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 法
第一节 公 安
一、禁烟禁毒
民国时期,对吸食鸦片屡禁不止,当权者和制毒贩卖者串通一气牟取暴利,因而吸食者有增无减。确山县30万人口中,吸食毒品者约占6%。
新中国成立后,为彻底根除吸毒恶习,政府明令禁烟禁毒。根据1949年10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禁烟禁毒暂行办法》,召开大会毁烧毒品毒具,对吸食者采取群众监督,强迫戒绝;对制、贩者依法惩办。县内制贩和吸食者逐渐减少,但仍有少数制贩和吸食者拒不悔改。确山县人民政府于1952年7月,成立禁毒委员会和办公室,以公安局为主,检察、法院、民政、税务部门配合,抽调21人,组织侦察、审讯、宣传3个组。召开各种类型会议295次,敦促贩制和吸食毒品者参加集训。11月1日,县召开坦白检举大会,对罪恶较大的毒犯当场宣布依法逮捕。11月13日至16日,全面进行毒犯登记;11月17日至20日,进入处理阶段。运动历时130余天,收缴了贩食者所存的毒品和毒具,并对逮捕的罪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了处理,从此根除了历时百余年的恶习。
二、治安管理
户口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城关派出所即对城关以内的常住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制钉门牌。随着时间的推移,城镇人口不断增加,为加强管理,又分别于1978年和1981年两次更换门牌。农村户口原由民政部门负责,1981年全县完成一社一所(公安派出所)建制后,1982年全部移交公安管理。
治安股和城关派出所设户籍室、户籍警,农村由派出所内勤管理,负责办理常住、暂住、死亡、迁入、变更等手续。城镇居民户口一式两份,本人一份,存入户口档案一份。户籍内勤和户籍警,每年对辖区的居住人口,实施逐户人核对查实,年终上报人口变动情况,研究人口变化规律。并对旅店、干店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登记制度也进行了监督管理。
特业管理 特业管理的范围包括旅店业、旧货业、印铸业、刻字业和修理业等。1950年全国首次治安会议通过的《城市治安条例》(草案)公布后,确山县公安机关开始对特种行业进行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特种行业日渐增多。1978年8月《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修改草案)公布。10月,县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实行了全面管理,建立健全了公安机关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查店制度及指导行业内部保卫委员会工作制度。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管理办法,如协助旅店业建立住宿凭证登记制度、财物保管制度、凭证出入制度、值班制度、查房制度及印发旅客须知等;对印铸刻字业建立承制、保管和监销制度。刻制公章、印刷证件和主要票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制定成品半成品的管理制度;对修理业建立登记保管制度;旧货业要严格遵守规定经营范围,制订寄卖收购制度;对贵重物品和重要物资进行登记的制度等。教育职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认真协助公安机关查寻罪犯和脏物。一旦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和嫌疑分子,立即报告公安机关。1985年,实行特种管理单位和个体达140个。
帮教失足青少年 198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指示,结合整顿社会治安,加强基层工作,促进治安管理的落实,县公安机关对全县违法青年开展了帮助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建立以基层派出所、帮教对象的家属和大队(街道)治安主任三结合的1300余人的帮教队伍。针对帮教对象普遍存在的一怕社会歧视,二怕家庭抛弃的心理,因人制宜分别工作:一是对帮教对象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理想、前途的教育;二是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他们树立起重新做人的信心。
三、狱政管理
为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改造,1952年春,县政府在县城东南顺山店乡汪楼建立劳改农场。1953年交省公安厅劳改局,更名为五三农场。1954年县政府又在留庄乡建立劳改农场,不久又交给五三农场。1955年1月,省公安厅拨款78万元在城郊乡潘庄重新建设劳改农场,1959年迁至城东三里庄,1965年2月撤销。建场后,对依法判处的罪犯,本着“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实行强制性的劳动并施以生产技术教育。法院、公安局及有关部门还结合犯人的思想动态,定期向他们进行时事政策、前途理想的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按照上级规定的囚犯标准保障供给,不吃霉烂变质的食物,保证足够的开水,经常打扫狱内外清洁卫生,经常晒洗衣物和理发。监所配有狱医,备有常用药品。传染病隔离治疗,重病犯人送药上号,当面服下。需要到外面就医的,经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使犯人在服刑期间感到既有惩罚压力,又有出路,促其改恶从善,悔过自新。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人民政府把民国时期原县政府遗留下来的旧监狱改设为看守所,属政府司法科管辖。1951年移交公安局。1972年7月扩展面积,改建成新监房。1981年10月,在城外建成监狱一座。
30多年来,看守人员严格执行看守工作制度,对犯人施以人道主义,逐步建立了值班、安全、伙食、卫生、收审、提审、押解、教育、接见、通讯等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布后,看守所实行分号包干岗位责任制,加强对犯人的管理和教育,保证监所的安全,促进了对犯人的改造。
四、消防
