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共3类: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一)非煤矿矿山 2004年5月17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颁布实施,要求非煤矿矿山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国家省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2004年10月20日,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驻马店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办法》,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工作开始实施,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2009年6月8日,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实施,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颁发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 2002年10月8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规定从事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2004年9月24日,印发《驻马店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发放管理办法》,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办证工作进入实施阶段,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2012年7月17日,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进一步规定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明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范围:①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②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③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④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⑤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三)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许可分为生产和经营(批发、零售)两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2005年11月22日,印发《驻马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报、发放管理办法》,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证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2006年8月2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公布,进一步具体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办证权限: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 2004年5月17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公布,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国家省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明确界定需要办理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范围:生产烟花、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2004年12月19日,驻马店市印发《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驻马店市开始办理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2012年7月1日,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公布,对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等进一步完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安全生产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006年7月6日,市政府印发《驻马店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2012年12月14日颁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一步明确规范。
第二节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监管、部门协同、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监管格局。
一、政府、部门、企业责任
(一)政府领导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党政同责的原则,明确党委、政府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部门监管责任 明确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分管行业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实际出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企业领导职责、部门领导职责、班组长职责和员工岗位职责,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2002年,市政府与各县区、市直各局委逐年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级各部门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底对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进行考核,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2003年,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004年,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管理,市政府在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市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成员单位45家。
2006年,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全市工矿商贸行业企业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划定缴纳风险抵押金企业范围: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规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自身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确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风险抵押金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2007年,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在全市工矿商贸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包含: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13个方面。
2008年,为切实做好重点设施(部位)的安全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在往年工作的基础上,对全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元(场所)进行重新普查登记。对全市普查出的173处重大危险源,连同重大隐患、尾矿库一起,以市政府安委会文件形式逐一明确了责任人,提出监管措施和要求。对排查出的8处重大隐患,按照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方案、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五落实”的原则,逐一落实到位,明确政府督办责任人,挂牌督办。
2009年,为落实“党政同责”制度,成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驻马店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安委会印发《关于推进“一岗双责”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意见》,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含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010年,在全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和通信、烟草、交通运输企业中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活动”。对全市519家企业的安全生产级别进行评定,其中A类企业67家、B类企业338家、C类企业114家。
2011年,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全驻马店创建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要求,以实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发展、各类事故逐年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保持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目标,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安全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和安全生产综合保障水平,及时制定驻马店市安全创建2011年度行动计划,在全市范围开展“安全驻马店”创建,131家企业、57个乡镇(街道)、432个村庄(社区)、231家学校完成安全创建任务。全市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3家一般行业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012年,全年1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7家非煤矿矿山企业和28家一般行业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关于印发组织专家定期排查隐患实施意见》,从财政列支20万元对21家市直重点企业进行免费排查隐患。制定下发《驻马店市安全创建2012年度行动计划》和《驻马店市安全创建2012年度目标任务》,确定泌阳县、确山县、平舆县、遂平县、正阳县、驿城区等6个县(区)为安全创建示范县(区);平煤蓝天、天方药业、华润古城、白云纸业等10家企业为市级安全创建示范企业。
第三节 应急救援
2004年2月10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06年7月7日,市政府印发《驻马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08年制定出台烟花爆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火灾、恶劣天气等专项预案。组织力量对全市应急管理物资、队伍等进行摸底调查。2009年修订完善《驻马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印发《驻马店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驻马店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驻马店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驻马店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依托市属骨干企业建立20人的市级非煤矿山应急骨干队伍和30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骨干队伍。
2010年修订完善《驻马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以及评审、备案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指导、督促各县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市政府出台的预案相衔接,初步形成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依托骏马化工、平煤蓝天、吴桂桥煤矿、同力水泥等市属骨干企业,建立市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骨干队伍。
2011年及时修订完善《驻马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总体预案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专项预案,并按照要求进行评审、备案工作。全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修订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1590个,评审、备案643个,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备案率达到100%。按照应急演练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以逃生为主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012年修订《驻马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总体预案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专项预案。全市共组织综合应急演练22次,专项应急演练122次。
第四节 行业专项治理
2004年,市政府安委会印发《驻马店市2004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旅游景点、“三线”交越等重点领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全年共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96家,其中非煤矿山取缔54家,危险化学品取缔42家,整治“三线”交越点232处,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及时消除一大批事故隐患。结合年初“双节”、春运、“五一”、十一黄金周、安全生产月、东西合作经贸洽谈会等活动,组织开展7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共开展安全生产检查630余次,检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900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2158处。
2005年,市政府安委会印发《驻马店市2005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共开展安全生产检查560余次,检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860余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2058处,整改2046处,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9.4%,排查确定重大危险源137处;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开采单位49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6家。
2006年,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细化,确定“市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互相配合”的工作原则,明确各自职责以及督查、督办和联合执法的相关事项,并以市政府安委会文件,分别下发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民爆器材、旅游、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9个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增设交通标志1982面,施划交通标线47380平方米,安装交通隔离护栏4350米,排查出公路危险路段9处;消防安全整治:查处各类火灾隐患6226处,责令当场改正4755处,限期改正1471处,责令停产停业452家,整改省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9处;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中,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开采企业189家,非法砖窑厂230家,整合矿山(矿点)企业162个;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中,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营企业111家。
