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 判
第一节 刑事案件审判
1978年以后,驻马店地区法院审判机构逐步完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全区刑事审判纳入依法办案轨道,并开始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平反一批冤假错案。
1980年,共复查反革命案559件,查出冤假错案378件,占65.65%,属于错判无辜的285人,均予平反昭雪。无家可归者,政府予以适当安置;对“文化大革命”中触犯刑律的打、砸、抢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则进行依法处理。
1983年8月,全国开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刑事案件连年猛增。全区各人民法院组织大批审判力量,依照“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重点审判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拐卖人口、重大盗窃和重大伤害刑事案件。
1978~1985年,共审判刑事案件9834件,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平均数的4倍。其中据已生效判决统计,“严打”中,对“严打”重点罪犯,判处10年以上重刑(包括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占判刑总人数的18.8%。
1986~1987年,全区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的第三战役,全面加强审判工作,依法惩处一批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1988~1989年,根据中央和省委“稳定压倒一切”的指示,加大对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各级法院依法判处一批严重犯罪分子。
1992年,全区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方针原则,继续开展“严打”斗争。打击的重点是杀人、强奸、抢劫、重大盗窃、车匪路霸、破坏电力通信设备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突出打击其中的集团、团伙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同时,对制售、传播淫秽物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犯罪案件也贯彻“严打”精神,予以严惩。全年判处各类刑事案件838件1412人,其中判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死缓、死刑326人。
1993年,全区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857件3119人(旧存52件99人),较上年件数下降9.1%,人数下降6.5%;共审理结案1812件3049人,结案占收案数的97.6%,较上年件数下降9%,人数下降5.6%。发生法律效力1137件1863人。其中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共计829人,拘役、徒刑缓刑、管制等刑罚141人,免刑7人,无罪8人。并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40人,罚金33人。
1994年,继续加强“严打”斗争,强化打击力度,狠煞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通过公开宣布判决,运用广播、布告等形式广泛进行法制宣传,张扬法制,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扩大“严打”效果。全区共召开公开宣判大会61场 次,宣判刑事案件301件500 人,听众达72万多人次。先后开展集中打击盗窃、抢劫、车匪路霸、拐卖儿童妇女和卖淫嫖娼等犯罪的专项斗争。全区全年判处严重刑事犯罪674件1068人,比上年增长5.81%;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754人,占该类判处人数70.6%。
1996年,全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于4月、5月间三次开展集中搜捕行动。全区法院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本着“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及时审理、及时判决。经上级批准,先后于5月、6月两次全区统一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宣判处理犯罪分子1217人。与会群众达百万人,并通过宣传媒体将大会实况播放全区。同时,印发布告,张贴到全区城乡。
1997年,全区审结655件刑事犯罪案件1026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763人,占74.4%。
1998~1999年审理结案1034件159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的941人。
2000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对“法轮功”人员中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依法给予惩处。
2003年,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161件,审结1941件,收结案同比上升18%和16%。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18件,审结107件;受理二审刑事案件236件,审结203件。全年共判处犯罪分子1974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07人。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一批危害大、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如对流窜3省5市12县作案,致40人死亡的特大抢劫、杀人、强奸案主犯卞某、符某远、骆某顺(均为安徽临泉县人)依法判处死刑;判处平舆县“11·12”系列杀人案黄勇死刑。同时加强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审判工作,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犯罪分子严惩不贷,并充分运用财产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47件,判处犯罪分子15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93万元。如工商银行驻马店分行原行长孟某岭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对146.5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伪造货币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医疗器械犯罪,偷税、漏税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共受理此类案件36件,审结34件,判处犯罪分子58人。参与禁毒斗争,严惩毒品犯罪,共审结涉毒品犯罪案件109件,判处犯罪分子170人。全年共宣告无罪13人(含刑事自诉案件)。开展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工作,加强催办督办,超期羁押案件基本按期清结。
2004年,受理刑事案件2204件,审结2051件,结案率93%。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二审刑事案件310件,审结283件。全年共判处犯罪分子2159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197人。如:从2000年9月~2003年8月,流窜皖豫鲁冀4省,疯狂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10人,强奸23人的杨新海(正阳县人),2月14日被执行死刑;发生在颐和山庄的陈某君等14人持枪杀人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处陈某君、冯某、刘某利死刑。依法打击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判处犯罪分子7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100件,判处犯罪分子144人。
2005年,全市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138件,审结1993件,同比分别下降3%和2.8%。审结案件1178件,判处犯罪分子1595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开审理、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集中报道等形式,以案说法,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探索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新路子,使驻马店市的少年审判工作走在全国法院的前列。举办以泌阳县法院李其宏同志先进事迹为背景的全国“少年审判与构建和谐社会”论坛,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领导及与会专家、学者的一致肯定,在全国产生积极的影响。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1697件。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司法建议27条。
2006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二审刑事案件2487件,判处各类犯罪分子3024人。严把案件质量关,一审案件上诉和报送省院复核的共计103件,除部分案件二审未审结或未批回外,维持率达92.2%,在全省中院中为最高。继续开展严打斗争,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严惩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依法惩处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市场经济安全;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各类职务犯罪,坚定不移地将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全年共依法对16名未成年人罪犯从轻、减轻判处刑罚。
