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 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
一、批捕、起诉
1978年,刑事检察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重新走向正常化、制度化,各种制度得以恢复和建立。
1979年,对城镇社会治安秩序进行整顿,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全区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犯593人,审查批准逮捕386人,不批准逮捕87人;受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503人,审查起诉349人,免予起诉23人。随着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刑事检察的力度逐渐加大。
1983年8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区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严厉惩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重大盗窃、重大流氓、拐卖人口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6123人,审查处理5880人,批准逮捕5604人。批捕人犯比1982年上升385.2%。受理侦查机关移送3467件5561人,提起公诉3106案5016人。
1985年,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分子1368人,经审查批捕919人,受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915案314人,审查起诉679案893人。
1986年,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分子162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分子1314人。受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898起1298人。
1987年,全区开展专项集中打击,严惩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犯1627人,批准逮捕1257人;受理移送起诉案件861案1322人,起诉675案999人。
1988年,受理侦查机关批准逮捕各类案犯250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978人;受理移送起诉1188案2072人。
1989年,刑事检察工作以打击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流氓为重点,受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人犯35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823人;受理移送起诉1436件2721人,审查起诉1140件2002人。
1990年,受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各类案犯385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209人;受理移送起诉1760件3297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498件2594人。
1991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408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350人,追捕漏犯153人,其中重特大案犯850人。受理移送起诉案件2057件3445人,提起公诉1582件2661人。
1992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各类案犯380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006人,提起公诉1442件2358人,其中起诉重特大案犯419人,所起诉的案件均作了有罪判决。
1993年,全年共受理提请逮捕的各类案犯330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648人,移送起诉2987人,追诉149人,所起诉案件均作有罪判决。
1994年,受理提请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775件372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941人;受理移送起诉案件1668案2781人,审查起诉1423件2309人。
1995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案犯2044件409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099人;移送起诉1937件3011人,审查起诉1494件2297人。
1996年,审查批准逮捕3234人,审查起诉2007案3102人。
1997年,批准逮捕1369件2101人,起诉1227件1672人。
1998年,受理案件1731件295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291件2047人,追捕48件131人,不捕439件902人;起诉部门受理案件1560件215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226件1638人,追诉23件61人,不诉32件40人。
1999年,受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2094件3675人,批准逮捕1577件2630人。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594件2800人,提起公诉1491件2090人,重特大案件120件255人。
2000年,刑事检察工作把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149件3815人,其中批捕2735人,纠正漏捕482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758人,其中起诉2121人,不起诉121人,纠正漏诉98人。
2001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案件2075件377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832件3220人,批捕率达87.2%;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2146件3157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735件2411人,起诉率达96.1%。
2002年,全市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784人,提起公诉1630人。
2003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44人,同比上升10.6%;经审查,依法批捕3109人,同比上升12.5%;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660人,同比下降5.7%;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2259人,同比下降10.7%。
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大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543人,经审查依法批捕3333人,提起公诉2554人,不起诉45人。
200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052人,依法批捕2890人;受理移送起诉5622人,依法提起公诉3161人。
2007年,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603人,提起公诉2806人。
2008年,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977人,提起公诉4979人。
2009年,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781人,提起公诉4148人。
2010年,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32人,提起公诉4802人。
2011年,按照“保证质量、提高效率、宽严相济、注重效果”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337人,提起公诉5124人。
2012年,全年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054人,提起公诉7736人。批准逮捕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 811人,提起公诉1516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215人,提起公诉1505人。立足促进社会和谐,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宽严适度、注重效果的原则,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年对235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26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对239起刑事案件组织了和解。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强化对监外服刑人员刑罚执行监督,办理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33人。
二、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加强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监督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同时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量刑是否得当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1978~1985年,共抗诉41件65人,其中法院改判28件39人。
