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粮 食
第一节 粮油征购
清代,确山按地亩课粮。以高出粮食的价格折银征收。民国初期沿袭旧制。至1941年(民国30年)始对田赋征实物,但仅限于供应军政。工商、市民及其他食用,仍要依靠粮食市场。此时,县城有同泰、福昌、祥泰等15家粮行,还有永阳、联记等5家转运公司经营粮油。全县大小集镇30多个,有粮行177家。这些粮行在农村“粮动百动”的情况下,往往可以操纵市场。他们除维持市面粮油交易外,大多利用“囤迟卖快”手法,在贱购贵销中牟取厚利。尤为主要的是,粮商在粮食收获季节压价购进,以铁路货运向汉口、广州等地抬价售出。每年输出小麦、大豆、芝麻的数量,约占确山所产的三分之一强,使全县仅能自足的粮油不敷当地食用。
一、粮食征收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征收公粮掌握粮食。农民交纳的公粮,经粮食部门接收后办理价拨手续交国家财政,转变为商品粮对外销售。1949年至1953年,确山共征收公粮5250万公斤,供应军需公用。市场仍由粮行经营粮油,在农业遭灾季节,他们则暗中抢购,从中渔利。1954年,征收公粮仍以实物为主,农民缴售时概称为公余粮。公粮、余粮统一计算,统一入库,结算时,公粮价款交财政,余粮价款交农民。公粮按“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计算征收。50年代,每年征收1500万公斤左右。1961年,为照顾农民休养生息,年任务核减为700万公斤,以后虽有小的调整,但直到1985年,这一征收额仍为658万公斤。
二、粮食统购
1953年11月,国家开始实行粮食统购,贯彻执行“多余多卖,少余少卖”政策。从1953年12月至1954年1月,全县共完成粮食统购1443万公斤。
1955年粮食实行三定,先评定常年产量,扣除口粮、种籽、饲料、公粮,有余粮者,按85%计算定购;口粮、种籽、饲料不足者定销,是年全县核实定购1759万公斤,占社会余粮的85.1%,占定产的28.6%。1958年,农业生产获得了较好收成,但受极“左”思潮影响,大刮“五风”,搞高征购,全县征购粮食3983万公斤,占总产10206万公斤的39.2%。1959年,夏秋两季遭灾歉收,征购4443万公斤,占总产的58%。1960年,征购入库3692万公斤,占总产量的46%。1961年,党中央、毛主席提出“藏粮于民”的指示,要求绝对不可以购过头粮。当年征购粮食1909万公斤,占总产量的26.7%。
1965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按正常年景确定征购基数,如遭灾减产,适当调减当地征购任务,在丰收地区适当多购,以丰补歉。1972年,县对原征购基数,由2500万公斤调减为2217万公斤。地方自筹粮由原来的5-10%附加,一律改定为5%。以生产队为单位,完成定购任务后,其超购部分加价3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粮食征购价格提高20%,其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加价50%。是年,全县粮食征购基数再次调减为2088万公斤,加上县自筹83.5万公斤,共为2171.5万公斤。
三、粮食合同定购
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定购品种小麦、稻谷、大豆、玉米。定购以外的其他品种允许自由上市交易,定购以内的品种,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农民可以自由销售。市场价格低于定购价时,国家仍按定购价敞开收购,合同由基层粮管所直接对农户签订,粮食定购合同,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
粮食征购、统购、合同定购,从1951年至1985年,全县共购进9.58亿公斤,除销售净贡献3.06亿公斤,年平均贡献874万公斤。
四、油脂统购
