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物价概述
1978年,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高达95%,在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中几乎全部是国家定价。1978年之后,按照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他一般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指导思想,全区逐渐放开一大批商品价格,国家直接管理的商品价格大大减少,逐步形成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并以间接管理为主的新的价格管理模式。到1991年,在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已下降到16.4%,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已上升到69%,其余14.6%实行国家指导价,其中在工业消费品零售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已达90%以上。至2000年,除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仍由国家直接管理外,其他多数商品和劳务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国家开始逐步通过制定一些规范价格形成、运行的法规、政策和运用多种调控手段来实现对价格的间接管理,以达到搞活企业、稳定市场的目的。2000~2012年,国家多次发文取消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办理,能够交由市场的,基本做到由市场调节,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逐步由“基础性”作用向“决定性”作用转变,在商品和服务价格形成过程中,市场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凸显。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改革力度不断加大, 95%以上的消费品和97%的生产资料实现市场定价。
改革开放初期,各级政府及其价格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价格管理职能,对企业商品和劳务价格实施直接管理,微观管理是这一时期价格管理的突出特征。随着从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开始逐步从企业的具体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中摆脱出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一大批商品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在市场物价出现波动的时候,除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实行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之外,国家更多地侧重于价格的宏观调控。1988年,市场物价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下,中央采取紧缩信贷和财政的“双紧”方针,1990年市场物价出现大幅度的回落,全区零售物价总水平还一度出现负增长的罕见现象。由于市场需求受到严格控制,区内出现局部的买方市场状况,多数企业的商品价格出现降价竞销的局面,改变了以前企业之间“轮番涨价”的顽症。2011年,受市场流动性充裕、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以及成本推动等因素影响,国内及全市物价水平总体呈现高位态势,国家及时出台多项调控政策措施,至2012年末,随着调控政策措施效果逐步显现,物价上涨势头得到明显遏制。
第二节 物价总水平
1978年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对商品定调价管理权限加快放开,不同商品之间不合理的比价关系趋于合理,逐步改变以往某些商品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的状况,至1992年底,企业自主定价的商品品种在全部商品中的比重高达99%,市场交易进一步市场化。
1978~1985年,全区市场物价每年上升平均在8%左右。1994~1996年物价指数平均为118.8%,处于大幅上涨阶段。1997~2003年物价指数平均为99.41%,整体处于负增长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2004~2012年物价指数平均为103.46%,物价总水平保持相对平稳增长。以上年平均价格为100,1994至2012年全市物价历年总指数分别为124.4、118.9、113.1、102.8、97.7、96.5、99.2、99.8、100.1、99.8、105.5、102.1、101.8、104.7、106、99.4、103.4、105.6、102.6。2004年、2008年、2011年物价增长幅度均超过5.5%,增长幅度偏大。
2000年后,全市衣着、家庭设备及用品、医疗保健、交通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项目等各分类居民消费价格相对平稳,上涨幅度较小;食品类、居住类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幅度较大。2000~2012年,全市食品类价格指数每年平均上升5.61%,其中2004年、2007年、2008年、2010年、2011年分别上涨14.3%、12.7%、14.5%、9.1%、12.6%。2000~2012年,全市居住类价格指数每年平均上升2.87%,其中2004年、2005年、2006年、2008年、2011年分别上涨7%、8.4%、5.6%、8.1%、4.7%。
2012年,驻马店市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6%。其中:城市上涨2.5%,农村上涨2.6%;食品价格上涨4.1%,非食品价格上涨1.9%;消费品价格上涨2.4%,服务项目价格上涨3.4%。食品类价格上涨是拉动CPI上涨的最主要因素。
第三节 农产品价格
1978年驻马店市小麦、鸡蛋、猪肉、羊肉、牛肉、萝卜、白菜价格每1000克分别为0.27元、1.44元、1.56元、0.88元、1.14元、0.05元、0.07元。1978~1984年,大部分商品价格开始由政府直接管理逐步向间接管理过渡。其间,多次根据需求情况对粮、油、棉、猪、蛋、蔬菜、水产品等农产品价格进行调整。1985年与1977年比较,农副产品价格提高50%以上,零售物价指数上升33.2%,基本上扭转农副产品价格偏低的不合理状况。1984~1985年,先后对蔬菜、猪、牛、羊、禽、蛋等副食品价格放开,实行自由成交,对促进生产、增加市场供应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004年,为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引导农民种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布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2006年,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布2006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将小麦和稻谷一起列入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2012年,国家规定每50千克白小麦、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格均为102元,每50千克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120元、125元、140元。
2012年驻马店市小麦、鸡蛋、猪肉、羊肉、牛肉、萝卜、白菜价格每1000克分别为2.1元、8.2元、25元、61元、50元、2.5元、1元,分别是1978年的7.72倍、5.69倍、16.03倍、69.32倍、43.86倍、44.96倍、14.04倍。
第四节 工业品价格
一、轻重工业品价格