民国期间的公安局、警察局虽讲消防,而无组织。新中国建立后,县内消防工作属治安管理。1975年公安局设立消防股。1983年1月,消防股干警编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序列。消防股建立后,依照1957年11月国务院公布的《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治安处罚条例》在全县开展工作。1.防火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现有消防法规的理解,提高安全防火的自觉性。2.实施消防监督,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3.做好麦场防火工作,每年麦收季节、印刷《麦场防火布告》,配合有关部门巡回检查。4.搞好火灾统计,为上级掌握情况提供信息。5.设立消防保卫重点,落实消防工作标准。1982年后,分别在县直选定32个重点消防单位。全县有义务消防队30个,消防队员500余人,专兼职干部80余人。6.参与建筑设计中消防设备的配备。1981年在建筑密集区安装了4个地面消防栓。7.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自1975年以来,调查火灾事故150余起,捕1人,治安处罚和批评教育多人。1985年全县火灾事故17起,是新中国建立后火灾事故最少的一年,但却是经济损失最多的一年,达103万元。
第二节 检 察
一、刑事检察
1951年4月,确山县建立检察署,1952年10月撤销。1955年7月,确山县建立检察院,8月投入镇压反革命运动。运动中,公、检、法统一组织,协同作战,采取统一审查、集中逮捕、突击查处、各办手续的方法,批捕、起诉一部分罪大恶极者,严厉打击一批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
1956年至1957年,刑事检察工作以肃清反革命分子为中心,根据省第四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担负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并对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违法现象及时提出纠正。同时逐步完善各项业务制度,使办案程序趋于合法、正规。提高了办案质量。
1958年至1960年检察工作受“大跃进”和“左”的影响,刑事检察工作中,出现了“出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一长顶三长,一员顶三员”,(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一长代三长;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一员顶三员),只强调配合而忽视制约的错误做法。使刑事检察工作的办案程序遭到破坏,监督作用遭到削弱。扩大了打击面,降低了办案质量。1961年至1966年刑事检察工作总结了前段打击面大,政策界限不清的教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少数从严,多数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屡犯从严,偶犯从宽;城市交通沿线、社会治安混乱地区从严,好的地区从宽;现行从严,历史问题从宽”的方针,使1958年前刑事检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1966年下半年检察机关受“文化大革命”冲击,直至被砸烂,职能停止。
1979年1月检察院复建后,刑事检察工作在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同时,以整顿社会治安,打击现行犯罪活动为首要任务。1983年8月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参加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统一时间,协同作战,严厉、及时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8月16日至9月25日,以杀人、流氓、强奸、抢劫、重大盗窃、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七类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检察院干警加班、加点,昼夜奋战,完成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任务。
二、法纪检察
1951年至1952年的检察署时期,县检察署即开展了法纪检察工作。但程序简单,一般和监察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共同办理。1956年,县检察院独立开展侦察工作(法纪检察的前身)。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打击现行犯罪,以及妨碍经济管理秩序、侵犯人权、破坏公共财产等犯罪行为。1958年至1960年,检察院在反右倾和“大跃进”形势的影响下,不能正确地辨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扩大了打击面,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沉痛教训。
1961年至1966年,检察工作恢复正轨,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立案标准。采取自办、会办和依靠部门办的办案方法,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有所提高。几年中批准逮捕一部分犯罪分子,追回现金12828.6元,银元32块,黄金首饰1件,手表9块,布匹101尺,其他衣物209件。
“文化大革命”十年中,法纪检察工作中断。检察院复建后,1980年元月恢复法纪检察工作。工作中针对法纪案件保护层厚,干扰大的特点,做到了“敢”字当头,冲破阻力,秉公办案,打击犯罪,取信于民。
