万公斤,占全年实际征购1551万公斤的106%。对缺少劳力、生产无着的困难户,国家给以必要的救济,帮助其度过灾荒、恢复生产。1961年,城郊公社尚庄村发生火灾,损失较大。人民政府对受灾群众修盖住房、发放衣被及生产生活用具,使该村得以重建家园。1975年8月,确山县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灾害,中、小水库多处垮坝,造成数百人死亡,牲畜、粮食、衣物、房屋等损失惨重。党、政、军民全力以赴抗洪救灾。国家发放救灾款48万元,建房款112万元;救灾粮食2385.5万公斤,超过全年粮食征购数额的26%;发放衣、被及其他生活用品12万件。为帮助恢复生产,支援确山县大型拖拉机35部。1982年7月,确山遭受涝灾,110万亩农田受灾减产。人民政府发放94万元救灾款、各种贷款208万元,统销粮1050万公斤。同时,还发放有棉花、棉布、煤、水泥、木材、化肥等大批救灾物资。一般年景的冬季,县、乡两级政府也都组织检查,对于临时遭受灾害的群众进行救济,保证衣食不缺,春节能够吃上肉菜。
确山县扶贫工作于1980年开始,并成立县扶贫委员会。3月,在古城进行贫困户摸底试点。4月,在全县普遍展开。经过全面摸底排队,研究确定1194户、6460人为首批扶贫对象,并规划1980年扶持734户,3874人;1981年扶持460户、2589人。在扶贫过程中坚持“以自力更生为主,集体和群众照顾,国家给予必要救济”的方针,从发展生产入手,结合组织家庭副业使贫困户脱贫。在扶贫中,国家替扶贫户买猪176头、长毛兔1105只、牛9头、羊224只、人力车68辆、农具299件、化肥24吨、修建房屋188间、衣服186件、被40条,计人民币41960元。经过两年工作,有784户、4205人达到“住有房、吃有粮、盖有被子、穿有衣裳、种地有农具”的标准,人均年收入较1980年的31元,增加47元。有的户达到人均年收入150元以上。
确山县于1984年被省政府批准为苏区县。全县264个行政村有136个是苏区村。这些村多处于边远山区,经济发展缓慢,贫困面貌未能及早改变,全县21个乡有15个乡,人均年收入不到150元,贫困户达38094户,占全县总户数的33.3%。1984-1986年投放扶持老区款850万元。县人民政府采取集中使用资金、重点投放的办法,.立足于当地资源,选准项目发展商品生产,重点扶持贫困户22610户,占贫困户数的56.7%。有关部门从外地引进小麦、玉米、油菜、花生、树苗、牛、羊、长毛兔等优良品种支援老区。被扶持的贫困户发挥各自特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县人民政府每年拿出两万元资金对贫困户进行技术培训。1985年,已有15864户解决温饱问题,其中有2521户人均年收入达300元以上。
二、奉养孤寡老人
建国后,人民政府逐步兴办各种社会福利事业,供养孤寡老人安度晚年。土地改革期间,在分地、分浮财时对孤寡老人予以照顾。并号召有劳力、牲畜的农户为年老体弱者帮耕帮种。组织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注意吸收孤寡老人参加,分配他们适当的农活,使他们能在大家的帮助下生活。1956年,农村普遍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从提成的公益金中,安排孤寡老人的生活,实行“保吃、保住、保医药、保穿、保埋葬”的五保制度,被保的孤寡老人为五保户。1958年,公社陆续建起敬老院,五保老人集体食宿,配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生活水平与其他社员群众持平。1960年,因遭受自然灾害,敬老院逐渐解散,入院的老人回到各自的生产队的公共食堂就餐。1961年,生产队食堂解散,五保老人同其他群众一样分灶吃饭,但仍享受五保待遇。1981年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对五保户的供养办法亦有所改变。1982年全县有五保户1917户、2226人,其中集体食宿者13户、13人;集体拿粮、款,分散供养者1593户,1883人;投亲靠友者27户、27人;近亲代耕土地供养者145户、161人;自愿自耕责任田129户、132人;轮流供养10户、10人。1983年全县对五保户进行普查登记,凡是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弱、孤、寡、残社员和只有一女一子、女儿出嫁或儿子到女家结婚落户的老人均可享受五保待遇。普查结果为全县有五保户1932户、2109人。五保户的每年奉养标准是发给粮食250-300公斤,款60-100元,烧柴1000公斤,油3公斤;每人一年一套单衣,三年一套棉衣,五年一床被褥。看病实报实销。所需粮、款由生产大队(村委会)和公社(乡政府)统一提成,五保户凭证领取。城关镇从1958年办起敬老院,始终坚持五保老人集中食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