2007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44件,判处罪犯284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947人。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惩处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及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抢劫作案26起、杀死1人的杜某海等5被告人抢劫杀人案,对结伙抢劫25起、盗窃3起的康某全等11被告人抢劫、盗窃案的主犯均依法判处死刑,有效地震慑了犯罪。依法惩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共审结此类犯罪案件177件,判处罪犯207人,其中审结犯罪金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54件,判处县处级以上干部6人。加大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犯罪,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犯罪,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等犯罪,审结此类案件50件,判处犯罪分子79人。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程序,促进罪犯改过自新,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1363件。
2008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561件,判处犯罪分子4083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596人。开展“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加强大案要案的审理,如审理的由公安部和省委政法委督办的张刚、张强等21名被告人涉黑一案,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几名主犯坚决依法处以重刑。全年共审结涉黑、涉恶、抢劫、抢夺、盗窃案件1289件,判处犯罪分子2400人,维护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加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全年审结上述案件156件,判处犯罪分子182人。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共为37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35件374人。积极探索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新路子,促进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2009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551件,判处犯罪分子3708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罪犯526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扎实开展“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扫黄打非”专项斗争,全年共审结涉黑、涉恶、抢劫、抢夺、盗窃等案件916件,判处犯罪分子1472人。加强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全年审结上述案件214件,判处犯罪分子257人。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危害后果较小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对服刑人员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1393名罪犯依法进行减刑、假释。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促使其行为及时得到矫正。
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879件,审结2729件,判处罪犯330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499人。扎实开展“打黑除恶”、“扫黄打非”、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加强大案要案的审理,如马某党强奸、抢劫、盗窃、抢夺案,从案件受理到当庭宣判仅用12天时间,一审判处马某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严厉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准确把握宽严尺度,对罪行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进行减刑、假释;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进一步在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体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选派优秀法官担任法制副校长,以案讲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201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3593件,审结3459件,受理二审案件278件,审结237件。
2012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339件,判处罪犯5835人。重点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审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812件,审结抢劫、抢夺、盗窃等案件1639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社会高度关注的危险驾驶犯罪,审结该类案件1172件,有效遏制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依法惩处经济领域犯罪,审结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98件,维护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187件,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对轻微犯罪、过失犯罪、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深化少年审判方式改革,加强判前社会调查、判中感化教育、判后跟踪帮扶等工作,不断强化法庭教育功能和裁判效果,帮助未成年犯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制度,促使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办结减刑、假释案件1966件。
第二节 民事案件审判
1973年,驻马店地区恢复法院建制,各县新建23个人民法庭。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发《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错误做法,民事审判重新纳入正确轨道。1980年后,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增多,主要是债务、土地、宅基、房屋、山林、水利以及损害、赔偿等。
1980~1985年,根据《宪法》《婚姻法》等有关法规和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方针、政策,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有利生产”的民事审判工作原则,共审结各种民事案件1185件,判决的只有28件,占2.4%。
1986~1990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相互交往逐渐频繁,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增多,而且范围广、种类多。全区两级法院在审判中,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审判”的十六字方针,共受理民事案件55338件,审结42057件,占受理案件的76%。
1991年,全区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民事案件审判进行改革。
1992年,全区共受理民事纠纷案件10184件,审结9405件,占受理案件的92.4%。其中:债务案件占42.5%,居首位;婚姻家庭案件占42.1%,占第二位;土地、山林、水利案件占第三位。审结案件中调解结案占59.4%,判决结案占27.6%。
1993~1994年,为应对数量大、范围广、种类多的民事纠纷案件,全区采取措施狠抓民事审判干部的业务学习,提高办案干部的执法水平;探索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审判中,变纠问式审理为质证式审理,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变过去法院调查取证为主为当事人举证为主。两年中共受理案件28489件,审结案件28201件,审结率98.9%,其中,在3个月内结案的占78%,在6个月内结案的占20.6%。
1995年,全区以公开审理为重点,强化开庭审理。全年公开审判民事案件14760件,占受理案件的97.8%。同时,狠抓多发性案件的审判,其中包括债务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等,占当年民事案件的83.4%,使参加庭审的群众受到教育,减少各类民事案件的发生。
1996~1997年,加强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健全工作制度,使法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公开审判原则,让当事人有证举在庭、有理辩在庭,接受群众监督,增加案件审判的透明度。两年受理案件34509件,审结34022件,结案率98.6%,审结案中,调解结案24332件,判决结案5056件,分别占审结案件的72%和15%。