1953年前,确山县境仅有驻马店市油脂公司一个派出组负责油料收购。1954年确山县油脂公司成立,9月油脂纳入国家统购计划,执行“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政策,除完成任务外,国家只收购增产部分40-50%,余油由农民自行处理。1958年以后,连续三年遭受自然灾害,油料产量下降,产需矛盾日渐突出。1961年,对生产油料的生产队,实行“多产多吃,少产少吃”政策。生产队除留下种籽,规定农民口油、国家统购的合理比例,实行先留后购。1966年,国家对油料亦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一直未能付诸实施。1973年,实行油脂定购基数,超基数部分加价30%,同时奖售化肥。确山定购基数为55万公斤,不分品种和夏秋比例,全年统算。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供需矛盾仍未很好解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提高油料收购价格,规定超购部分加价50%,油料生产形势好转、食油供求随之缓解。1983年,国家再次对油料加价,取消定购基数,油菜籽、芝麻、花生实行倒四六比例价,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1984年夏季,油菜籽收购时,同时开放市场,允许多渠道经营,一扫数十年统得过死的局面,使市场日趋活跃。从1955年至1985年,全县征购油脂2321万公斤,除销售净贡献1262万公斤、年平均贡献40.7万公斤。
五、粮油议购
1962年,县粮局成立集贸股,各粮管所分别建立粮油交易所,开展粮油议价业务。1963年将计划外粮油,统一归口粮食部门经营,之后数年间议购比较活跃。“文化大革命”初期、议购被迫关闭。1971年粮油比较紧张,重新恢复议购,但受一定的限制。1971年至1979年间,平均年议购量47.2万公斤。1980年,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粮油议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1981年1月,县成立粮油议价公司、县境35个库所、店全部开展议购业务,充分发挥粮食部门主渠道的作用,经营数量不断增长,经济效益渐次上升。1985年议购粮食1190.5万公斤,相当于1971年至1979年9年间总议购量的3倍。
第二节 粮油销售
一、城镇供应
1949年3月,确山解放,人民政府建立了支前供应站,负责南下大军的柴草和粮秣供应。同年7月,建立了县仓库,负责公粮征收和机关、团体、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口粮供应,城镇居民所需的粮油,仍依靠市场自由调剂。1950年9月,中国粮食公司确山县支公司建立,城关建立了门市部。1950年秋季粮食遭灾减产,不法粮商抢购套购,与国营粮食商业争夺市场。人民政府为使广大人民度过灾荒,从东北、内蒙等地调入粮食,投放市场,保证了供应。1953年底,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国营粮食商业占领粮食市场,粮食分配纳入国家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从而,结束了粮食专靠市场调节的历史。
1955年8月,依据国务院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居民劳动强度、年龄大小和粮食消费习惯,确定各种类型居民的口粮及其他用粮标准,统一于当年10月15日起执行。
(一)居民供应
实行按工种分等定粮制。按照居民的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和粮食消费情况,按人分等核定每月供应标准,以人定量,归户计算;对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工矿、学校等集体单位,按人定量,以单位计算,发给购粮证或粮票,凭证票供应,具体分类定量标准是:
特种体力30、27.5、25公斤,3个标准;
重体力24.5、23、21.5公斤,3个标准;
轻体力19、17.5、16公斤,3个标准;
大、中学生16.5、16、15.5公斤,3个标准;
机关职工14.5公斤;
居民、儿童9周岁至成年13公斤;8岁12.5公斤;7岁11.5公斤;6岁10公斤;5岁9公斤;4岁8公斤;3岁6.5公斤;2岁5.5公斤;1岁4.5公斤;1岁以下3公斤。
1974年推广旅大市粮食包干供应的经验,在全县工、矿企业实行口粮和补助粮包干供应的办法,不仅节约了粮食,而且也简便了手续,使供应量长期相对稳定下来,执行至今。