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对市场商品价格管理干预较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区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逐步有序地放开大部分工业品市场价格的管理权限,交由市场调节。以1992年为例,1992年放开氢氧化钾等40种化工产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同年9月1日,取消原油、成品油、钢材、生铁、铜、铝、锌、锡、镍、纯碱等计划外生产资料的全国统一最高出厂或销售限价,将该部分商品定价权交由企业和市场;并下发《关于下达地管商品价格目录的通知》,进一步放开并规范轻工业和重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完善商品市场经济体制。2003年,河南省计委制定下发的《河南省定价目录》,进一步明确政府定价项目和管理权限,轻重工业商品价格制定权基本交由市场调节。
二、电力、热力价格
电力价格的制定调整权限在国家和省,1978~2012年间,国家和省多次对电力价格进行调整。1999年起,驻马店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积极施行“两改一同价”的农村电网改造,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2001年9月1日起,对全市各县区农村电网改造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的执行改造后电价。2002年,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全市县城及以下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2007年,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2009年,根据河南省电价调整通知,将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与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驻马店热力价格1989年为每吨35元,之后,多次根据生产成本与居民需求情况进行调整。2009年批复驻马店市供热价格为工业供热180元/吨,居民供热140元,特种行业供热220元,热水供热75元/吉焦,该价格沿用至今。
三、燃气、自来水价格
2004年下半年,“西气东输”豫南支线天然气通过管网输送到驻马店市,2005年,省发改委批复驻马店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1.86元,工业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2元,商业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2.2元。
2003年,为全面推行污水处理产业化,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开征各县、区污水处理收费。2005年,省发改委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用水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1元/立方米,其他用水0.8元/立方米。2005年,根据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文件精神,对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用水户(不含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调整征收水资源费,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增加0.15元/立方米,其他用水增加0.25元/立方米,该收费沿用至今。2005年,省发改委批复调整驻马店市城市供水价格,并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价办法:居民生活用水13立方米内为1.3元/立方米,14~20立方米为1.95元/立方米,20立方米以上为2.6元/立方米;行政事业性用水为1.7元/立方米,工业用水为1.7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为3.2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为7.5元/立方米。
第五节 交通运输价格
一、长途汽车客票价格
1988年,河南省开征千米客票附加费,专项用于千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每人每千米票价加收3厘。1997年,为适应城市发展,驻马店地区先后开通多条城乡公共汽车线路,批复核定城乡公共汽车票价。2001年,进一步改革公路客运价格管理体制,放开小轿车、包车等部分客运价目定价权交由客运企业自行管理,建立新的公路客运价格形成机制,春运期间公路客运实行浮动价格,上浮幅度控制在20%以内,同时进一步简化客运分类,提高运价执行的可操作性。2005年以来,按照省文件精神,全市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不再上浮。2007年,对跨省对开班车客运价格由对开双方营运企业按对等原则协商拟定,报驻马店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对跨区线路票价按同线同价执行。2011年,按照省文件精神,全市城市客运燃油附加费调整为每人每千米0.05元,农村客运燃油附加费调整为每人每千米0.01元,并按照省定费率重新核定了全市县乡客运票价。
二、市内公交客票价格
1997年,驻马店市首次批复市内公交车票价,三站以内(含三站)每人次0.5元,三站以上至终点每人次1.00元,中小学生月票每张30元,其他月票每张45元。2008年,全市实行一票制无人售票自动投币乘车,推行IC卡收费系统,市内公交车票价调整为上车每人每次1元,跨乡线路上车每人每次1.5元,IC卡办理收取制作、管理、维护费共20元。
三、出租汽车客票价格
1997年,驻马店市首次制定《驻马店地区出租汽车客运运价》,分车型核定运价。其中,豪华型、标准型轿车起租价为6元,车千米租价1.6元;普通型、普及型轿车起租价为5元,车千米租价为1.4元;小型面包车、普及型吉普车起租价为4元,车千米租价为1元。2000年1月1日,驻马店对出租车起租价格进行下降调整。2011年,全市中心城区出租车运价调整为:起步价(含两千米)为5元,取消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费,超出2千米每千米运价为1.4元,免费候时每5分钟加收1.4元,23时至次日5时每千米加收0.2元夜补费,运距超出8千米以外部分按每车千米运价基础上加收50%空驶费。
四、车辆通行费
驻马店车辆通行费是从1991年开始征收,至2011年,历时21年,利用收费还贷政策,促进全市高等级公路建设发展。收费站的设立由省政府批准,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公示制度。全市先后建立西平潘庄、确山白桥等16个收费站。2009年4月30日,取消14个收费站,2013年3月31日,取消2个收费站。
第六节 非商品收费价格
一、理发、洗澡、照相收费
1978~1985年计划经济时代,理发、洗澡、照相业收费标准由政府统一制定,理发0.3角,洗澡0.3角,照相0.8角。1985年对理发、洗浴业价格体制进行改革,将洗浴业价格定价权放给企业,企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自行定价。将理发业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各县,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进行,后逐步放开,交市场调节。照相价格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职工工资水平提高,驻马店地区对照相价格多次调整,提价幅度在20%~100%之间。1992年,照相价格全部放开。
二、住宿和餐饮业收费
1985年,省物价局、省商业厅联合制定《河南省国营旅店等级标准及客房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确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区级负责一、二级旅店等级的审批和价格核定,县级负责二级以下旅店等级的审批和价格核定。1990年,对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再次进行改革,下放部分管理权限,并给予企业10%的价格上浮权,一直延续到2000年。此后旅店业价格全面放开,交由市场决定。