三、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工作是1980年3月从法纪检察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检察业务。开展经济检察后,以保卫经济体制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为中心。深入基层,挖掘案源,以较突出的林业案和贪污案为重点,及时进行侦查工作。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发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中共确山县委成立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检察干警集中力量狠抓大案要案,正确处理“打”与“防”的关系。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线,教育一片。1982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9起,立案侦查24起,其中万元以上的2起,10万元以上的2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2.9万元。
四、监所检察
1955年,对监所和新建劳改场进行政策法律监督。1956年增加了对五三农场的劳改监督工作。1957年向五三农场派驻了检察员。在此期间,县检察院对通过监所、劳改检察发现的违反监管措施,错捕、错诉等情况和管教干部中思想麻痹、打击力不强、违法乱纪等行为及时提出纠正。并对在改造中不老实服法、重新犯罪的犯人进行严肃处理。1958年至1960年,在“大跃进”和反右斗争的形势下,对犯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和人道主义做的不够。加之三年自然灾害,犯人的生活和卫生条件差,监所中出现了犯人不正常死亡现象。1961年至1966年,监所检察工作恢复,遵循上级制订的一月一大察,半月一小察,重大问题随时检察,结合形势重点检察的制度,以检察劳改犯、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劳教分子三类人员的接受改造认罪服法情况和打击重新犯罪为中心,狠抓对犯人的生活、卫生情况的检察和对犯人的思想教育,控制犯人的病亡,促进犯人的思想改造。1979年至1985年,监所检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提高。监所检察工作,坚持惩罚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工作中狠抓安全防范检查,履行法纪监督,积极受理申诉案件。7年中通过经常不断地对监所进行检查,纠正了各种违法现象。并采取经常和犯人谈话的方式稳定在押人犯的思想,先后促使在押犯人揭发案件线索160多条。
五、控告申诉检察
1951年至1952年,受理控告申诉案件,由公安局、司法科一起进行调查,办理的程序比较简单。1955年至1959年,信访工作(控告申诉工作的前身)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来信必办、来人必见”的原则,先后建立检察长接待日、登记、转办、催办等制度,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5年中,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568人次。1960年至1966年,信访工作贯彻“多办少转”的方针。做到应自己受理的尽量受理查办,重大案件检察长亲自办。
1979年县检察院复建后,针对“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出现冤、假、错案较多的实际情况,及时配备专职干部开展控告申诉工作。改变“文化大革命”前兼职搞信访、大家搞信访的做法。对来访者,做到热情和蔼;对来信做到封封有登记,件件有着落。控告申诉科人员深入偏远乡村接待群众来访。1979年至1985年,控告申诉科共受理来信1535件,来访1730人次,经审查转有关单位办理2512件,由院直接答复处理467件,自办42件。基本解决了10年动乱遗留下来的大量的群众信访问题,使上访人次下降。
第三节 审 判
一、刑事审判
1949年3月至1952年1月,刑事审判由司法科施行。1952年1月成立确山法院,此间主要配合各项社会改革、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民主改革等,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判决处理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及破坏社会改革的犯罪分子。几年间共收案2006件,结案1993件,其中判处各类反革命分子1707人。对一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如抗日战争时期“竹沟惨案”的直接指挥者耿明轩、确山县国民党保安团反动头子孙星南、新中国成立后制造反革命武装暴乱的头子潘景中(疤瘌)等处以死刑。
1954年至1956年投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反行贿受贿、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反盗骗国家财产,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三反”、“五反”运动以及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运动中依照严肃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惩办了少数严重的贪污受贿、破坏统购统销政策、破坏农业合作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犯罪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1957年以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刑事审判工作受到影响,不依法办案、讲数量不讲质量的现象出现,打击一批不应受到打击的人,造成了一批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已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平反昭雪)。同时也惩处一些反攻倒算的不法地主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1959年至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主要围绕着安定社会秩序,打击锋芒指向那些蠢蠢欲动的反动分子和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1961年中共中央确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扭转国民经济发展严重比例失调的状况,出现了1964年到1665年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的局面。刑事审判工作为保卫和发展大好形势,依法惩处杀人、强奸、盗窃等刑事犯罪分子。
