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税制税种
第一节 税 制
1978年,全国的工商税种共有以下9种:关税、盐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区内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7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内出现了个体经济、私人集资、中外合资、外国企业等多种经济类型及多种经营方式。对现行工商税制进行一次全面改革,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势在必行。1983年1月财政部对部分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把原来上缴给财政的利润,改按实际利润定率或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从6月起全面实行。在总结第一步利改税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于1984年6月制定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国务院于同年9月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6种税的税收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并决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全国改革工商税制,试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的国家财政收入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1)把现行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并调整税率,改进征收办法;(2)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3)设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4)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5)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剩余的利润,凡超过国家核定的合理留利水平的部分分户定率,征收调节税。没有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前,企业盈利交给国家,亏损国家补贴,需要资金由国家拨款或贷款补充,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不稳。实行利改税后,把企业向财政交纳的利润改为向税务机关交纳税金,固定了国家、企业、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截至1985年,全国工商税有22个税种,区内根据税源的实际情况,开征13个税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奖金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盐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4年,全国再次进行全面的工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根据分税制改革的要求,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分别建立税务机构组织征收管理。9月5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河南省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组建方案》,分别组建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和驻马店地区地方税务局。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全区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央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1997年增加金融保险业营业税,1999年增加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并负责出口货物税收的免、抵、退税管理。建立以流转税为主的主体,流转税以增值税为主力的新税制。1994~2001年税制结构不变。
2001年底,全市国税系统管理各类纳税人19864户(含外商投资企业19户),主要税源集中在卷烟(33.7%)、商业(21.4%)、电力(10%)、化学(6.8%)、原油(4.8%)等5个行业。1994~2001年共组织税收收入51.29亿元。税收每年平均递增9.51%。
第二节 税 种
改革开放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全国地方税收制度日益完善。改革初期的税收制度是以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突破口的。1983年、1984年先后分两步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1994年,国家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成效最显著、影响最深远的一次分税制改革。2003年始,分步实施了改革农村税费,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所得税制、财产税制等一系列税制改革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几经变革,国地方税收共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烟叶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费及残保金征收等。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起停征,屠宰税2002年5月起停征。
一、营业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决定自是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营业税。区内奉令执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质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和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以商品销售收入额、商品购销差额和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1)从事商品零售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纳税;(2)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纳税;(3)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和各种服务业务的,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为: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至400元的;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营业收入额15至30元的。县(市)个体商户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月营业收入额260元或月收益额130元。营业税根据不同行业,分别设置11个税目,依据性质划分为批发业、零售业、饮食业等,在税目项下又规定了征收范围。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税率分为3%、5%、10%、15%四级,在一般情况下,根据税目税率的规定征税。营业税的计算和缴纳:(1)商业零售应纳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商品销售收入×税率(2)商业批发应纳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商品销售收入乘以税率。营业税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在单位所在地交纳,临时经营的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