食油供应:1980年以前,居民每人每月口油0.15公斤,蔬菜队每人每月0.05公斤;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每人每月0.2公斤;1981年以后,口油标准提高,居民、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一律改为0.25公斤;1982年至1984年的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四大节日每人补助菜油0.5公斤;1984年,菜农口油也提高到0.25公斤,口粮标准也由原来每人每月贸易粮14公斤,提高到17.5公斤。
(二)工商行业供应
工商行业用粮:由工商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销量,编造用粮计划报请指定的单位核准后,由粮食部门按月供应。
食品行业用粮:如制作各种糕点、酱油、醋以及基层供销社在中秋节、春节制作月饼、糕点所需粮,由各用粮单位编造用粮计划,报送主管部门核准后,由粮食部门分批供应。
熟食业用粮:可持收回的地方粮票或全国粮票到粮食部门购买。
副食品用粮:是指供应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0.25公斤菜豆,凭粮食部门发放的票证购买。
工商行业的食油供应:食品行业用油,由使用单位按月编造计划,送主管部门批准,粮食部门按照随粮带油办法,每持粮票购买平价粮100公斤、供应平价油14公斤;饮食行业用油每购平价粮100公斤、带油3公斤,收回的粮票上交粮食部门;基层供销社制作糕点、副食品用油,由主管部门编造用油计划,本着油随粮走,由粮食部门分期供应;对于生产用油,由用油厂、矿按照生产需要,分季分月作出用油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粮食部门分期供应。
(三)饲料粮供应
供应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役畜、种畜;国营单位饲养的家畜、家禽;商业部门收购屠宰临时存栏和外调途中的畜禽;水利部门的繁殖饲养鱼场等。牲畜按头定量供应,由用粮单位编造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粮食部门分期供应。
(四)特殊供应
为了把特供工作做好,粮局设有供应股,有一副局长主抓,除负责城镇非农业人口供应外,重点是抓好特供。1969年11月,广西部队来确山,急需标一米10万公斤。由于调进的大米略次军供米质量,粮局立即组织城关库和面粉厂职工突击整筛三昼夜,达到了质量标准,部队离确时,军首长专门给粮食局送来了“军民鱼水情”的横匾。
二、农村供应
缺粮供应按照统购统销政策规定,国家对余粮队实行统购,对缺粮队本着先吃自己的,后吃国家的,啥时缺粮啥时供应,缺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填发购粮证,凭证按月供应。从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到1985年的33年中,全县农村销售粮食达26745.5万公斤,年平均供应量为810.5万公斤。1956年夏涝秋旱,农业遭灾减产,全县夏秋两季征购1551万公斤,而当年销售达1651万公斤,为征购的106%。1972年全年征购粮食660.55万公斤,农村销售达1479.5万公斤,为征购任务的193%。特别是1975年8月,出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特大洪水灾害。受灾15个公社,221个大队,93629户。农作物成灾面积839387亩,占秋作物的93.2%。国家为确山县发放救济款1270万元,救灾粮食2385.5万公斤,是全年征购粮食1875万公斤的126%,帮助群众恢复了生产,度过了灾荒。
退库返销农村社员口粮留量标准是按全年统算,分夏秋两季扣留,粮食征购是分夏秋两季进行。按正常年景夏季征购任务占全年粮食征购量的60-70%,而夏季口粮只有6、7、8三个月,国家为了多掌握一些细粮供应城市和军队,故而夏粮留量偏低,征购偏紧,而秋季旱涝不均,容易受灾。因此,往往出现夏余秋缺、夏购秋返的问题。这样,全年统算口粮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国家从征购部分中返销给社员应退库的口粮,退库返销的原则是先退超购,再退征购,各计各价,如返销后仍达不到缺粮标准者,国家给予差额统销。