“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法院处于半瘫痪状态。在此期间,干警克服种种困难,坚持审判工作。1968年8月公安、检察、法院机构被“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所代替,正常的工作秩序被打乱,各项业务制度被废止。1973年4月确山县公安军事管制小组撤销,法院机构恢复,各项工作进入正常。此期间刑事审判着重围绕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全国清理“左”的思想,端正思想路线,审判工作的重点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改变了过去无一成型法规的状况。刑事审判工作坚持执行打击少数、争取多数的方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坚持以《刑法》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区别罪行大小、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理。
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依法从重从严审理了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全年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404件667人,结案401件,占受理案件的99.5%,依法判处609人。进入8月以后,遵照中央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集中打击刑事犯罪分子。9月份开始受理案件,共判处301件518人。嗣后,继续进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1984年受理案件174件,审结165件,结案率为95%。1985年受理案件145件204人,审结141件198人,结案率为97%。通过严打斗争,1985年比1984年发案率减少17%。
二、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的主要内容是调解人民内部纠纷,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同时对基层调解委员会给以指导,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全国解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对此非常重视,把它提到保卫人民革命斗争胜利果实的高度,并制定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办案、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新中国建立初期,司法科在民事审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1952年1月人民法院建立不久,就设置了民事审判庭,专门进行民事调解和审判工作,对当时的土地改革、贯彻《婚姻法》、“三反”、“五反”等运动起到了积极配合作用。
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化,人民内部纠纷不断增加。为使大量的民事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在1963年全县各人民公社及所属生产大队建立基层民事调解委员会233个,设立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2087人,经过培训和指导均能较好地开展工作,仅此一年就处理5289件民事纠纷。1978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城市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民事案件逐渐上升,且种类增多,范围扩大。民事审判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坚持巡回下乡办案。1983年调解审理案件232件。结案占总数的80.3%。1983年后,基层恢复人民法庭,负责一般的民事案件。1985年调解审理167件,结案率为76%。
三、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是法院一项新的工作,办事机构为经济审判庭,于1981年8月1日设立。它主要受理审判经济合同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调整经济效益,保证国家经济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经济审判依照《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展工作。从建庭起到1985年底共受理经济案件129件,审结116件,总诉讼标的为226.35万元。仅1985年就受理61件,审结56件。总诉讼标的为16.34万元,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了损失。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紧急通知》,提出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并把此项工作列为1982年的中心任务。同年3月8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活动的通知》。县法院据此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理,依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情节和有关法律,进行了处理。