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国务院1993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和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税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有偿提供的劳务。但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同称营业额。营业额包括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以下规定核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先将营业额折算应纳税额。外汇折算人民币的方法,是以收到外汇收入的当天或当天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其方法一旦确定。一年内不得变动。金融机构则按收到外汇的当季季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是营业税的一个税目,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装卸条例》规定该税目水路为5%。除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外,其他金融保险单位营业税为地方财政收入。区内1994年机构分设后,由地区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自1997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的决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水路,由5%提高到8%。水路提高后,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水路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仍由地区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提高3%水路计征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由地区各级根据税务局负责征收。对农村信用社,1997年12月31日前减按5%水路征收营业税,1998年到2001年减按6%的水路征收营业税;对其按原5%部分计征的营业税,仍由地区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水路计征的部分由地区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农村信用社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
2008年4月1日起,区内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
2011年11月1日起,区内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元。
二、工商税
区内的工商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从1973年1月开始实施,其主要内容是:1. 纳税人和纳税对象;凡在区内从事工业生产、商业零售、邮电、交通运输、经营农产品收购、进口贸易及各种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工商税的纳税人,其课税对象为上述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和业务收入金额以及购货所支出的金额。2. 税目和税率:区内工商税税目在中央规定的44个基础上,应采取和概括并行的办法,重点税目采取列举产品,如,建筑材料工业:水泥;纺织印染工业:棉纱、棉布、毛纺织企业、针织、复织企业;卷烟:甲、乙、丙、丁、戊、 级卷烟;烟叶:熏烟叶、土制烟叶等。非重点税目和不便列举的行业概括为一个目;对特殊的情况设计了“他工业品”税目,工商税税率按《条例》规定的产品或行业采用比例税率,同一产品或行业只宜采用一个税率。工商税中的工业部分,区内适用的最高税率是甲、乙卷烟66%,最低税率为生产农机、农具的企业3%;交通运输部分有3%和15%两个税率;农、林、牧、水产品采购部分最高税率为烟叶40%,最低税率为食用生猪3%;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部分,最高税率为10%,最低税率商业零售、公用事业3%。3. 工商税的纳税环节:工商税实行两次课征制;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在采购和零售两个环节征税;进口贸易在进口环节征税;交通运输和服务业务在取得收入环节征税。工商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食用税率。区内工商税的主要税源包括啊;卷烟、烟叶、酒、生猪、纺织印染工业、建筑材料工业。
1984年,驻马店地区恢复了按产品规定设计不同的税率。是年10月中央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将现行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盐税、营业税、产品税和增值税,停止征收工商税。工商税在区内开征收税款889083千元,占这一时期工商各税收入的88.19%。
三、产品税
产品税是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金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种。在各个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课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征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及工商税都具有产品税的性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原工商税中对产品征税的部分分解出来,加以改革和完善而建立的一个税种。它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生产和指导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9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规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区内按期执行。主要规定:凡在区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产品税的纳税人。包括(1)从事工业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除征收增值税的产品);(2)国家指导的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业的单位;(3)生产农、林、牧、水产品,销售给非收购单位和个人;(4)经营进口贸易的单位和个人;(5)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对象与精计税依据:产品税是以生产和进口的应税产品为征收对象。一般的工业品出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外都征收产品税;农、林、牧、水产品凡税目税率表列举的产品均征收产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产品税。产品税以产品销售收入额,购进商品支付金额或产品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产品税的纳税环节工业品在出厂销售时税。应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凡是生产者交售给国家指定收购单位,由收购单位在采购环节纳税;生产者对外出售的,包括售给使用单位、个体贩运者和消费者,者由生产者在销售时纳税。进口的应税产品于报关进口时,由经营单位纳税。产品税的税目、税率:产品税的税目是按产品分类设置的:工业产品共分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按品种设10个税目,共计270个税目。产品税税率,基本上采用比例税率,只有对大型电厂发电环节按供电量定额征收。税率制订的原则是: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产品的社会平均盈利水平相适应。产品税的计算:(1)产品税从价计征部分应税额的计算:计税金额=计税价格×计税数量。应纳税额=计税数目×税率。(2)从量计征的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数目×税率。
四、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产品销售金额中新增加的价值额为征税依据课征的一种税。我国的增值税,是为适应工业改组和稳定财政收入的需要,在1980年开始试点。1982年和1983年先后在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行业全面试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1983年1月,区内依照财政部下达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在驻马店市和西平县进行试点。1984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钢坯、钢材、西药和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丝织品。区内按《条例》规定于1984年10月2日全面开征了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凡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目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分为甲、乙两大类产品。甲类产品包括:机器机械及其他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农业机具及其他零配件。乙类产品包括:钢坯、钢材、西药、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保温瓶。税率;增值税采用产品比例税率,税率设计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考虑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2)基本保持原工商局税负;(3)根据国民经济需要适当地调整税率。