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公路管理
养护 民国以前,县内无专门公路养护机构和养路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境公路全靠沿线群众义务维护。1956年10月始设新蔡县公路管理分段,专司公路养护、绿化和路政管理等。1959年后,干线公路(国道、省道)由专业队养护,先后设置大梁庄、平铺、砖店、黄楼、龙口、孙召、城关、关津、龙王庙、六里棚、蔡湖11个养护道班,有专业养护工百余名;二线公路(县、乡公路)仍靠当地群众养护,由各沿路乡、镇选派代表工分段养护,报酬由县公路段付给(每人每月3元)。1988年,始设涧头、杨集、化庄、宋岗、练村、韩集、河坞7个县乡公路道班,配专业养路工26名,分段养护县乡公路。养护工具:1959年养护道班初建时,仅配有箩筐、铁锹等少量简易工具,次年配架子车50辆,1971年后开始配备手扶拖拉机等机动养护机具。1988年,县公路管理段有专用养护汽车5辆、翻斗车12辆、轧路机3部、洒布机1部。1982年后,县对各道班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定期按国家部颁公路养护标准考核,奖罚兑现,好路率大幅度提高,龙口、孙召、关津、龙王庙、平铺5个道班被省交通厅命名为“文明道班”,国道106公路县境段被命名为“文明公路”。1986~1988年,新蔡县连续3年被评为河南省一类公路县。
绿化 20世纪30年代,县当局曾强令民众在驻新、汴粤公路县境段路旁植树,由于管理不严,加之天气大早、人畜损坏等原因,至40年代末,存活寥寥无儿。1959~1979年,县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先后组织群众在驻新、京广、明临3条干线公路县境段植树20.9万株,二线公路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组织农民栽植。鉴于公路植树战线长、易栽不易活的特点,1985年后,对于干线路林,县交通主管部门采取路林管理与路段责任制相结合的办法,各公路养护道班既包路段养护,又包路林成活:道班与沿路行政村签订路林管理和收益分配合同,路林更新收益按“国二、乡(镇)一、村七”比例分配。行政村选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一三五”政策,即毁幼林1株罚植3株,毁成材林按树龄计算,每株树龄1年罚款5元。二线路林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干线路林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养路费征收 始于1958年。征收数额:专业车辆,按季缴纳实收人的12%;社会车辆,汽车,全费每月每吨位112元,半费56元,挂车、板车、简易车依汽车半费计征;拖拉机和其它机动车辆,以马力计征,每月每马力全费5.70元,半费2.85元;畜力车,1套每月6.30元,半套5元。所收养路费全部上交地区公路管理总段,主要用于道路养护、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和公路绿化等。1981年起,实行养路费征收超额提成办法,县提超额部分的30%,主要用于养护车辆、机具的购置和交纳能源基金。
1956年起,上级公路管理部门每年均下拨给新蔡县一定数量的公路养护费,仅1978~1988年即下拨851.3万元。
第二节 交通管理
路政管理
〔路标设置〕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期,公路标志均为木制,60年代中后期改为水泥预制,80年代更换为铁制。迄1988年底,县境公路两侧均按国家有关公路设牌规定设有标志牌、指路牌和宣传牌。
〔路障清除〕1980年以前,公路上障碍物极少。1980年后,部分群众开始在公路上打场(脱谷)、晒粮,沿公路边摆摊设店,违章建筑,堆积杂物,加之车辆增多,公路堵塞现象时有发生,有时长达数小时,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和行车安全。为此,县政府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宣传《公路交通管理规则》,清除路障。截至1988年底,共清除堆积物1.3万堆,售货摊棚1620处,拆除房屋460间,搬迁农贸市场152处。
安全监理 民国时期,县无专门交通安全监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初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安全监理员,后正式设立新蔡县公路交通安全监理站,其主要业务为交通法规宣传、机动车辆管理、驾驶员考核和交通事故的处理等。1987年监理所成立后,县监理站撤销,业务分别移交交通警察大队和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辆管理〕一是对新购进的机动车辆办理车辆“户口”登记和初验试车;二是配合地区监理部门于每年春季对全县的机动车辆施行年检技术鉴定,对不合格的车辆,规定中修、大修或封存;三是开展临时性的路检、站检、纠正违章,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
〔驾驶员管理〕主要是对全县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每年实行年审考核,对驾驶人员逐人实施健康状况、技术水平、工作作风的全面考核,合格者发给驾驶执照,对身体不合格或作风恶劣、道德败坏、不服管理、多次违章肇事屡教不改者,取消驾驶资格。
〔安全行车教育〕县境3条干线公路,每天行车1000~1500辆次,为加强安全管理,县交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每年以5~7天时间,对全县的汽车、拖拉机驾驶人员分别集中培训,学习交通规则、机械原理,交流安全行车经验,表彰优秀驾驶员,增强驾驶员的责任感。1985年后,县监理站开始同部分有车单位和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合同,实行安全行车经济承包责任制,以经济手段促进安全行车。1986年县交警大队成立后,为确保县城市内行车安全,于周潢路与人民路、驻新路交叉处始设交通指挥岗和信号灯。