菜农供应为了满足城镇人民生活的需要,1955年城关镇东、西郊两个农业大队改为蔬菜队。菜农生产的少量粮食顶抵口粮标准,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开始每人每月贸易粮14公斤,口油0.05公斤。1981年,口粮每人每月提高到17.5公斤,食油提高到0.25公斤。1985年两个大队人口3624人,月供应口粮达6.35万斤,年供应量为76.2万公斤。
民工补助民工补助用粮主要用于大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公路交通建设,需要民办公助的工程,如薄山、竹沟水库以及京深公路和确泌公路等。不仅时间长,而且劳动强度大,民工除自带口粮以外还需要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助,这部分粮食是由上级下达专项指标,粮食部门凭拨付通知书定点供应,指标不准跨年度使用,工程未结束下年度仍需要粮食时,再由施工单位另行申报批粮。
农村奖售1961年,为了鼓励农民出售农副产品,国家对收购部分农副产品实行奖售政策,以粮奖售的有油料、棉花、烤烟、茶叶及土特产品、中药材等共136种。1973年,国务院规定对农副产品实行统一奖售办法,奖售的农副产品68种。河南省根据本省情况,增加蓖麻籽和生猪奖售标准。1979年后,粮食需求矛盾逐渐好转。1981年又对奖售范围作了进一步调整,实行奖售的农副土特产品28种。1983年,河南省政府又取消了羊皮、大枣、木耳、生漆的粮食奖售。1985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以后,各种奖售粮食全部取消。
三、议价销售
确山县粮食议购议销是从1962年开始的,由供销社经营。1963年,计划外的粮油归口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由于当时粮油产需矛盾突出,议购议销受到很大制约。进入70年代后才有所好转,从1971年至1979年的9年间,年平均议销量为39.85万公斤。1980年至1985年的6年间,共议销粮食2587.5万公斤,油脂162万公斤。
第三节 仓 储
一、仓库
清代,在确山城内建常平仓28间,可储粮1.6万石。民国初年,常平仓被毁,于县城外东北侧建仓房15间,可储粮60万公斤。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县城建临时仓库40余间,在三里店、胡庙、韩庄、芦庄、石滚河、新安店、三宗寺、普会寺等地建草仓66间。解放战争时期,县民主政府在乐山西黄冲、以北龚楼、苗李楼、白石沟4处建有临时粮仓。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在城关建仓4座,面积760平方米。1954年至1958年,建苏式仓8座、房式仓10座,总面积888平方米。1962年至1969年共建房式仓36座,建筑面积5533平方米,简易仓27座,房式仓分布4个点(肖庄、汪庄、段湾、樊店),设计不够合理,只片面强调分散、隐蔽,不仅离开公路沿线,交通不便,而且又无粮源,长期闲置。1969年至1972年,学习外地经验,建土圆仓44座,用款5.2万元,现全部报废。1972年至1979年所建仓型较多,计建房式仓57座,建筑面积11102平方米;建简易仓8座,建筑面积1251平方米;建拱仓21座,建筑面积3411平方米;建砖圆仓11座,建筑面积354平方米;另建地基下沉一米左右的房式仓3座,建地下仓8座(喇叭仓7座、卧式圆筒仓1座)。1981年至1985年建钢筋混凝土和砖结构的顶挂瓦仓19座,建筑面积9144平方米;另建房式仓3座,建筑面积1257平方米;简易仓一座,建筑面积150平方米。
二、保管
50年代的常规保管法是采用草席铺垫打围,风刮、日晒、筛子筛,检查粮食用米温计,除虫用六六六粉、石灰,对麦、蜿豆实行三热密闭法,杜绝和抑制仓储害虫的发展。60年代到70年代中期推行化学药剂保粮法,利用“三磷”和氯化苦等药物熏蒸杀虫,确保储粮安全。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使用科学保粮方法,1974年首先在刘店粮所搞自然缺氧试点,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1980年在刘店粮所试制一台循环脱氧机,收到一定效果,后在全县普遍开展双低储粮法(低氧、低剂量),是在粮堆密封条件下,施以低剂量磷化铝(0.5-1.5克/平方米),使仓储害虫在低氧、高二氧化碳状态下生存,加速仓储害虫的呼吸率,增加药物的杀虫效果,抑制微生物的繁殖。利用自然资源地温及其效应,使储粮长期在低温状态下,确保储粮安全。县粮局地下仓于1980年以后,储粮品种有小麦、大豆、大米、花生等,地下仓储粮曾在省粮食厅召开的经验会上作过介绍。1979年以来全县21个库所中有20个库所实现四无(无虫、无毒、无鼠、无事故)粮仓,占总库所的95.2%。