(4)计算方法:增值税实施扣额法和扣税法两种计算方法。甲类产品采用扣额法,乙类产品采用扣税法。扣额法: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扣除金额。扣除项目是指生产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和生产应税产品支付的委托加工费。扣除项目的金额,是指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支出的委托加工费金额。扣除项目的扣除税率:除规定列举项目按《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外,其他扣除项目一律按14%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12月国家对流转税制度进行改革,国务院先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决定均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这次改革主要是,从工业生产到审批流通环节的批发、零售以及外贸进口全国实行增值税,并在此基础上选择11项产品在工业生产和进口环节再征收一种消费税。营业税只向交通运输、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建筑安装业务以及服务性业务收入征税。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按新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新的税制实施后,1958年9月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1994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一律废止。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驻马店地区贯彻《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增值税实行全面改革。主要包括:(1)扩大征收范围。将原来只对部分工业品征收扩大到对所有生产环节、商业环节、进口环节以及加工和修理修配行业征收。(2)实行价外税。将原来行价内税的增值税、产品税改为实行加外税,商品的价格与它所负担的增值税明确进行区分。(3)实行凭发票扣税制度。将按企业外购的、商品采购成本计算已征税款扣税,改为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款扣税。(4)简并税目、税率。将原增值税11档税率改为3档税率,统一了计算方法。将原来扣税采用的“加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购进扣税法”、实耗扣税法三种不同的计算方法,改为统一实行“购进扣税法”。(5)取消临时减免税政策。除国务院规定少量的减税、免税政策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无权制度减免税政策。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经营规模不同,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劳务的纳税人,一级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简称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第(2)项、第(3)项规定外,税率为17%。(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3)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税率的调整:1994年,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为1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从1998年7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从1998年8月1日起,对待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征收,征收率由6%调为4%。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包括: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物品,销售旧货,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店,免税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按省局规定全区执行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下:(1)生产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2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1995年7月1日起,起征点调整为:(1)生产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60元。1998年为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个体经济的发展人,从1998年6月1日起,起征点调整为:(1)生产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500元。按次纳税人起征点不作调整。
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发放。允许抵扣上一道环节所纳的税款。扣税凭证包括两类:一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的计算:(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若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发放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售额价格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款时,若无当月或近期组成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课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用率)。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啊啊;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发放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销售率。
增值税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军工企业、森工企业等单位的少量减税、免税、并且大部分由税务部门直接减免改为先征后返的办法。1994~2001年,共为企业办理各类减、免税28076.9万元,其中,减免增值税25545.4万元,占减免税总额的90.98%。
1994年实行新增值税至2001年底,驻马店地区累计组织增值税收入为303141.4万元,占总收入的59.1%;按照中央75%,地方25%的分成比例计算,增值税共为驻马店地区提供可支配财政收入75785.4万元。
五、消费税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发13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是年12月28日财政部法字29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1月,驻马店地区依据《条例》规定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消费税。使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用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部分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消费税的纳税人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采取了列举的方法,列举的消费品可分为六种类型:第一类是一些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火等。第二类是奢侈品。如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第三类是高能耗及高档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第四类是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等。第六类是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的税率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对一些供需平衡、市场加工差异大、不计量单位比较规范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征税。如啤酒每吨规定消费税税额220元,无铅汽油每升消费税税额0.2元。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则采取按比例税率征收。如甲类卷烟税率50%、乙类卷烟40%等。