三、医疗收费价格
1988年,国家物价局、卫生部出台《关于检查清理医疗收费的通知》,省政府颁布《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若干政策规定》。清理之后,1990年河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出台《河南省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中央管理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首次对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事业收费进行规范。1993年,省物价局、卫生厅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关于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1996年,省物价局、卫生厅发布《关于加强医疗单位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加快医疗收费的改革。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省政府以豫发〔1997〕7号文进行贯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步伐全面加快。2001年,省计委、省卫生厅出台《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标志着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全面走向规范化、正规化管理轨道。
四、公园和电影票价改革
公园门票价格一直实行政府定价,1984年到1990年实行的是浮动票价。1986年公园门票价格0.5元,1990年调整到1元,后来又调整到1.5元、2元,到2000年基本上不再管理。
五、中小学教育收费改革
九年义务教育收费一直是由政府定价。中小学收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收费标准相对统一,中小学收费不是按成本全额收费,实行的是国家财政补贴一部分,学生负担一部分。20世纪80~90年代,由于学校受利益的驱动巧立名目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群众反映强烈,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为制止乱收费,强化教育收费管理,1989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清理整顿,明确全区教育系统收费标准,明确教育收费管理权限,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20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教育收费问题,为坚决扼制教育乱收费,政府组织纠风、价格、财政、教育、新闻等部门联合对中小学教育收费实施治理,取得明显效果,减轻了学生家长的负担。从2009年开始,中小学全面实行义务免费教育。
六、幼儿园收费改革
幼儿园教育为学龄前教育,学前教育收费的立项权在省财政部门,管理权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下放到各市管理。1989年,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河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市价格部门制定,从1986年一直延续到2011年。2012年后,全市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管理到市直及县直幼儿园,除此之外由县级管理。
七、旅游收费
根据国家和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对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建设的游览参观点(包括转让经营权的风景名胜游览参观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对非依托自然、文化完全由商人投资的参观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定价权限,省级及省级以下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按属地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004年,全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景点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免票,学生个人及其他未成年人实行半票。2006年,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免票;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免票。2008年,全市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加大对各类人群的门票价格减免力度,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
八、物业管理收费
1996年,按照国家和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开始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管理,依据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本地经济承受能力等进行定价。2001年,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鉴于驻马店市物业服务尚未形成竞争机制,全市物业服务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2010年以后,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本交由市场,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事业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统称非商品收费。行政事业收费的管理权限全部集中在省级以上。从1986~2000年,这15年间,是国家对行政事业收费进行清理整顿时期。由于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些部门和单位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向社会乱收费。国家先后分三批、省分两批公布清理审核结果,废止取消收费项目1263项,降低收费标准213个。1988年,全区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力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价格主管部门与纠风部门联合开展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乱收费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十、修理、服务收费
全市修理服务行业,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处于半开放状态,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发展,1985年全部放开。自行车、手表、收音机、电视机以及汽车修理由市场调节协商收费。
第七节 物价监督检查