四、案件复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定,确山县人民法院根据河南省第10次司法工作会议所作的具体部署,多次集中力量,对以往所判处的案件进行复查。首先复查1955年1月到1956年6月底所处理的反革命案件275件,刑事案件196件,劳改加刑重判的164件,共635件。另外复查1955年前所处理犯人申诉案39件。经复查处理正确和基本正确的436件,冤案、错判的99件,畸轻畸重的98件,三类案件占复查总数的31.4%。查后处理197件,其中无罪释放的14件,免刑释放的55件、改处管制的5件、假释的3件、劳动拘役的1件、训诫的21件、减刑的98件。1979年至1980年由县委统一领导,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积极慎重地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各类案件327件383人,逐案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是:原定反革命案64件96人,改判43件55人,占67.2%,其中属于无罪平反的29件41人;原定犯罪事实无误,但定性不当改判的5件5人;事实有出入和处刑略重而改判的9件9人。一般刑事案263件287人,其中属冤、假、错案12件16人。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前的部分案件进行了复查,共复查89件100人,已平反5件5人。1981年、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复查的重点是“文化大革命”时期所处案件的遗留问题,因五师突围和原国民党起义投诚问题而被判刑的案件,对错判和重判的案件均作了纠正。1985年共受理申诉案件70件100人,审结67件94人,结案率为91%。其中维持原判的45件65人,改判的22件29人。
第四节 司 法
一、法制宣传
1980年9月建立司法局,下设法制宣传股,具体负责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是对全体公民进行普法教育的主要手段,司法局成立后,采取到机关、厂矿、部队、学校上课,在物资交流会和民间古庙会及农村集市,利用法律知识图片向群众讲解,并经常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为使法制宣传能够深入持久,1985年培训法制宣传员154人,建立通讯报道队22人,并组织各单位长期订阅《河南司法》杂志。1983年和1984年围绕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进行宣传。有时出动宣传车到城乡各地巡回宣传。
二、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处律师以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受聘担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非诉讼案件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解答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宣传社会主义法制。1981年5月法律顾问处成立后,坚持一人办案、集体研究讨论、拟定辩护词或代理诉讼。到年底接待来访群众110人,代书17份,担任刑事诉讼辩护2起。为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1982年和1983年两年先后选送3人赴中央和省政法干校深造学习。1982年接待来访群众213次,代书11份,非诉讼调解2起,参加刑事辩护2起。1983年处理群众来访381次,代书13份。参加刑事辩护4起,法院采纳3起;民事代理3起,法院采纳3起。
1984年后,在经济案件的代理中,运用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政策,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担任两个企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1985年结合实际贯彻中央有关体制改革的决定,律师人员实行了“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担任5个企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经济单位挽回损失30.8万元。
三、公证
公证处于1981年8月13日设立。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围绕为城乡经济建设服务这个中心,开展各类公证事项,预防纠纷,减少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81年办理各类公证20件、其中经济合同16件,公民义务权利合同14件。1982年办理公证70件,其中经济合同63件,公民义务权利合同7件。1983年共办理公证81件,其中经济合同62件,公民义务权利19件。1984年,中央下发一号文件,鼓励群众勤劳致富,司法局印发了宣传材料,公证业务逐渐扩大。公证业务人员采取走出机关,就地办证,并和其他各经济部门加强联系和协作,狠抓了无贴息贷款合同公证和经济合同公证。全年共办理5292项公证业务,其中无贴息贷款合同公证5279项,是当年地区分配400件任务的13倍。1985年,公证工作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并对已办理的部分公证进行回访。对建筑工程合同公证采取放线动工到现场,工程施工中期检查、竣工时参加验收等措施,并采取边办证、边调处纠纷的方法,提高公证质量。全年办理各项公证2219件,其中经济合同2157件,其他62件。
四、民事调解
1983年5月29日民调股成立,负责民调管理。全县21个乡镇配备了司法助理员,264个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985年调解人员达1664人,为提高其法律素质,对司法助理和调解人员组织了短期培训。同年,在全县开展“遵纪守法光荣户”的活动,年底有32850户挂上了光荣牌。
五、乡规民约
全县在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五好家庭”、“遵纪守法光荣户”活动的同时,推行制订小立法《乡规民约》活动。在制定过程中,由群众反复酝酿讨论,同级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公布,发至每家张贴,实施执行,并建立了必要的检查制度,实行季度检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好的表扬,差的按照“乡规民约”的规定,给以适当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