1998年,进一步深化民事案件审判改革,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提高办案质量,缩短办案周期,贯彻自愿调解原则,拓宽服务领域,开展专项审判。驻马店市、汝南县、新蔡县、正阳县等法院先后成立交通事故合议庭、涉军案件合议庭、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及时开展专项审判,收到良好效果。
1999~2000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调节社会关系,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全、文明、健康发展。共受理民事案件30726件,审理结案30478件,结案率99.2%,其中,调解结案21584件,占结案案件的71%,判决结案5486件,占17%。
2001年,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工作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全年全市法院共收各类一审民事案件13659件,涉案诉讼标的总金额21440.83万元,审结13049件。
2003年,全市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6114件,审结14991件,涉案标的5.18亿元。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二审民事案件1356件,审结1249件。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审判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指导思想,支持和保障国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措施的实施;坚持市场主体平等原则,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和保障交易的快捷和安全。积极稳妥地审理好企业改制中发生的各种案件,保障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严格破产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注重依法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2004年,全市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4369件,审结12482件,涉案标的4.2亿元。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164件,审结1068件,涉案标的2.9亿元。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审结涉及企业改制和破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51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审结借款、存单、融资租赁、证券回购、票据等金融纠纷案件93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审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案件126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审结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案件3911件,注重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审结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1206件,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审结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61件,追回拖欠工程款1160万元,农民工工资261万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审结涉军案件43件,依法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2005年,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和维护诚信的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调节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全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4261件,审结12823 件,涉案标的5.87亿元。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77件,审结148件,涉案标的2.48亿元。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在民事审判中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水平,案件调解率有明显提高。
2006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3509件,涉案标的额6.55亿元,调解、撤诉率为53.1%。其中市法院全年共受理一、二民商事案件1033件,审结898件,结案率86.9%,其中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127件,结108件,结案率85%;受理二审民商事案件906件,结790件,结案率87.2%。
2007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7515件,审结16021件,同比分别上升13.9%和15.1%,诉讼标的金额7.45亿元。通过审理民事案件,依法调处社会各个层面和经济领域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审结涉及企业改制和破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57件,促进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审结借款、存单、融资租赁、证券回购、票据等金融纠纷案件 4051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审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案件104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重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结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案件5293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审结就业、就学、就医、住房、社会保障等有关民生的案件1078件,服务社会建设;审结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1562件,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审结拖欠工程款案件206件,追回拖欠工程款 2756万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审结涉军案件23件,依法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全年民事案件的调解和撤诉率为51%,新蔡、汝南等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和撤诉率达到70%以上,全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92.1%。
2008年,全市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8564件,标的金额9.08亿元。审结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7133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审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1700件,注重保护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处理医患纠纷时,稳妥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正确处理公益事业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审结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5794件,注重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审结涉及“三农”案件2340件,注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发展。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97件,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审结涉军案件34件。