1983年,在侦查监督中追捕110人,追诉94人。
1986年,在侦查监督中防止错捕182人,漏捕43人;审查起诉中追诉犯罪分子10人。
1996年,追捕353人,追诉121人。
1998年,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3件,发出《通知立案书》76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立案202件。
2000年,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案件线索449件,经审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29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31件,公安立案220件。起诉部门对7起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改判1件。
2001年,全市受理立案监督案件252件,经审查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33份,《通知立案书》121份,公安机关决定立案126份。
2002年,在立案监督中重点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问题。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93份,通知公安机关立案64件。在侦查监督中,注重防错防漏,确保不枉不纵。全年纠正漏捕82人,漏诉48人。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对8起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2003年,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103件;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118人;对不构成犯罪的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能定罪的,依法决定不起诉21人;对侦查机关漏提批捕、漏移送起诉的,依法追捕269人,追诉179人。
2005年,着力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问题,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53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6件,纠正公安机关违法9件次,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213人。对侦查机关漏提批捕、漏移送起诉的,依法追捕225人,追诉212人。
2006年,立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9件,追捕118人,追诉102人,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撤诉17件,法院改判5件。
2007年,在刑事诉讼中,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全年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56件,公安机关主动立案55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件。纠正漏捕115人,纠正漏诉72人。
2008年,共对57名犯罪嫌疑人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捕决定,对89起轻微刑事案件组织和解,对8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
2009年,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通过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48件58人,决定追加逮捕80人,追加起诉110人。
2010年,在侦查监督方面共对137名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对73名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253起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了刑事和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2011年,针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通过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44件48人;纠正不该立案而立案11件12人。在侦查活动监督中,对应当逮捕、起诉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的,依法追加逮捕143人,追加起诉157人。在审判监督中,对重罪轻判、量刑畸轻畸重等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26件,法院已改判4件,发回重审6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49件,法院已改判9件,发回重审11件,调解结案16件。对200名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对32名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122起轻微刑事案件组织和解。
2012年,重点纠正司法不公、放纵犯罪、侵犯人权等问题,努力以监督保廉洁、促公正。在立案监督中,针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通过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63件81人。在侦查活动监督中,对应当逮捕、起诉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的依法追加逮捕130人、追加起诉298人。在审判监督中,对重罪轻判、量刑畸轻畸重等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1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50件。
第二节 经济检察
1979年,驻马店地区恢复经济检察工作。
1980年,全区共受理141案,立案侦查68起,其中贪污案34起、玩忽职守案7起、盗伐林木案16起。结案51起57人,其中给予刑罚处罚31人,转作纪律处分15人,追回赃款54513元。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区开始从重从严惩处贪污、盗伐森林、玩忽职守、行贿受贿、偷税抗税、重大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1983年,查处一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共受理285件,立案131件165人,挽回经济损失128万元。
1985年,依法从重查处一批危害大、影响深的经济犯罪案件。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50起,立案查处74起9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多万元,粮票27000余斤。
1986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30起,立案侦查203起,其中大要案60起。
1987年,受理经济案件240起,立案93起101人,其中重特大案犯25人,办结90案9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43万余元。
1988年,经济检察工作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为重点,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95件,立案158件,挽回经济损失672万元。
1989年,受理经济案件590件,立案324件,挽回经济损失380万元。
1990年,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线索455件,立案侦查263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26万元。
1991年,注重查处大案、要案、窝案、窜案。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35件,立案侦查350件37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8万元。
1992年,办理挪用公款、偷税抗税案件,深入开展“打假”斗争。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589件,立案侦查477件518人,为国家、集体直接挽回经济损失415.98万元。
1993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592件,立案侦查430件45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34.64万元。
1994年,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14件,立案侦查242件269人,万元以上的案件145件,百万元以上的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65.54万元。
1995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17件,立案查处234件,其中贪污案件98件,贿赂案件35件,挽回经济损失636.97万元。
1996年,突出办理危害改革的犯罪案件,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43件,立案查处298件316人,挽回国家经济损失839.41万元。