2007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电力、纺织、医药等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入开展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民爆器材、旅游、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9个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筑施工方面,查出各类事故隐患260余处,责令限期整改240余处。矿山方面,全市70%以上的露天采石厂实行了中深孔爆破,依法吊销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开采企业169家,非法砖窑厂666家,复垦土地9224.8亩,拆除和没收矿山机械设备103套,整合矿山27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方面,取缔非法生产窝点44个,收缴烟火药177千克,收缴制作工具1套,收缴成品半成品2534箱,治安拘留违法人员37人,刑事拘留违法人员4人。
2008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督促全市井采矿山全部安装了机械通风系统,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开采企业135家。印发《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窝点78个,取缔非法经营网点134处,收缴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8948箱、黑火药1.17吨,治安拘留违法人员33人,刑事拘留违法人员4人,批捕1人。道路交通整治中,拆除房屋1处,取缔马路市场1处,设立交通安全警示牌7面,黄闪灯4组,施化道路交通标志线2万余米,减速带80余米。
2009年,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5800起,拘留1434人。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查封危险部位267处,行政拘留193人,警告305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取缔非法窝点128个,收缴制作工具40套、烟花爆竹成品1112箱,拘留13人。对列入省政府尾矿库治理项目的23座尾矿库全部进行治理。关闭和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73家。
2010年,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活动,持续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各类安全执法行动7004次,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的201起,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255起,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113起。全市取缔非法烟花爆竹窝点293个,关闭非法生产企业81个,收缴制作工具104套,成品、半成品6376箱,治安拘留22人,刑事拘留4人。全市共检查工程(项目)922项次,下发整改通知书415份,记入不良行为记录11份,行政处罚39万余元。共查获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683起,查获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19471起,故意遮挡无损机动车号牌5030起,未悬挂机动车号牌22129起,无证驾驶机动车4896人,查处其他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39790起,行政拘留607人。
2011年,在全市矿山开采、石材加工、冶炼、危化、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面粉生产等企业深入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对存在职业危害的291企业逐家建立职业卫生普查登记档案。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关闭和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18家。昊华骏化、平煤蓝天、顺达化工等全市7家危化生产企业全部完成自动化改造。全年共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95个,收缴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916箱,收缴制作工具20套、烟火药113千克,治安拘留8人。全年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万余处,“三停”场所285家,警告328人,行政拘留136人,临时查封场所108处。开展各类安全执法行动7004次,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的201起,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255起,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113起。
2012年,全年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36家。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窝点22个,收缴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3664箱,收缴制作工具13套,收缴烟火药15千克,治安拘留2人。累计督改火灾隐患36.5万余处,临时查封272家,“三停”( 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营业)270家,拘留128人。查出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795条(处),下发整改通知书246份,停工整改通知书12份。共组织“打非治违”专项督查行动444次,打击非法违法、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2976次。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
2004~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总体稳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2004~2012年,全市共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6起。
2004年3月3日19时左右,地方铁路指挥部金牛山采石厂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5月8日,市政府下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驻马店市地方铁路金牛山采石厂“3·3”重大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对“3·3”事故中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予以追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人,党政纪处分9人,
2006年10月25日凌晨1时50分,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位于上蔡县华陂镇)3号土堤仓在入粮过程中,西南角围垛装粮麻包发生坍塌,造成5名民工被装粮麻包、散粮掩埋。事故造成4人死亡。此次事故共有6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2007年全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2起。2007年1月21日8时40分左右,泌阳县郭集乡郭集村发生一起非法制作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此次事故共追究刑事责任3人,党政纪处分7人。
2007年7月16日21时,驻马店市天方驿粮生物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江苏省宜兴市海潮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承建),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操作,造成3人死亡。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16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刑事处罚1人,立案侦查1人,党政纪处分13人(科级干部5人)。
2009年1月2日,上蔡县杨集赵寨村九组村民喻某某住宅内发生一起非法制作爆竹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此次事故共有7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其中科级干部2人。
2010年3月22日0时40分,泌阳县顺达公司条山铁矿5号矿点发生透水事故,并导致与其贯通的6号矿点、8号矿点井下巷道被淹,造成11名矿工被困,经紧急抢险救援,2名矿工获救,9名矿工遇难。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10人;党政纪处分5人,其中科级干部3人。
第六节 机 构
2001年12月27日,根据驻马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将“原市劳动局和其他工业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能”划入驻马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成立驻马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主要职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监督职权。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2002年11月25日,根据驻马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批复》,撤销驻马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成立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驻马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的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对安全生产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检查;承办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内设机构3个:综合科、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测科(挂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测检验中心牌子)。事业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2004年12月27日,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经驻马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将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受权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规格为正处级。增加职能3项:1.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2.原由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3.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制度以及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根据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设5个科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协调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复议办公室)、技术保障与培训科、监督管理科、危险物品监督管理科、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同时根据驻马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精神,成立驻马店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主要任务是: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并监督检查;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健康的法律、法规行为。事业性质,科级规格,编制10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2006年8月15日,经驻马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增加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增设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主要任务是对煤矿和非煤矿山类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将监督管理科更名为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其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入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增加事业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所需专业技术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2007年5月22日,根据《河南省人事厅关于驻马店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批复》,经省人事厅批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2007年5月27日,根据驻马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给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市直单位增加编制的通知》精神,经驻马店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增加事业编制2名。
2007年10月25日,根据驻马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精神,经驻马店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驻马店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挂驻马店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牌子)。
2008年5月19日,根据驻马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给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市直单位增加编制的通知》精神,经驻马店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增加事业编制2名。
2009年11月9日,根据驻马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给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市直事业单位增加编制的通知》精神,经驻马店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增加事业编制3名。
2010年4月8日,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设立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处级。根据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协调科(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应急救援管理科(挂驻马店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牌子)、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政策法规和培训科。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为纪检监察室。下设一个二级机构为驻马店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含纪检监察单列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市纪委派驻)、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派驻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