2009年,全市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8349件,结案标的额8.702亿元。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继承、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等案件9238件,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审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案件126件。贯彻平等保护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5632件,知识产权案件30件。积极稳妥地审理涉军案件47件,坚持诉内维权、诉外服务、双拥共建,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2010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4931件,审结13853件,涉案标的额近5亿元。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73.69%。高度重视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着力化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积极稳妥地审理医疗、住房、人身损害、财产权属等案件4501件;开展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积极稳妥地审理婚姻、抚养、权益保障等案件3020件;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审结此类案件102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工参与城乡建设发展的积极性。审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12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贯彻平等保护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5041件,知识产权案件31件,维护公平交易和有序竞争。
2011年,全市受理一审案件16534件,审结15572件,受理二审案件1763件,审结1491件。坚持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损害赔偿以及教育、医疗、住房、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案件,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2年,全市审结民商事案件20981件,涉案金额9.2亿元。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设立金融审判庭,专门审理涉及银行、保险、基金、信托、票据等金融民商事案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7412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审结各类合同纠纷案件6512件,维护公平交易和有序竞争,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妥善处理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2823件,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制裁力度,保护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审结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等案件102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节 行政案件审判
1979年后,国家颁发不少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此规定标志着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后,全区人民法院开始试办行政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审理。
1987年2月6日,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布成立行政审判庭。随后,各县(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相继成立。是年,全区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7件。随着行政审判庭的建立,开始积极慎重地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后,全区法院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并通过审理少量的行政诉讼案件积累经验。
1992年,全区受理行政事件129件,审理结案116件,占收案数的89.9%,其中:土地行政案件73件,占结案数的63%;公安案件13件;卫生案件12件。
1993~1994年,全区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法院加强行政案件审判,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两年受理517件行政案件,涉及土地案件210件,占收案数的41%,公安81件,物价36件,审理结案486件。
1995~1996年,全区法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坚持公开审判,发挥庭审作用,达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同时,广泛开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宣传。共受理行政案件3196件,是前两年受理案件的6.2倍,审结2791件,结案率87.3%。
1997年,驻马店地区行署下发《全区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全区各级法院以法制宣传为突破口,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
1998~1999年,共受理行政案件3544件,审理结案3346件,占收案数的94.4%。
2000年,全年审结件行政案件812件,其中行政机关胜诉125件,败诉162件,裁定驳回起诉191件,原告主动撤诉334件。
2001~2002年,全市两级法院以促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规范化为重点,以抓宣传、促收案为突破口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共受理行政案件1098件,审结1053件,结案率96%。
200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529件,审结470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09件,审结99件。依法受理一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开展走访“千企万店”活动,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观念。依法慎重地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积极推行国家赔偿听证制度,提高国家赔偿案件审理透明度,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全市共受理涉及土地征用和占用、房屋拆迁等各类行政案件432件,审结391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100件,审结99件。为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庭审进乡村”活动。加强国家赔偿工作,积极推行国家赔偿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全年共审结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20件,决定赔偿金额7.5万元,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及时获得司法救济。
2005年,全市共受理涉及土地征用和占用、房屋拆迁等各类一审行政案件385件、审结335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60件,审结157件。进一步加大行政审判工作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逐步拓宽行政审判领域,积极探索协调办案新途径、新方法。继续开展行政审判“庭审进乡村”活动。宣传《国家赔偿法》,认真落实立案释明和听证制度,规范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全年共审结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45件,决定赔偿金额24.1万元。
2006年,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585件。在审判中,坚持从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在非诉行政执行中遇有矛盾较为尖锐的案件时,注重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既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开展,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慎重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推行国家赔偿听证制度,规范了听证程序。
2007年,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572件,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701件。注重对涉及土地征用、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社会治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国家赔偿告知、听证制度,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件,决定赔偿7件。
2008年,审结各类行政案件675件,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051件。坚持监督、维护、协调有机统一的行政审判原则,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深入开展行政审判进乡、村活动,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通过以案讲法,增强法制宣传效果。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机制,促进官民之间、干群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庭审活动,增强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审结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18件,决定赔偿金额80万元。