1997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68件,立案侦查260件277人,其中,县处级干部4件4人,科级干部34件3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26.99万元。
1998年,立案侦查各类经济案件133件136人,其中大案100件,科级以上干部犯罪25人,处级以上要案3人。
1999年,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75件181人,其中,贪污5万元以上、挪用10万元以上大案38件,科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32件,处级以上干部犯罪要案6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30余万元。
2000年,强化证据观念和侦查手段,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222件,其中,贪污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75件,处级干部犯罪案件7人,科级干部犯罪案件48人。
2001年,全市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222件,其中,贪污案件134件,贿赂案件50件,挪用公款案件3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64.26万元。
2002年,立案侦查各类贪污贿赂案件254件,其中:立案查处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61人,行政执法人员26人,司法人员7人,经济管理部门17人;科级干部42人,处级干部5人,涉案金额10万以上不满50万元的52件,50万元以上的11件。
2003年,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228件,其中,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要案104件,科级干部涉嫌犯罪案件33件,县处级领导干部涉嫌犯罪案件6件。
2005年,加大查处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全年立案查处涉嫌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77件,科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32件,处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6件。
2006年,立案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53件29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4件200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9件9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2007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176件,其中,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74件,县处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要案7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
2008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3件208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900余万元。
2009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61件204人,立案查处涉嫌贪污受贿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116件,处级干部涉嫌犯罪要案7件,厅级干部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600余万元。
2010年,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突出办案重点,集中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部位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全年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1件214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犯罪要案8人,厅级干部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2011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件206人,其中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101 件;科级以上干部29人,其中县处级干部4人,厅级干部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976.6万余元。
2012年,突出查办重点领域、重点人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全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60件218人,217人已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在查处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112 件;科级以上干部23人,县处级以上干部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500万元。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78年驻马店地区检察院重建后,设法纪检察科,主要通过侦查式调查,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由于“文化大革命”对中国法制的长期践踏,人们法制观念十分淡薄,各种违法乱纪案件频繁发生,重建的检察机关只是着重办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少数案件。1979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违法乱纪案件33起,其中贪污案3起,侵犯公民权利案10起,渎职案1起,其他案件9起,逮捕罪犯9人,作其他处理13人,其中国家干部3人,基层干部8人,其他人犯11人。
1983年,查办一批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案件,共受理案件62起,立案侦查33起4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
1985年受理法纪案件116起,立案侦查27案5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5万多元。
1986年,严厉查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诬告陷害等侵权案件,共受理法纪案件191起,立案侦查59起71人。
1987年,全区法纪检察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法纪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发扬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精神,办理一批法纪案件。全年共受理案件线索183起,处理167起,立案45起,起诉19案24人,免诉20案2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4万余元。
1988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75件,立案81件,挽回经济损失264万元。
1989年,法纪检察工作坚持以查处侵权、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三类案件为重点,共立各类案件135件,三类重点案件83件。
1990年,受理各类法纪线索355件,立案侦查163件19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6万元。
1991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40件,立案侦查108件133人,挽回国家经济损失169.7万元。
1992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328件,立案侦查294件25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30万元。
1993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24件,移送起诉32件3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9.81万元。
1994年,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63件,立案侦查104件。
1995年,受理法纪案件168件,立案111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1996年,重点查处侵权渎职案件,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31起,其中侵权渎职案件80件。
1997年,立案查处各类法纪案件182件,挽回经济损失215万元。
1998年,查办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立案查处55件58人,有罪判决30件32人。
1999年,法纪检察工作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法纪案件55件63人,其中,玩忽职守案18件19人,徇私枉法案16件16人,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案8件13人,滥用职权案3件4人。
2000年,立案侦查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93件,办理了一批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案件。
