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林业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行政管理机构 历代县署设工房,兼管林业。清末另设劝业所兼理。民国初年,县公署设实业局兼管林业。民国17年(1928年)县政府设第一科兼管林业事宜,另设建设科(旋改科为局),掌农、林、工商、水利诸事,民国19年并入县府第三科。民国29年第三科改称建设科,民国36年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先后设置实业科、建设科、农林科、农业科、农业局兼管林业事宜。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增设农林水利委员会,协调管理全县农林水利事宜,翌年撤销。1964年,农业局中的林业股析出始设林业科,次年改为林业局,专司全县林业生产事宜。1967年底,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下设农业小组,负责协调管理全县农林水利事宜。1968年撤销林业局,设立农林水生产建设服务站。翌年底,县革委生产指挥组农业小组和农林水生产建设服务站同时撤销,设农林水利局。1970年农林水利局分设为农林、水利2局。1972年9月农林局分设为农业、林业2局。1988年,林业局内设办公室和业务、人事、林政、财务、林业公安5股,工作人员25名,其中正副局长3名、勤杂2名。
科技机构 民国以前,县内无专门林业科学研究机构,果木嫁接和零星引进树种,均系民间自发所为。民国时期,县苗圃场开始有计划地小批量引进树种,从事栽培试验和果木嫁接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林业技术推广和林业科学研究渐被重视。1974年8月成立新蔡县林业科学研究所,有实验地20亩,科研人员9名。1975~1980年先后开展科研项目36个,引进树种、品种73个;营造外地速生树种的土壤区域适应性对比试验丰产林3个;造引种驯化试验园4个。开展的主要科研项目有梨的新品种多组合杂交育种和对1000株13年生梨树劣种实行高接换种、2年后即达盛果等。1981年林科所撤销,林业科研任务由黎庙苗圃场承担。1984年7月成立新蔡县林业技术中心,工作人员8名。
第二节 管理措施
制订法规 民国以前,县内向无具体地方林业法规。见诸文字的唯民国13年(1924年)3月县知事柳体芳发布的《劝民植树布告》(文见本志卷末《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林业政策、法令的同时,县人民政府在不同时期均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一些具体的林业法规,1951~1988年先后发文(布告、通知)数十件。如1951年制定的“以保护现有林木为主,适当发展栽培新的树种”的林业生产政策,1958年制定的“大砍、大伐、大栽”的林业生产方针,1959年制定的“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归社员自有,由社员负责经管保护,收益也归社员处理;村内片林可归生产队经营;不宜耕作的岗、坡、湖洼、薄地可统盘归划,由基本核算单位集体造林”的规定,1964年春县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加强爱林护林,严禁乱砍滥伐的布告》、1984年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生产的布告》、1985年县人民政府《关于主干线路树木所有权及更新绿化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及城关镇人民政府与县林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城镇街道树木管理的若干规定》等。
颁发林权证 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首次向全县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农村社员颁发林权证12万多份。1982年在宣传贯彻国务院《保护森林、发展森林若干问题的决定》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再次向全县颁发集体、个体林权证6万多份。
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 1983年,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农村开始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1984年后,各种林业生产责任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全县农民广开林业生产门路,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涌现一批林业生产的重点户和专业户。
病虫防治 县内林木病虫害多达100余种,其中主要虫害69种、病害27种,尤以泡桐丛枝病、杨树溃疡病、杨树大袋蛾、金龟子、杨黄卷叶蛾、天牛等危害为剧,多因调进未经检疫树苗所致。为保护林木正常生长,全县农民曾自发地对杨天牛、苹果天牛、金龟子等进行人工捕杀,但收效甚微。使用现代药、械防治,因经费贫乏,全县尚未广泛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