1986~1989年,全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实现物价的基本稳定为目标,坚持长年不断的市场物价检查,特别关注“菜篮子”“米袋子”“火炉子”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价格问题,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行业性价格检查。每年春季都集中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先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公安、工商、土地、教育等收费及棉花、烟叶、煤炭、铁路、石油、电力、物资供销等重点行业的价格检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连续开展4次年度物价大检查。特别是1988年全区物价监督检查部门反应迅速,有效地平息了“抢购风潮”。4年内全区共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27009起,查出价格违法所得1754.29万元,实行经济制裁1275.12万元,其中退还用户99.61万元、上缴财政1175.51万元。
1990年,全区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3756起,违法所得金额635.83万元,实行经济制裁538.92万元,其中上缴财政397.35万元、退还用户141.57万元。
1991年,重点开展工商、公安、教育等行政事业收费和烟草行业检查、市场物价检查、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和年度物价大检查。据统计,全区共检查单位1193个,检查覆盖率达52%,查出价格违法案件3876起,违价金额630.05万元,
1992年,重点开展教育、公安、环保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铁路、邮电行业的价格检查,开展市场物价检查和年度物价大检查。全区共检查单位1215个,检查覆盖率达53%,查出价格违法案件1867起,违价金额225.45万元,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144.15万元,其中上缴财政129.27万元、退还用户14.88万元。
1993年,着重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卫生医疗系统收费专项检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奖售物资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一年一度的物价大检查。全年共检查单位1383个,检查覆盖率达60.55%,查出价格违法案件1122起,查出违价金额759.48万元,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439.7万元,其中退还用户51.33万元、上缴财政388.41万元。
1994年,开展以物价大检查为主的市场物价检查,以及邮电和保险等行业的检查。全区共检查单位2020个;检查覆盖率达88.44%,查出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3364起,违价金额754.95万元,其中退还用户165.1万元、收缴财政586.85万元。开展以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为主要内容的市场检查,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粮油、肉、蛋、菜、食糖、盐等商品价格和收费进行重点检查,全区共检查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户8190户,发放商品标价签379万张,罚款30.92万元。
1995年,开展市场物价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以及粮食、电业和邮电等行业的检查。全区检查单位1834个;检查覆盖率达81%,查出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1763起,违价金额1561.59万元;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839.36万元,其中退还用户179.23万元、收缴财政660.13万元。
1996年,开展中小学收费、化肥、粮食、电力、公安、交警收费、邮电资费等专项检查和一年一度的物价大检查,全年共检查1886个单位,查出价格违法案件1698起,查出违法所得金额1520.44万元,实行经济制裁金额881.50万元,其中退还用户83.55万元、上缴财政797.95万元。
1997年,全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企业负担的两个决定,以“清费、治乱、减负”为中心,以为企业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为宗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成品油价格、农资价格、铁路运输收费、教育收费、医疗卫生收费、邮电资费等行业的价格监督检查;开展一年一度的物价大检查和节日期间的市场物价检查,1997年全区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760起,查出价格违法金额3000多万元,实行经济制裁1440万元,其中退还用户90万元、上缴财政1332万元。经济制裁金额比上年增加39.2%,上缴财政金额比上年增加30%。经济制裁和上缴财政的增幅分别比查处的非法所得额的增长幅度高12.1个百分点和20.8个百分点,执法力度有较大增强,收缴比重明显加大。
1998年,以清费减负治乱为中心,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全区性的劳动系统、技术监督、税务、农机、交通等部门的专项收费检查和房地产、粮食、药品、烟草收购等专项检查,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制品、煤、燃气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和节日期间的市场物价进行重点检查。全区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408起,查出价格违法金额4420.17万元,实行经济制裁2040.91万元,其中退还用户1136.01万元、上缴财政905.9万元。
1999年,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全区物价部门以清费减负治乱为重点,开展交通收费、粮食购销价格、航空票价、教育收费、药品价格、电力价格等专项监督检查。全区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848起,价格违法金额6143.88 万元,其中退还用户948.16万元、上缴财政1567.49万元。
2000年,全市各县、区全部成立价格举报中心,专门设立“12358”价格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在开展正常价格监督检查的同时,重点开展电信、电力、公安、中小学教育等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全市共查各类价格违法案件3187件,实行经济制裁2500多万元,其中退还用户1200多万元、收缴财政1300多万元,物价部门还重点规范了餐饮、旅栈、娱乐、艺术照相、美容美发等五个行业的价格秩序,共检查“五业”店、厅、馆5000多家。针对中小学校乱收多收电脑培训费的情况,市物价局与市教委配合,对89所中小学计算机装机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全面降低全市各县、区中小学电脑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由每生每期70~80元分别降至30、40、50元。
2001年,价格举报工作得到全面开展,重点开展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社会培训、交通、粮食收购、药品价格等专项检查。全市共查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2678件,查出价格违法金额3571万元,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 779万元。
2002年,组织开展对农机、交通、税务、烟草等部门的专项收费检查,开展节日市场检查。全市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2466件,查出价格违法金额3084万元,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 875万元。