2001年,立案查处各类渎职侵权案件106件,同比上升20.4%,提起公诉44件50人,同比上升21.9%,法院判决34人,同比上升61.9%。
2002年,立案侦查116件,其中,重特大案件22件,查处司法工作人员54人,行政执法人员53人。
2003年,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06件,其中:重特大案件41件,同比上升146.7%;有罪判决39人,同比上升30%。
2005年,严厉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全年立案查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8件91人,其中重特大案件51件,有罪判决44人。
2006年,立案查处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2件。
2007年,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87件,其中重特大案件56件,作出有罪判决229人。
2008年,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90件104人。
2009年,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5件108人。
2010年,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84件10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2011年,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0件110人,其中新领域新罪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44件65人。
2012年,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8件106人,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其中新领域新罪名案件24件35人。
第四节 控申检察
1979年,恢复设立信访科。当年全区受理来信570件,其中,申诉562件,其他1008件,接待来访群众980人次。
1981年,共受理来信来访3798件次,直接答复435人次,重复信访643件次,自行查办65起。
1983年,信访科改为控告申诉检察科。当年共接待群众来访1621人,处理群众来信2212件次,转办243件次,自查37起。
1985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3482件(人)次,转处理2138件次,自查案件92起。
1986年,受理来信来访3251件次,自行查处各类案件89起。
1987年,全区控申检察以服务中心为重点,全区共复查老案44890卷,涉及75212人,纠正19案19人。受理来信来访2755件次,重信重访505件次。办理各类案件113件,通过办案逮捕人犯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
1988年,控申检察工作坚持到边远乡镇巡回接待、定点接待、办理“两不一免”为重点,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757件,重信重访421件次,办理各类案件103起,挽回经济损失124万元。
1989年,受理各类举报线索2310件,复查不服逮捕和免予起诉的申诉32件,纠正9件,复查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41件。
1990年,受理各类举报线索1976件,受理公民申诉168件,查办36件,改变原处理决定19件。
1991年,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1973件,立案287件,息诉罢访67起集体上访案件。
1992年,受理各类举报线索1889件,受理公民申诉147件,审查处理145件,处理告急案件76件。
1993年,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1835件,受理公民申诉75件,审查处理1727件,妥善处理集体上访案件56件。
1994年,以维护稳定为重点,共受理举报线索1495件,处理告急案件23件,解决上访案件72件。
1995年,受理各类举报线索1243件,受理公民申诉34件,审查处理31件,妥善处理上访案件10件。
1996年,开展举报宣传活动和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各类案件线索2500多件,立案侦查136件,受理审查刑事赔偿案件4起,赔偿金额6万多元。
1997年,受理各类举报线索3109件,初查754件。
1998年,受理各类举报线索3162件,查处892件。
1999年,推行检务公开,全区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3216件,依法初查967件,移送立案41件。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线索185件,立案复查125件,维持原决定108件,改变原决定17件;办理刑事赔偿申诉案件5件,维持原决定3件,纠正2件。
2000年,受理各类举报线索3704件,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线索567件,立案复查309件,办理各类刑事赔偿案件30件,决定赔偿7件,赔偿金额3万元。
2003年,处理群众集体上访事件135起,告急访21起,平息上访老户16人。
2005年,受理各类控告申诉举报634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12件,办理各类赔偿案20件,支付赔偿金88215元,返还财产10100元。
2006年,立案复查各类刑事申诉案件9件,依法改变原处理决定1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11件,决定赔偿9件。
2007年,排查各类涉检上访案件16件,办结并息诉15件。
2010年,探索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新途径,在全市建立乡镇检察工作联络站163个,基本实现乡镇设站,村村有点、一村一警、户户见警的工作目标。
2011年,通过乡镇检察工作站接待来访群众1800多人次,实现矛盾发现在基层,纠纷化解在基层,进一步拓宽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空间。
2012年,对全市11个便民服务大厅进行升级改造,建立“一站式检务中心”,向人民群众提供举报受理、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和结果反馈等服务,搭建便民利民的新平台。全面推行视频接访、检察长接待日、基层检察院点名接访等制度,全年受理来信来访4516件次,两级院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1668人次。
第五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2年,受理申诉案件181件,提请抗诉19件。
1993年,受理申诉案件310件,立案审查61件,提出抗诉21件,发检察建议71件。
1994年,受理申诉案件210件,立案审查91件,提出抗诉28件。
1995年,受理申诉案件190件,立案审查100件,提请抗诉53件。
1996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26件,立案审查256件,提请抗诉108件,提出抗诉58件。
1997年,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434件,立案审查321件,提请抗诉162件,纠正错案10起。
1998年,受理民行抗诉案件382件,立案301件,提出抗诉141件,法院再审76件,改判12件。
1999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360件,立案审查262件,提请抗诉205件。省高级法院指令再审4件,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指令再审107件。依法查处审判人员在办理民事(经济)、行政审判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7件7人,办理国有资产流失案4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2001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682件,立案审查331件,向法院抗诉220件,改判56件。
2002年,立案查处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437件,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92件,法院对抗诉案件指定再审43件。
2003年,立案审查不服法院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248件,依法抗诉10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8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2005年,立案审查不服法院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330件,依法抗诉120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8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2006年,依法提出抗诉70件,法院再审改变原裁判4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4件,法院采纳43件。
2008年,受理不服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申诉276件,依法提出抗诉50件,法院再审审结28件,其中,改判、调解结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5件,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7件,法院采纳27件。
2009年,依法提出抗诉45件,法院再审后改变原裁判3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1件。
2010年,依法提请抗诉72件,提出抗诉45件。
2011年,依法对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49件,法院已改判9件,发回重审11件,调解结案16件。
