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一节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1978年,驻马店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是职务等级工资制,分27级,一职数级,上下交叉。这种工资制度改善了产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全国划分为11类工资区,驻马店当时为五类工资区。1986年7月调整为6类工资区。
1985年,驻马店建立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等4部分组成。随后进行一系列的调整、补充和完善措施,实现企业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十四大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分类管理体制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在适当提高工资水平的情况下,主要是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入新制度的轨道。机关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务津贴工资制,工资构成分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大块。新工资制度正常增加工资的途径有三种:一是结合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定期晋升工资档次;二是工作人员随着职务、级别的晋升等相应增加工资;三是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和企业同类人员工资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工资标准。同时,改革工资区类别制度和津贴制度,建立地区津贴制度。
2006年,驻马店实行工资制度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四次大的改革,与以往历次改革相比,是情况复杂、难度最大的一次。这次改革,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职级工资制,简化基本工资结构,将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原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同时,实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和年终奖制度。职务工资实行“一职一薪”,级别工资实行“一级多档”;增设级别和调整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将公务员的级别数由原来的15个增加到27个,各职务对应的级别数额相应增加,使低职务对应的级别数相对多一些;完善正常增资办法,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增加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累计两年或五年年度考核称职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等级。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结构变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四项,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第二节 工资管理
1977年10月,驻马店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事业和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的职工,除表现不好的缓调外(不超过10%),全部调整工资;除上述两类人员外,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按40%调整工资,根据本人的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评议,领导批准,确定调资对象;调整工资的职工,按现行工资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按5元增加;级差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全区调整工资的占职工总数的51.2%,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14元。属于调资范围而缓调工资的1.53万人,占职工总数的0.9%。当年,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政策和办法调整工资。
1978年11月,驻马店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结合年终评比,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学习成绩特别优良的学徒提前转正定级。职工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控制在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2%以内(文艺单位另加4%)。升级的职工,一般按本人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按5元增加工资。增加工资的时间,一律从1978年12月算起。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奖励升级,由各地、市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办法安排部署。
1979年9月,驻马店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在调整一部分农副产品购、销价格给职工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同时,调整一部分职工工资。升级面按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包括带工资上学的在册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总数的40%安排。1979年11月,将原拟在科研、设计、高等学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中试行的临时津贴折合为升级人数,高等学校另加升级面8%,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另加6%,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另加4%,体育事业单位另加6%,文艺事业单位另加2%,主要用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主治医师(包括护士长)以上人员,以及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优秀文艺工作人员。升级的职工,按照本人现任工作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按5元增加工资。升级职工有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的,均按照规定予以冲销。职工升级增加的工资,一律从1979年11月算起。
1977~1979年连续三年给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后,仍有一部分职工的工资没有提高,升过级的职工,工资水平依然偏低,国务院决定从1981年起,根据国家财力,采取“切块”办法,分期分批普遍调整职工工资。从1981年10月份起,驻马店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育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
1982年12月,对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附属事业单位,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事业单位和中小学、卫生、体育系统1981年未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的人员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从1982年10月份起普遍升1级工资;行政11级至14级的干部和标准工资额相当行政11级至14级的专业技术人员,1978年以后升过级的(含15级升到14级的),除个别人员外,一般不升级,没有升过级的,升1级; 全区列入1982年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39537人,升级的职工35979人,升级面91.87%,平均每人增加8.62元。其中升两级的1.1万人,平均每人增加14.11元。
1985年,国家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废除等级工资制,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把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4部分,标准工资又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教师另加教龄补贴、护士另加护龄补贴),基础工资一律按40元标准。每人每月平均增资15~20元;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工作1年发0.5元工龄津贴,1992年1月调整为1元。驻马店列入1985年工资改革的单位共5740个,80186人。平均工资提高20%,年工资达到1020元。1992年3月调整为不超过本人3月基本工资。
1986年,实行奖励工资,全年发放标准为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数额。同时,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
1987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
1989年,全区96000人普调一级工资,后又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占78%),人均增资13元。同时对教师实行教龄津贴,护士实行护龄津贴。
1988年10月对教师和护士工资标准提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10%。对农林水一线科技人员实行浮动工资,满八年予以固定的政策。