2009年,审结各类行政案件 897件,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3210 件。为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已审结的行政案件进行梳理,向有关方面通报司法审查情况,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形成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成立由法院牵头、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委员会的成立不仅有利于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而且有利于优化行政审判的外部执法环境。
2010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103件,审结1078件,49.6%的案件通过协调方式予以解决。依法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195件。建立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项目建设引发的征地、拆迁行政案件,加大协调力度,建议行政机关完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011年,审结各类行政案件4618件,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1775件。加大诉权保护力度,推行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注重发挥协调手段的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行政争议;开展行政审判进乡村、进社区活动,方便群众诉讼,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影响力。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向行政机关通报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并坚持向政府报送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的“白皮书”。审理国家赔偿案件28件,决定赔偿8件。
2012年,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326件。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原则,依法裁判行政诉讼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行案件指定管辖制度,畅通行政诉讼渠道,加大诉权保护力度。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全年协调结案807件,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行政争议。开展“行政审判进乡村、进社区”活动,方便群众诉讼,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影响力。健全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发布司法审查白皮书、情况通报、案例点评、交流研讨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审结国家赔偿案件5件。
第四节 经济案件审判
1981年6月,各级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至1985年底,全区共受理经济案件236件,诉讼标的达1509万元,审结17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5%。
198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全区经济审判迅速步入依法办案的轨道。
1985年,全区法院经济庭配备干警66人,全年收案691件,结案489件,分别是1981年的6.6倍和8.6倍,结案率提高16.5个百分点。在历年经济案件中,数量较多的是购销合同纠纷、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等,其中购销合同纠纷较为突出,当年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占结案总数的66.4%。
1986~1990年,全区法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依照《经济合同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开展经济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1991~1992年,全区法院充分发挥调节各种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的职能,加强经济案件的审理工作。两年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5620件,审理结案5326件,结案率94.8%,其中借款合同纠纷占60.8%,购销合同纠纷占11.4%,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居第三。在审结的案件中,调解处理的占58.3%,判决结案的占24.6%。
1993~1994年,通过审判活动,不断总结新型经济案件审理经验,使审判工作尽快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其间,贯彻中央关于整顿金融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决策,针对银行贷款死滞、企业互欠货款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的情况,改变过去等案上门的做法,组织经济审判干部主动与金融部门和有关企业联系,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依法清欠专项经济审判活动。1993年,清欠立案1200件,标的达4000万元。
1995年,全区审结经济案件6700件,结案标的23443万元,其中借贷合同纠纷5215件,结案标的11500万元。
1996年,全区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920件,审理结案4845件,结案率98.4%,结案标的40080万元。其中:审结金融系统和经济宏观调控案件2609件,结案标的15988万元;审结商品购销合同案件627件,标的8532万元;工程承包合同65件,1199万元。积极、慎重、稳妥地办理6家企业破产案件和股票、债券、票据等新型经济案件。
1997年,针对全区经济案件增多,而且新型经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状况,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由一个经济审判庭增至经济一庭、经济二庭,各县(市)也相应增加经济审判力量。
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若干规定》。
1999年,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强调当事人举证,庭审抓住“举证、质证和认证”三个环节,提高办案质量,加快办案速度,缩短办案周期,全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771件,审理结案3485件,结案率92.4%,诉讼标的金额48565万元。其中,审结借(贷)款纠纷案件905件,购销合同纠纷案件382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03件,财产租赁合同案件65件。
2000年,全区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积极慎重地审理国有企业改革中发生的各种纠纷案件,包括企业破产案件,重点审理涉及经济领域的纠纷案件,规范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认真依法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坚决贯彻中央关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政策,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对于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撕毁合同、一地多包、高价发包、缩短承包期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全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255件,其中,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900件,经济损害赔偿件6件,企业破产案件7件。
2001年,全市共收各类一审经济案件3113件,诉讼标的总金额19852.85万元,审结2776件。其中,涉及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收案2900件,结案2622件。
2002年后,驻马店市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经济案件审判划归民事审判中。
第五节 执行工作
案件执行在经济审判庭设立前,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均由民事审判庭受理,实行审执合一的办法,谁审判、谁执行。
1986年,全区两级法院先后成立案件执行庭。全区法院积极研究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改进执行方法,以求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全区两级法院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工作中,按照法定执行程序和案件的特点,注重法院内外协调和法制宣传,耐心细致地做被执行人和有关部门的思想工作,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用说服教育的办法,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对于一些抗拒执行的“骨头案”“钉子案”,则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强制执行。