〔交通事故处理〕对城市交通和公路交通事故,按交通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由交通和公安部门勘察现场,鉴定责任,妥善处理。水上交通事故,1988年以前由河南省交通厅洪河监理所负责处理,1988年起,由县港航监督站负责处理。1974~1986年,全县共发生大的城市和公路交通事故254起,其中死亡72人,重伤83人,经济损失17.8万多元,经处理均无反复。
第三节 运输管理
陆运管理 民国及其以前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内均无陆路运输统一管理组织,全系自由运输。20世纪50年代中期,始设运输管理站,对全县陆路运输实施统一管理,统一组织货源并征收少量的交通运输管理费。管理费征收标准,初按总运费的1%,后增至2.5%。60年代开始采取统一掌握货源,实行计划运输、统一调度车辆、统一运价和票据的“三统”办法管理。70年代,为缩短周转时间、增大运输量,县成立联合运输办公室(不久改称联合运输管理站,1987年组建为新蔡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各参运单位在不改变运输企业隶属关系和独立经营的原则下,开展联合运输。各种车辆的管理费提取比例为:非交通运输行业搬运车3%,各类机动车1.5%;交通运输行业的专业搬运车0.2%,汽车0.5%。80年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体户,凡参加社会流通过程中营业性运输者,均须经县监理部门检验考核、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性车辆标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运。1985年后,贯彻开放搞活方针,陆运管理由单纯管理型改为管理服务型,允许城镇街道、农村及外地搬运力量进入城镇承揽搬运装卸业务,鼓励竞争。
航运管理 20世纪50年代以前,县无专门航运管理机构,船民自由运输,运价视货物品种、数量、水情面议,常受船霸、帮会盘剥和河盗抢劫,安全无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船户实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定点划区,建立港、站,统一管理,积极发展航运生产。1950年10月成立新蔡县航运管理站,实行统一组织货源、调度船只、结算运费办法。税金、管理费、航养费均按总运费的3%扣除,至今未变。航运管理站另设航监员3名,专司航运监督事宜。1988年始设新蔡县港航监督站,对全县船舶逐船登记立卡建档,对县造船厂每艘新出厂的船只,均逐艘验收,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实行吨位定工(百吨船每艘定工3~4人),每年对驾驶员考核1~2次,合格者发给驾驶证,无证船舶和无证驾驶员不准航行。
船民航运所得,民国及其以前,除向船霸、帮会交利外,收益甚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清除船霸,解散帮会,船民收益全由个人支配。1956年成立水上运输合作社,实行船只作价折股入社,收益按“船六劳四”分配。后转为高级社,船归集体所有,取消股金分红,实行底分活评,日最低6分,最高20分,按出勤记工参加分配,统一核算,年终决算。1958年船民公社成立后,实行食堂制,吃“大锅饭”,每个船工每月另发工资3~5元。1961年恢复底分活评制度,不久流于形式,严重挫伤船民劳动积极性。1978年后,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船队收入除去航运管理站扣留外,公社提取折旧基金3%、大修费20%、福利基金5%、劳保基金4%、管理费12%(其中上交县交通局1.5%),船队再留少数低值易耗品开支,按每个船工贡献大小分给个人。1981年后船队解体,所有船只均为船户私人所有,收益分配改行定额承包责任制,航运收入除每月按每个吨位上交税金0.25元(后改为0.30元,其中车船使用税0.10元)、管理费0.70元(1987年9月起,每月每个吨位另交工商管理费0.10元)外,全部归船户个人,人均月收入100~150元。
第四节 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管理,古有专司。清代,县衙设工房,置督道员、河道听事,分管水陆交通运输事宜。民国初年,县公署设实业局兼管交通。民国17年(1928年)后,由县政府建设局(科)兼管。抗日战争期间,河南军政当局在县设立豫东南抗敌物资转运站,专司抗日物资转运。
民国3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豫皖苏边区第八军分区在新蔡设立随军交通局,次年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初设实业科,1951年改为建设科,兼管交通。1955年设立交通科,1958年改交通科为交通局。1962年,交通局与工业科合并为工业交通科。1967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设工业交通小组,次年,工交小组改称工交办公室,撤销交通局,成立交通运输服务站。1969年底,交通运输服务站撤销,复置交通局。
新蔡县交通运输历来采取行政、业务分管和机构分设体制。1984年后,实行政、企、业务三分开。1988年,县交通局辖汽车运输公司、公路管理段、航运公司、搬运公司、公路运输管理所、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等10多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