1993年10月,驻马店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以职务级别工资为核心的职级工资制度。对党政机关,根据不同职能,将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对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则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的特点,实行五种类别的工资制。驻马店机关事业单位121812人参加,人均增资88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又进行5次(1997年7月、1999年7月、2001年1月、2001年10月和2003年7月)工资标准调整,至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驻马店基础工资由90元调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调整5次,工作人员在任期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的,可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退休当年为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赿级晋升。全区有6200多人提前或赿级晋升工资档次,占事业单位总人数6%。机关和事业单位2001年1月起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制度,标准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2006年,驻马店工资制度改革考虑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三个因素,与本人原工资不挂钩。职务工资按现任职务进入新工资标准;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三个条件确定。事业单位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等级进入新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三个条件确定。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一是晋升职务时晋升一个级别,二是累计两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对年终一次性奖金仍维持原来的发放办法。驻马店市机关事业单位有176849在职人员和47834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工资套改,在职人员月人均增资285元,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增资244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设置不同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级,管理岗位分10个岗位,工勤人员分5个岗位。薪级工资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一是晋升职务(岗位)时晋升岗位工资,二是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晋升一个薪级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实行绩效工资。教师护士仍发放教护龄津贴和提高工资标准10%。农林水一线人员仍实行浮动工资,满八年固定一级薪级工资。
2007年,驻马店规范并统一制定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公务员收入水平。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2007年1月人均月850元,2007年7月人均月1000元,2008年10月人均月1300元,2011年10月至今人均月1600元(年人均19200元)。驻马店各县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2008年10月人均月400元,2010年7月人均月600元,2011年7月人均月700元,2012年1月人均月900元,2012年10月后人均月1000元。2009年1月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2009年10月全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2010年1月全市其他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水平按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确定。离休人员补贴水平按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90%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按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70%执行。
第三节 工资水平
1978年后,为纠正过去长时期忽视职工生活的倾向,对改善职工文化生活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驻马店连续三年调整职工工资,提高工资区类别,恢复和建立奖金制度,实行副食品补贴,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1978年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每人每年590元(全省609元);1979年职工的平均工资为612元;1981年为742元,比1978年每人每年平均590元提高25.8%(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15.5%)。1982年调整工资升级的职工升级面93.3%;月平均每人增加8.91元。其中升两级的升级面17.1%,月平均每人增加14.11元。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列入范围的有80 186人。套改后职工的平均工资为1020元(全省1062元),提高20%。1986年比1985年增长15.3%。
1993年,是历次调资中增资较多的一次。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含离退休)人均增资127.1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人均129.2元;乡、镇人均125.4元。正常晋升机制建立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从1992年的2342元增长到1996年的4165元,增长113.1%,平均每年增长28%。
1997~1999年,驻马店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共进行两次工资调整。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企业相当级别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等情况,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础工资和级别(职级)工资标准进行调整,1997年基础工资由70元调整至110元,级别(职级)工资作相应调整。
1999年基础工资由110元调整至180元,级别(职级)工资作出相应调整。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到2000年没有变化。
1997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工资水平为4391元。
1998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工资水平为4417元。
1999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工资水平为5375元。
2000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工资水平为5659元。
2001年,驻马店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工资水平为5707元。
2002年,驻马店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工资水平为6870元。
2003年,驻马店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工资水平为7875元。
2004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工资水平为8718元。
2005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工资水平为8976元。
2006年,驻马店工资制度改革,全市有176849在职人员和47834离退休人员参加套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11991元。
2007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13088元。
2008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14346元。
2009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19566元。
2010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19781元。
201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21197元。
201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24527元
第四节 福利待遇
驻马店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是根据职工工作、生活及家庭中的特殊需要,在工资和保险待遇之外,对职工在经济和生活上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制度,主要包括假期制度、福利费制度、抚恤制度等。
假期制度主要有带薪年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病假制度和产假制度。带薪年休假是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每年安排职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轮休的制度。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为适当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建立探亲假制度。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一定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假。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起停发本人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实行产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为解决家属的生活困难,实行国家抚恤制度。主要包括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遗属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