1992年,多次集中人力、物力,组织执行大会战。在执行中,坚持以宣传法制、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1997年,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实行审判、执行分开,严格执行纪律,规范执行程序,强化执行监督。
1998年,组织清理未执行案件活动。
1999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年”的要求,推进案件执行工作。
2000年,在全区开展以未结金融执行案件为重点的清理未执行案件活动。在清理过程中,采取换员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限时执行等多种方法和措施,取得较好的效果。
2001年,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全市法院集中开展执行会战活动,有效清理积案6576件,执结标的额2.7亿多元。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召开执行兑现大会,当场兑现现金(支票)1600多万元,对17名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拘留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了一批被执行人的财产。
2002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机构改革中成立执行局。执行局对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实行行政领导和司法监督双重职责。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认真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转变工作作风,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全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997件,执结6671件,执结标的额3.12亿元。
2003年,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0993件(含旧存),执结7606件,执结标的额3.64亿元。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330件,执结272件。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改善执行装备,完善执行工作内部分权制衡的运行机制,推行债权凭证制度、执行听证制度、执行风险告知和未执结原因告知等制度,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采取换员执行、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等手段,集中清理一批久拖未结的案件。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坚决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
2004年,全市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6943件,执结标的额3.03亿元,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结238件,执结标的额1.69亿元。加大执行力度,深化执行改革,采取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措施,努力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实行公告执行、审计执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办法,提高执结率;完善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制度,规范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行为,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一批久拖未执的案件得到执行。同时,依法执结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1898件,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
2005年,全市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5691件,执结标的额3.8亿元,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结237件,执结标的额2.2亿元。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管力度,及时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执结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2127件。
2006年,全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8566件,执结6272件,执结标的额5.66亿元。着重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通过排查,在澄清积案底数的基础上,推行目标责任制,对执行积案进行分类排队,明确清理的重点和清结的期限;通过内部挖潜,调整充实执行干警,为解决执行力量不足问题,抽调近二十名其他部门人员充实到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去。为细化清理责任,实行领导包片、干警包案的工作机制,并对县、区法院群众反映强烈的一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执结。为提高执行威慑力,依法拘留一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和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责任人,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拒执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人员立案侦查。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若干意见》,联合市发改委等12家单位下发《关于建立联动制约机制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意见》。通过努力,全市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突出成效,全市两级法院9222件执行积案,已执结8515件,执结率为92.3%。
2007年,全市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8963件(含旧存),执结标的金额5.39亿元。工作中,从完善执行体制,强化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方式、方法着手,充分运用财产调查、限制高消费、媒体曝光以及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切实提高案件执结率。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特困执行案件救助基金,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救助。
2008年,全市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7861件,执结标的金额4.02亿元。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对既不自动履行义务,又不与债权人协商解决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妨碍执行的责任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予以惩戒。对履行能力有限的被执行人,若强制执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采取执行其到期债权、企业经营权等灵活方式,妥善予以解决,既实现债权人债权,又防止矛盾激化。对那些缺失诚信的赖账户及时启动联动制约机制,对219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联合制约,促使其中大部分案件得以执结。最大限度地落实执行特困救助机制,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适当救助。
2009年,全市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4424件,执结标的额3.6亿元。与纪检、宣传、公安、检察、金融等21家单位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格局。推行在强制执行前向被执行人送达敦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制度,充分发挥说理释法、思想疏导的作用,消除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和解执行率大幅度提高。全市认真开展涉执信访案件专项处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三夏”执行会战等活动,使一批疑难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7013件,执结6448件,执结标的金额3.5亿元。建立立案、审判、执行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采取诉讼保全归口管理、立案风险提示、诉讼调解全程运用等措施,夯实执行基础;探索实施执行快速反应、分权制衡、公开曝光、财产调查,以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投资融资活动等方法,保障执行实效。
201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7131件,执结6320件。全市法院强化执行工作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协调,全面推行分段实施、集约办案的执行工作模式,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提高执行到位率。