2012年,办理劳动争议、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82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115名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提供救助资金106万元。
第六节 监所检察
1978年,驻马店地区检察分院设监所检察科,恢复监所检察工作。
1980年,监所检察主要配合公安、法院清理在押未决犯,共收押犯人655名,清理554名,免诉、不诉和教育释放286名。
1983年,严厉打击劳改犯、劳教人员和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重新犯罪活动,共受理监管改造场所提请批捕案件28起29人,受理监管改造场所移送起诉案件117起135人,对犯人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1800多人次,在押犯人写出揭发材料904份,交代漏罪146条,捕获犯罪分子32人。
1985年,受理服刑犯人重新犯罪案件66起72人,受理申诉案件236起,转办156起,改判18起。
1986年,监所检察工作实现驻场(所)经常化、制度化。共受理重新犯罪案件45起45人;纠正监管干部违法违纪事件19起23人。
1987年,向有关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186条,发现超时羁押115人,纠正115人;纠正监管干警违法乱纪8起10人。受理重新犯罪案34案35人;受理在押犯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75起78人,转处55案55人,自办20案23人。
1988年,纠正违法违纪18起,受理犯人家属控告申诉61人,重新犯罪案件30案36人。
1989年,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中和监管改造场所活动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616件次,查处监管改造场所干警犯罪案件11件。
1990年,强化安全防范检察和驻所(场)检察规范化建设,通过执法检察,向监管改造部门提出书面、口头建议1210次,纠正各种违法736次;受理劳改重新犯罪案件31件42人,审查起诉31件38人。
1991年,坚决打击在押犯人重新犯罪案件22起,查处监管干警违法乱纪、贪污贿赂、私放罪犯、体罚虐待等犯罪案件1016人次,对监外执行、病保、剥夺政治权利、加缓刑、假释等五种人进行二次考察,发现条件消失和不安心改造的及时收监47人次。
1992年,纠正超时羁押382人次,纠正违法关押302人次,办理在押人犯及其亲属控告申诉案件105件,及时收监21人次。
1993年,向监管改造场所提出书面检察建议650次,纠正超时羁押421人次,纠正违法关押496人次。
1994年,纠正超时羁押322人,纠正违法关押336人,办理在押人犯及其家属控告申诉案件30案30人,及时建议收监16人。
1995年,纠正违法问题1570人次,其中违法收押60人次,错拘2人,错捕3人,混关混押309人次,超期羁押590人,不按时交付执行252人次,体罚虐待被监管人66人次应释放不予释放36人,违法释放8人。
1996年,向监管改造场所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2421条,纠正违法问题1702人次,破获监狱犯罪案件116起。
1997年,立案61件,纠正各类违法1506人次,对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32人重新收监。
1999年,严肃查处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侵权、渎职犯罪活动,办理各类职务案件18件18人,其中,徇私舞弊案件4件4人,刑讯逼供案件5件5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2件2人,玩忽职守3件3人,枉法追诉案3件3人,虐待被监管人员案1件1人。
2001年,纠正违法收押2239人次,超期羁押1148人次。
2002年,依法纠正违法呈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58人次。依法纠正超期羁押546人次。
2003年,监督纠正违法呈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523人次。
2006年,对违法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79件次、纠正监外脱管漏管罪犯538名。
2008年,纠正违法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9件次;监督纠正脱管漏管监外执行罪犯57人;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61件次。
2009年,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64人次,违法监管40人次。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11件15人。
2010年,依法监督纠正一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违纪18人。
2011年,监督监管活动违法144人次,纠正违法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37人;立案侦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24人。
2012年,出台《提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法定代理人等人员到场制度》,加强对未成年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稳步推进派驻监管场所检察机构建设,市看守所检察室收归市院,实现“同级、对等”派驻;驻豫南监狱检察室审查呈报、裁定减刑、假释3790人次,对128名重点人员进行了听证,审查监狱呈报、批准保外就医58人次,发现不当减刑并提出纠正27人,办理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3案3人,有罪判决率100%;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违法及事故隐患提出纠正意见58次,发出检察建议6次。
第七节 机 构
1978年9月,重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分院。内设办公室、政工科、一科(刑事检察科)、二科(法纪检察科)、三科(监所劳改检察科)。
1985年,驻马店地区检察分院内设办公室、人事科、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劳改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和信访科。
1997年1月,驻马店地区检察分院设14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科、教育培训科、计划财务装备科、政治部、反贪污贿赂局。下属事业单位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分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驻马店地区票据监测鉴别中心。
2000年9月,更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
2001年3月,内设机构除政治部、反贪污贿赂局下设科外,原分院内设各科均改称为处。市人民检察院14个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侦查监督处、审查起诉处、渎职侵权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对外挂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处、教育培训处、计划财务装备处、政治部(内设组织科、人事科、法警管理科)、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科、犯罪预防科、督查科)。
2001年12月,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13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副处级规格,内设人事处、宣传教育处、综合处)、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副处级规格,内设综合处、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侦查三处)、渎职侵权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挂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计划财务装备处。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下属事业单位中保留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成立河南省检察官学院驻马店分院,撤销驻马店市票据监测鉴别服务中心。
2002年9月,成立驻马店市司法会计鉴定所,经费自收自支。
2005年8月,设立信息网络管理处。10月,设立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支队。
2006年5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更名为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008年9月,反渎职侵权局内设综合处、侦查一处、侦查二处;司法警察支队为副处级规格,内设警政处、警务处;设豫南监狱检察室。
2012年,市人民检察院有16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内设人事处、宣传教育处、综合处)、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内设综合处、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侦查三处) 、反渎职侵权局(内设综合处、侦查一处、侦查二处) 、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挂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计划财务装备处、信息网络管理处、司法警察支队(内设警政处、警务处) 、豫南监狱检察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