三、粮仓机械
1974年县粮局机械革新小组,先后自制移动带式输送机14台、灌包机6台、转向输送机3台、扬场机7台、震动清理筛4部。这些机械虽较简陋,但发挥过一定作用。后又从郑州粮机厂、郾漯粮机厂引进大、中、小型输送机15台、吸粮机一台,确山粮食机械年平均作业量500万公斤左右,代替了过去肩扛人背的笨重体力劳动。
第四节 调 运
民国时期,确山的粮油调运主要是贩运和驿运。民国初,由于京汉铁路已经通车,确山、驻马店等地富商大贾云集,争相贩运。当时汉口“慎记杂粮行”在确山、驻马店建立分庄,大量收购芝麻外运出口。解放前夕,驻马店一地每年就出口芝麻4万吨,香油1万吨。民国32年至34年(1943-1945年)经确山、新安店两火车站就往汉口运芝麻3100吨,贩运地点南至武汉、上海等;北往郑州、北京等地。贩运品种主要是小麦、大豆、芝麻、绿豆。
民国30年(1941年)田赋征银改为征实。确山从1943年到1944年征购、征借军麦550万公斤,运往指定地点叶县、洛阳。在运输中,牲畜伤亡,车辆毁坏极为严重,不少农民讨饭回乡。1946年,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大力筹备军需,粮食问题更加突出。确山所交军粮由郑州兵站总监部催办。军粮品种为小麦,每大包净重100公斤。确山军粮交接地点郑州兵站下属分站(驻马店站的167分站,确山的133库站和241分站),以便用火车外运。民国34年度7至9月份确山军麦配额数13883大包,实运走12998大包;35年度军麦配额数13383大包,实运走12372大包;36年度4月份军麦配额数2000大包,实运走1390大包;7至9月份军麦配额数5387大包,运走3271大包;民国37年(1948年)7月1日,确山运集信阳小麦15000大包。
建国后的粮油调运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合理调剂余缺、为工农业生产服务”的调运方针,首先是在县内按粮源合理摆布,集运于铁路交通沿线,由确山、马庄、黄山坡、新安店、李新店等站装火车外运,确山是供应任务较大的县份之一,每年均从外省或本省信阳地区调进大米。1950年的调运任务主要是支前、支援大城市、稳定物价。1至3月份调往天津小麦250万公斤,调往徐州黄豆400万公斤。从外地调入小麦、大米、红粮计75.4万余公斤。1951年春荒,全国统一安排,从东北、内蒙等地调入红粮169.5万公斤,及时支援受灾群众。1953年国家实行粮油购、销、调、存四统一政策,使粮油调运逐步走向正规化和制度化。粮油调运任务逐年增大。
确山县1963年5-8月降两次特大暴雨,全县夏、秋作物受灾严重。县粮局从外地调入各种粮食1769.5万公斤,其中从贵州、广西、内蒙、湖北、湖南、广东、江西7省调入木薯、燕麦、大米668万公斤。
1975年8月,确山遭受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水灾害,受灾面积占秋作物面积的93.2%,上级拨救灾粮2400万公斤,县粮局赶制熟食品4800公斤,积极组织调入粮食2748万公斤,其中从东北各地调入玉米709万公斤。
1950年至1985年全县净调出粮食11585万公斤,油脂953.5万公斤。出口粮食3257.5万公斤。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指导下,粮食工作由管理转向经营,改变了以往单纯管理,不适应商品生产发展的局面。粮食部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与其他兄弟单位和个体粮食经营者相互竞争,本着议购议销、平抑物价、互通有无、拾遗补缺的原则,大力开展粮油产品经营调运。从1981年至1985年,粮油贸易公司外调粮食2322万公斤,油脂(料)260万公斤,副产品37万公斤,县供销社外调黄豆781万公斤、花生仁65万公斤、玉米25万公斤、花生果200万公斤。
确山县建国前调运粮油,主要是人挑、畜驮、独轮车推运,以后发展为四轮车、牛车拉运。建国后,粮油调运主要靠社会运输力。搬运公司用架子车搬运作短途运输。1974年以前主要外调任务的运输,是靠县联运汽车队和当地驻军支援运输工具突击完成。1974年以后,确山粮局逐步购汽车担负粮油集运任务。1978粮局成立汽车队,截止1985年计有汽车8部,固定资产25万元。1980年至1985年,共盈利1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