消费税共设置11个税目,其中黄酒、啤酒、汽油、柴油4个子目为从量定额征收,其他实行比例税率。
为调节消费税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经国务院批准,驻马店地区多次对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进行调整。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按40%、对香皂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征收,其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其他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摩托车胎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1998年6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为:甲类卷烟(含进口卷烟)50%、乙类卷烟40%、丙类卷烟25%、雪茄烟25%。
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除对香皂仍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外,其他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
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排放量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旧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是年5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2)薯类白酒15%。此次税率调整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的计税办法由《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税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税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是年6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由《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比例税率:(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3)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号牌、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号牌、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此次税率调整后,卷烟消费税的计税办法由《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税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税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1)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纳税额计税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2)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消费税的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末扣除增值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啊;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纳税人收入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资源税类
(一)盐税 盐税是对盐的生产运销,分别不同产区,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叫盐课,是中国较为古老的一种税种。清朝时,食盐的买卖实行“盐引”制度。商人缴纳盐税后领到引票,然后凭引票购得食盐,盐税以引为凭纳税,无引不准买卖。当时各地所食之盐按产地分为几种。河南非产盐区,所食之盐为长芦盐、河东盐和两淮盐。全区的汝南、确山、遂平、西平、上蔡、新蔡、正阳均食两淮盐,泌阳当时归南阳所辖,食河东盐。不同产区的食盐,每引多少和应纳税标准亦有不同。以两淮盐为例:清顺治年间,每引重200斤,应纳税银0.55两;光绪初年,每引400斤,纳税银1两;到光绪二十一年(1895)时,盐税改银征文,光绪二十七年(1901)时每引为325斤,征税1020文,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因向外国赔银,增加盐税,每引课税达1150文。由于盐税不断增加,引起盐价上涨,群众吃盐日难。
民国建立以后,民国2年(1913)公布了《盐法条例》,废除了清朝的盐引制度,规定食盐每百斤课税2.5元,民国7年(1918)修改盐法,每百斤课税3元,民国20年(1931)又规定每百斤课税5元。民国25年(1936)5月31日,国民政府再次颁布盐法,允许人民自由买卖食盐,但制盐者须将所制之盐存于政府指定仓,买盐者到稽核分所领取完税通知并到银行缴纳盐税后,即可凭定税单购盐,购盐者每购食盐一担,须向存盐者交建筑费1角。民国时期的盐税比清朝更重,且战乱纷纷,常常官盐缺运,人民不得已购食硝盐。为了控制硝盐的生产销售,政府寓禁于征,开征了硝盐捐,税率按照食盐减半征收,另外还有闷子盐捐,专门针对闷子盐征收,每百斤课税20875元。(所谓闷子盐者,系土法熬制的一种土盐,与硝盐相类,味相同,但较白,颗粒较大)对于食盐,除正税外,另外还有食报销租价洋、督销洋、缉私洋等杂税和附加,税额基金高于正税,以至于盐价居高不下,有时甚至出现“斗米斤盐”的反常现象,民国期间群众吃盐难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确立了人民的盐税制度,当时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是由盐务部门负责的, 1953年7月税务部门接管征收税盐工作。1973年试行工商税,曾把盐税列为一个税目,但是,盐税有其特定的征收对象和计算方法,在执行中仍保持了它的独特性。1984年利改税时,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例)》,是年10月1日起,盐税又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盐税是从量以固定税额计征的。盐税的征收实行一次课税制,即在原盐调拨销售出场时征税,征税以后的调拨、批发、零售等运销环节,都不在征收盐税,但在销区改变盐的用途者,要按规定补纳差额盐税。区内是非产盐区,但是征有盐税,这些税主要是改变盐的用途后,补交的差额盐税。
(二)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种新税。1984年,资源税在全国开征,区内只有泌阳县开征。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应税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是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额。
税率实行分级定率,超额累进,具体规定为:1.销售利润为12%和12%以下的,不缴纳资源税;2.销售利润超过12%至20%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5%累计计算;3.销售利润超过20%至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6%累计计算;4.销售利润率超过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7%累进计算。1985~1994年,区内共征收资源税2071.3万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1949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颁布《河南省房地产税试行办法》,初由财政部门征收,1950年移交税务部门。是年春,实施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公布的《华中房地产税征办法》。凡居住在1000户以上的城镇,均开征地产税。拥有房地产所有权和典当权者均为纳税人。地产税税率5%,按标准地价计算,按年征收。房地税税率、营业用房15%,住家用房8%。
198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将房产税、土地税分别立法各自作为单独征收的税种。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决定自当年11月起施行。河南省1989年6月30日发布《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一纳税人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季征收。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标准分别为:驻马店等市为3角至3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2角至2元。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使用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等,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0年3月至5月,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上升幅度为20%。2005年7月1日,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再次进行调整,划分为五个等级,具体为4元/米2、2.5元/米2、2元/米2、1.5元/米2、1元/米2。