2003年,根据上级安排,在抗击“非典”过程中,积极组织检查人员赴全市各大药房进行药价检查,有力打击哄抬药价,扰乱药品市场的投机行为。同时开展对医疗服务收费、教育收费、粮食收购的检查。全市共查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3986件,查出价格违法金额4769万元,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 965万元。
2004年,全面开展医疗服务收费检查,对全市各县医疗服务收费、教育收费、电力、铁路收费开展检查。全市共查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1921件,查出价格违法金额2997万元,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 810万元。
2005年,开展市场物价检查,教育、医疗服务、涉农收费及电业检查。全市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1816件,查出价格违法金额3326万元,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 761万元。
2006年,开展市场物价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以及电业检查。全市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1854件,查出价格违法金额2145万元,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 653万元。
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涉农收费、粮食收购价格、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教育收费及旅游景点价格的专项检查工作。市所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56件,查出价格违法金额1656万元,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86万元。
2008年,为切实把各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到实处,市物价检查所向各生产经营企业及批发零售商户及时发布政策提醒函进行告诫,组成多个市场价格监测和检查小组,节日期间不间断地深入到大型超市、农贸市场和粮油批发市场,对列入临时干预措施的七类相关的36种重要生活必需品进行检查;同时开展春运公路客运票价专项检查。先后组织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各县(区)搞好电价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电信邮政资费专项检查工作、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全市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1030件,查出价格违法金额 4198.65万元,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680.65万元,其中,退还用户404.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0.55万元,罚款15.8万元。
2009年,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收费检查工作,先后对规划、交通、房管、建设、质监等部门开展检查。市物价检查所全年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76件,查出各类价格违法金额6132.7万元,实行经济制裁75万元。
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涉农收费、涉企收费、行业协会收费、粮食收购价格、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铁路运输价格、教育收费及旅游景点价格的专项检查工作。市所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210件,查出价格违法金额1780 万元,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272.5万元,其中,退还用户金额 2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70.5万元,罚款 2万元。
2011年,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价格热点问题。先后组织实施了涉农收费,铁路运输价格,中石化、中石油各类油品销售价格,药品医疗服务收费,教育收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等专项检查。市物价检查所全年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68件,查出各类价格违法金额5053.90万元,实行经济制裁249万元。
2012年,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这一中心工作任务,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着力解决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相继组织实施涉农价费、教育收费、电信资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电力价格等行业的专项检查及旅游价格检查,认真受理各类价格举报案件。全年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76件,查处各类价格违法金额59万元,实行经济制裁59万元。
第八节 机 构
1985~1987年,物价工作隶属于地区工商物价局,分管物价工作的有工农产品价格科、非商品收费科,二级机构有:物价检查所、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1988年,物价工作仍隶属于地区工商物价局,分管物价工作的有工农产品价格科、非商品收费科、信息统计科,二级机构有物价检查所、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1989年5月,工商、物价分设,恢复成立地区物价局。内设机构为工业品价格科、农产品价格科、非商品价格科、信息统计科、办公室,编制人数25名。二级机构是物价检查所、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1992年,地区物价局内设机构调整,工业品价格科和农产品价格科合并为工农业产品价格科,增设房地产价格科,编制人数、职能及二级机构不变。
1993年,根据地委、行署“小政府、大服务”的改革精神,地区物价局机关内设机构再次调整,工农业产品价格科与非商品价格科合并为工农业产品价格与行政收费管理科,信息统计科与房地产价格科合并为信息与房地产价格管理科。编制人数仍为25名。二级机构为物价检查所、成本监测所。
1996年,根据驻马店地委、驻马店地区行署的通知,地直单位实行机构改革,物价局的职能、编制、机构设置均做了调整,地区物价局内设6个科室:办公室、工业商品价格管理科、农产品价格管理科、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科、房地产价格管理科、价格信息统计科,编制人数压缩至20名。下设物价检查所一个直属行政单位,成本监测所、价格事务所2个直属事业单位。
2001年1月,驻马店撤地设市,驻马店地区物价局更名为驻马店市物价局。9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驻马店市市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物价局整体并入驻马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整合为价格调控科、收费管理科两个机关科室及物价检查所、成本监测所、价格认证中心等三个二级单位。驻马店地区价格成本监测所更名为驻马店市价格成本监测所。2002年,根据驻马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精神,保留驻马店市价格成本监测所,主要任务负责全市工农业、第三产业成本价格的调查、研究、汇总、监测,为合理确定各类产品价格提供依据。机构规格为科级,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2008年1月,驻马店市价格成本监测所被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