2012年,全市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8284件,执结标的金额4.6亿元。开展“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专项整顿、执行开放月等活动,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优化执行资源配置,加大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力度,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先后3次对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149名被执行人进行了集中曝光,对32人采取了拘留、罚款等措施,有2名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立案和审判监督
1986~1987年,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市)法院,先后将信访科改为告诉申诉庭,负责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对其中所反映的问题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分流给有关部门办理。至1990年,对“文化大革命”中及以前的冤假错案予以复查纠正。
1991年,全区法院从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改进和加强告诉申诉工作。
1992年,受理群众来信1430件,立案210件;接待群众来访4342次,立案500件。
1993~1995年,群众来信来访量猛增,加强接待和处理信访工作力量,做好告诉申诉工作。3年中受理群众来信5497件次,接待群众54243人次,对于所反映的各种问题,都分门别类的进行处理。共受理审判监督案件审查立案731件,结案630件,其中改判145件,维护原判369件,撤诉6件,其他处理110件。
1996年~1997年春,全区各级法院为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推行立审分离制度,陆续撤销告诉申诉庭,成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
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全区法院立案、审理和审判监督工作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2004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各类二审案件1200件,其中,改判143件,发还146件;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45件,其中,维持47件,改判10件,调解撤诉10件,正在诉讼程序中的78件。
200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各类二审案件1273件,其中,改判186件,发回重审183件;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确认案件169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22件,正在诉讼程序中和作其他处理的147件。
2006年,全市推行涉诉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信访通报制度、信访流程管理制度和申诉信访案件听证制度,建立处理涉诉信访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涉诉信访源头治理,推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提高服判息诉率。实行院长接待日、集中接访、预约接访、带案下访等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切实解决群众申诉难、告状难。经过全市法院的共同努力,一大批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全市社会大局的稳定。
2007年,全市法院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全年共审结各类二审案件1516件,其中改判58件,发回重审123件;审结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确认案件248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53件。
2008年,全市两级法院开展五次集中大接访活动,受理各类接访案件192件。
2009年,全市注重发挥审委会的管理、监督、指导作用,引导法官正确适用证据规则,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努力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成立评查问责办公室,开展案件质量重点抽查、专项评查和常规抽查,评查结果每季度公布,并记入干警执法档案,与法官年终考核和干部任用挂钩。
2010年,全年共审结各类二审案件2079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427件;审结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126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32件。扎实开展“案件大评查”活动,将1105件案件纳入重点评查范围,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增强对案件质量监督的效果。
2011年,全市法院均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开展审判管理的专门办事机构,构建以院长和审委会领导、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主导、各层面管理主体参与的大审判管理工作网络。通过强化审限管理,有效扼制了案件超期问题,98.6%以上的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办结,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同比缩短了13天,办案节奏明显加快。设立案件质量评定委员会,组建一支由22名专职评查员和44名审判骨干组成的专兼职评查队伍,开展案件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组织常规评查9次,评查各类案件3832件;重点评查2次,评查重点案件63件。其中,一般瑕疵11件,重大瑕疵2件,责任追究2人;开展专项评查1次,评查案件90件。
2012年,重视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不断加强和改进审判监督工作,逐步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内外部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决议,积极参与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各项执法检查活动,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全年走访、邀请人大代表座谈300余人次,征求意见建议60余条。全市法院上网裁判文书5800余件,庭审网络视频直播733件。在人民网、新浪网开通法院微博,发布微博631条,方便群众表达诉求。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共评查裁判文书13370份、庭审1303个,通过评查,庭审规范化水平、裁判文书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第七节 机 构
1973年4月,恢复驻马店地区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
1981年12月,改刑事审判庭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
1984年9月,改信访接待室为信访科,增设郊区人民法庭。
1985年,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内设8个庭科室。全区10个县市人民法院共设人民法庭63个。
1986年,驻马店地区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10个县(市)人民法院。11个法院内设庭、科、室及机构87个,人民法庭63个。
2000年,全区法院内设机构167个,人民法庭39个。
2000年,驻马店撤地建市后,原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1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挂牌,内设机构20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研究室、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少审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庭、执行局、法警支队、技术处、司法行政处、老干部处、网络处。所属二级单位2个(非独立,经费财政全供),分别为法官分院和机关服务中心。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9县1区10个基层人民法院,分别是驿城区人民法院、遂平县人民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上蔡县人民法院、汝南县人民法院、平舆县人民法院、新蔡县人民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确山县人民法院、泌阳县人民法院。
2009年,根据工作需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增加立案二庭、民四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三个内设机构。
2012年,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审判职称人员113人。内设机构24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研究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少审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庭、审管办、执行局、法警支队、技术处、行管处、老干部处、网络处、机关党委。所属二级单位2个(非独立,经费财政全供),分别为河南省法官学院驻马店分院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