2007年7月1日,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第三次进行调整,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为10元/米2、8元/米2、6元/米2、3元/米2。从2007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所得税
(一)工商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元月30日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所得税在工商业税之中,条例规定,凡在本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之工商业,不分国籍不分经济性质,均按所得额征收工商业税。
(二)集体企业所得税 为了平衡税负、合理负担,国务院于1985年4月1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试行。各类集体企业的单行法规相应废止。根据《暂行条例》,税制内容较原工商所得税的内容有重大的改变。纳税人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集体企业所得税,以集体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为课征对象,所得额既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从事物资生产的所得,商品经营的所得,劳动服务所得;也包括企业的其他所得,如从联营企业或合作组织中分得的利润、存款和债券的利息所得,转让各种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所得,营业外所得等。集体企业所得税采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还提出了一系列减免税规定,加以扶持。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是按年征收,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利息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是对存款、证券等利息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80年9月10日,重把利息所得税列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征税项目,但对在中国国家银行的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5月14日,财政部根据《试行办法》制发《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条例》,下达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同时发布《河南省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都照章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按实现的利润,依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税后留利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上交国家。其上交办法有4种: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交纳调节税,定额包干上交。4种上交办法,逐级核定,一定3年不变。对国营小型企业,按实现的利润依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提取部分利润。对营业性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按15%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国家不再拨款。河南省根据《暂行规定》,对省内企业区别大、中、小型,分别实行利改税,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区内照令执行。1984年9月,国营企业试行第二部利改税,由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区内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6月至1985年,共征收税款6549.1万元,占这一时期工商各税收入总额的16.95%。
(五)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0年国营企业调节税在进行试点时称作收入调节税。征收方法有两种:一是按照原留利水平倒算,确定收入调节税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税率,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二是对销售利润率在15%以上的征税,销售利润每增加1%,先征收0.6%的调节税,在征收所得税和实行资金分红。1981年9月收入调节税更名为利润调节税,规定试点地区对由于价格和生产商的优越条件而获利较高的工业、加工企业征收。产品销售利润率超过一定的水平的,分级定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产品销售利润在一定水平以下不征税。1983年利润调节税又改名为调节税,规定了按企业应上缴的利润部分占实现利润的比例,确定调节税的税率。在执行中基数利润部分按调节税税率缴纳,比上年增长部分减征60%调节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区内据此从1985年1月1日起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本年共征税款309.3万元。
(六)个体经济所得税 个体经济所得税是1963年创设的征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与其他经济成分一样,都适用《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21级全额累进税率课征。1953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集体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所得额相对提高,要适用高级距税率计征,这就出现了集体经济负担重于个体经济,其他集体经济重于合作商店的不合理状况。为限制个体经济,巩固集体经济,1963年4月,国务院批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对个体经济改制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并实行加成。其税率级距为:全年所得额未满120元,税率7%;120元以上未满180元,税率8%;180元以上未满240元,税率10%;240元以上未满300元,税率12%;300元以上未满360元,税率15%;360元以上未满420元,税率20%;420元以上未满480元,税率25%;480元以上未满600元,税率30%;600元以上未满720元,税率35%;720元以上未满840元,税率40%;840元以上未满960元,税率45%;960元以上未满1140元,税率50%;1140元以上未满1320元,税率56%;1320元以上未满1800元,税率62%。并对1800元以上未满2500元,按应征税额加征1成;2500元以上未满3500元,加征2成;3500元以上未满5000元,加征3成;5000元以上加征4成。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也适用于这一规定。
同年5月,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又作以下调整:年所得额1800元以上未满2400元的加征一成;在2400元以上未满3000元的,加征两成;3000元以上未满3600元的,加征三成;3600元以上加征四成。对个体手工业和个体运输业,在应纳税额内给予10%以内的减税照顾。
1980年10月,为搞活经济,繁荣市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对个体经济不再执行10级全额累进税率加成办法,参用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办法,以应征的所得税换算出占销售额的比率,作为随征率,随同工商税一并计算征收。随征率由县、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4%。
1986年1月,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新征制,并加成征收。新征制实行10级超额累进办法。税率级距如下:年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征7%;超过1000~2000元部分,征15%;超过2000~4000元部分,征25%;超过4000~6000元部分,征30%;超过6000~8000元部分,征35%;超过8000~12000元部分,征40%;超过12000~18000元部分,征45%;超过18000~24000元部分,征50%;超过24000~30000元部分,征55%;超过30000部分征60%。年所得额50000元以上,再就超过部分应纳所得额加征10%至40%所得税。1987年8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又发布《河南省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加征规定如下:年所得额5~8万元部分,加征10%;超过8~10万元部分,加征20%;超过10~12万元部分,加征30%;超过12万元部分,加征40%。
(七)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颁布《个人所得税法》,12月14日,财政部又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宣布开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区内于1984年按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不满1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已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交义务人,按所扣交的税款,付给1%的手续费。
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当年全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征收个人所得税864.6万元, 1995、1996年国家税务局对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分别为869.3万元和551.7万元。1997年以后全区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1999年,按照国家或省的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住房公积金;(二)医疗保险金;(三)基本养老保险金;(四)失业保险积金。区内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征收管理。1999年11月1日至2001年底,全区共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8730.4万元,占同期总收入的3.87%,全部解缴入库。
2011年9月1日起,区内工资薪金应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
(八)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6年,区内对辖区公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证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双收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并根据下列收入来源,分别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技术征收。
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按月按地区计税基数就其超基数的3倍以上部分,使用超倍累进税率计算。
投稿、翻译、专利转让、转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提供、转让取得税务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20%,然后就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双收入,以每次收入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法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保险赔款;军队干部的战士的转业、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经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均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8年1月,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每次收入在200元以下的,暂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私人集资从其他单位取得的上项收入,亦可比照办理。对书画改按单项收入计算,凡每次收入达到标准的,仍以超倍累进税率计算并予减半优待。
(九)企业所得税 1988年,对私营企业投资者的税后利分别征免个人收入调节税。将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用于个人消费部分,按4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者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的,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4年,区内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征收所得税收入2626.7万元。1995年,地区国家税务局对中央企业所得税税源进行两次全面细致的普查,摸清当年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总户数为293户,其中:中央企业下属国有企业54户,中央地方联合办的股份制企业1户,集体企业238户;盈利企业195户。当年征收企业所得税196.9万元。
1996年,区内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组织企业自核申报,共有331户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共汇缴检查299户,汇缴面为90%,查补应缴所得税136.3万元。全年入库企业所得税573.9万元。
1997年,全区组织清缴所得税欠税96.3万元。1998年,全区共完成企业所得税收入615.7万元。1999年,对全区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税源进行全面普查。当年入库企业所得税收入1145万元。2000年,全市企业所得税收入2581.3万元,超收882万元。
2012年,全市企业所得税收入76038万元。其中中央级收入45631万元,地方级收入30407万元。
八、特定目的的税类
(一)城市建设维护税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3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于同年1月1日起施行。区内照令执行。条例和细则规定:凡应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区内除驻马店市适用7%的税率外,其他各县均适用5%的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国营企业奖金税 驻马店地区根据国务院1984年6月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从1984年起开征国家营企业奖金税。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对其发放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奖金,依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奖金税。奖金不足两个半月免税,超过两个半月至4个月部分税率为30%,超过4个月至6个月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部分税率为300%。
标准工资按国家规定准许进入企业成本的工资等级标准以企业为单位计算。人均月标准工资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算(从1985年7月起,先后调整为60元、67.5元、70元、75元,1990年为85元)。
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造奖、自然科学奖;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免交奖金税。
1985年7月,税率级距改定为:全年奖金发放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至5个月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5个月至6个月的月标准工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1987年起,企业、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调整税率。
1998年起,免税限额从1985年7月人均不足4个月标准工资,调整为四个半月。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足4个月标准工资的,不征奖金税。
(三)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6年起,驻马店地区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凡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缴纳集体企业奖金税。计税工资标准,凡执行国营同行企业工资标准的,比照国营标准计算。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的,每个人每月工资按80元计算(1989年调为83元,1990年调为90元),超过部分,视同发放奖金。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按同一时现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执行。免税项目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免税项目。1989年11月,乡镇企业一律恢复征收奖金税,其计税工资标准,1989年为90元,1990年调为100元。
(四)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6年起,驻马店地区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凡从事单位发放的各类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等,均应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在银行单独开户的事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年度内发放奖金达到免税限额后,每续发一次奖金,纳一次税并应先缴后发。从1989年起,事业单位和国营、集体企业执行统一的调整税率。
(五)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驻马店地区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实施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即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对其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部分,依据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工资调节税。由企业按次预交,年终汇算清缴。
1994年1月1日,按国务院通知,全区停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驻马店地区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使用税率除适用0%的投资项目外,按照资金来源和投资项目使用5%、10%、30%的税率,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七)建筑税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建筑征收暂行办法》,区内于同年10月1日起遵照执行,办法规定: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含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含外汇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开征建筑税。凡以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都是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为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由使用投资的单位缴纳,税率为10%。税款一律用自有资金支付。建筑税由税务机关负责管理,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开户银行依照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代扣代交。1985年1月1日,对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个体经济以及各类经济联合体到城市、郊区、县属镇(河南暂定水冶、明港两镇)和工矿区进行建设的自筹投资,一律征收建筑税。对自筹建筑项目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加征10%的建筑税,即按20%的税率征收。
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建筑税。
九、财产行为税类
(一)交易税(含牲畜交易税) 1981年1月1日起,全区不分集体、个人购买牲畜,一律向买方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改为3%。1983年,凡进行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均应由买方按照牲畜(头、匹)成交额缴纳牲畜交易税,税率5%。互换牲畜的,视同交易行为,由互换双方比照市场牲畜价格,分别缴纳牲畜交易税。牲畜交易所为代征代交义务人。下列牲畜交易免于交税:征收重灾、特重灾的社队和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购买自用的牲畜;配种站、种畜场(站)、专业种畜户购买的种公出和科研教学用处;供销社经营的在系统内互相调拨的牲畜。
(二)契税 契税系不动产(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定契约按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1978年新宪法实施后,城市房屋买卖后活跃,财政部改变原来某些免税项目,对其恢复征收契税,并规定由市、地财政部门委托房管机关代为征收,税率依旧。
(三)印花税 1985年9月13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商统一条例(草案)》,将印花税全部并入工商统一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应废止。1988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区内根据《条例》恢复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共13大类,以书立领受凭证的单位、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根据凭证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纳税。
(四)屠宰税 1978年,区内对猪、羊、牛屠宰税税率均为3%。1980年12月5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个人购买猪、羊宰杀销售牲肉征收屠宰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个人宰杀猪、羊销售牲肉,可按定额宰杀征收屠宰税,税额为:猪每头5元,山羊每只0.8元,绵羊每只1.5元,菜牛如有宰杀销售的可按规定税率4%计算征收。1981年10月,区内对屠宰商宰杀的猪每头征税8元,另征2%的所得税,山羊每只征税0.8元,绵羊每只征税1.5元,菜牛按规定税率4%计算征收。缴纳屠宰税后,不再缴纳零售环节的工商税,但须按规定缴纳所得税。1985年8月,财政部规定,对经营猪、羊业务的个人,由收购者依产品税条例缴纳产品税,不再征收屠宰税。区内根据实际情况,未执行,对个体屠户继续上年规定征收屠宰税。
(五)车船使用牌照税 1978年1月1日起,根据河南省革命委员会通知精神,区内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4年底利改税时,将车船使用牌照税确定改为车船使用税,同时制定了《车船使用税(草案)》,但因条件不成熟,确定保留税种,暂缓开征。
1987年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条例》,河南根据该条例制定了《实施细则》。规定:凡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境内车船使用税,对外侨和涉外企业继续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区内从1987年1月开始征收车船使用税。
对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车辆: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港作车船、工程船;按有关规定境内船舶吨税的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专供农、林、牧业使用的拖拉机;供残疾人助走的专用车;环保监测车、专用灵车;经税务机关核实停驶的车船。
(六)城市房地产税(含房捐) 1978年,河南省革命委员会决定,自当年1月起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区内对城市房地产税全部停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改革时,决定把原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公布了《房产税条例》及《土地使用税条例》,对计税标准和课税对象做了新的修订,但因条例不成熟,暂缓开征。
1986年9月,国务院国家税制改革的部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把房产税作为单独税种。1987年2月,河南省只对《房产税实施细则》确定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以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以房产原价值减除30%的余值计征,税率1.2%;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计征,税率12%。按年计征,分季缴纳。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