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经营管理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前,县内工业企业不多,规模较小,且多手工操作,生产大多由企业负责人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随时安排;产品亦因缺乏科学测试手段,无具体质量标准,质量优劣,全凭视觉直感,所需原材料均由企业自行采购。1953年后,重点企业始配专职计划统计人员,根据季节需要,编制生产计划,以销定产。1956年县新民铁工厂首建技术质量管理小组,专职产品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之后,各企业均配有专职或兼职计划统计和产品质量检验人员。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部分企业一度出现生产无计划、材料无定额、成本无核算、质量无检验和盲目采购现象,工人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集体的“大锅饭”,造成产品质量低劣,销路呆滞,致使企业连年亏损,甚至倒闭。
1978年以后,各级政府和工业主管部门开始向企业下放管理权限,各企业相继实施整顿改革,逐步走向以市场调节为主安排生产,特别是各乡镇企业,不断从外地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设备,开发新产品,企业活力日益增强。至1988年,全县乡镇企业共先后引进技术人员172名,生产设备32套,开发新产品近百个。各企业对其产品,有质量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检查,无质量标准者,按产品设计标准检查,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同时,各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自行采购原料,安排生产和销售,产品实行两种价格,即国家安排原材料的,执行国家计划调拨价;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安排生产的,执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浮动价。
1983年后,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各级政府与企业法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或承包合同书,将厂长(经理)岗位目标与企业整体目标结合起来,厂长(经理)在企业具有法人代表资格和人、财、物等经营管理方面的自主权;企业对车间、车间对班组或个人,实行定额管理、计件工资、利润分成、基本工资加奖罚和承包经营等办法,打破“大锅饭”,砸烂“铁饭碗”,以此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1988年,全县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的亏损企业由1978年的5个降为2个;企业亏损率由41.7%降为13.3%;亏损总额由269万元下降为59万元。
第二节 管理机构
民国以前,县境工业均系私营,无专门管理机构。民国年间的县办民生工厂由县府建设科(局)兼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工业仍多系私营,亦未设置工业专门管理机构,少数地方国营工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科兼管,企业自行采购原料、销售产品,集体工业由县供销社代管,并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销售。1952年,县政府始设手工业管理科(简称手管科),专职全县手工业管理,对手工业实行行政领导。电力工业初由建设科代管,后交工商科管理。1956年,对私营、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县成立手工业联合社(简称手联社),负责协调各生产合作社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销售。各生产社社员的生产工具、设备作价归社,直接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依照“按劳分配”原则领取劳动报酬。1957年,手联社与工业科合并改设为工业局,统一管理全县工业。
1958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提出“全民大办工业”口号,大批国营企业盲目“上马”(当年新上5个,1960年增至16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大多过渡为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当年全县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由1957年的19个增为106个,其中县营集体工业企业由8个增至16个)。为加强对全县大办工业、大办钢铁的领导,县成立大办钢铁指挥部,中共新蔡县委增设工业部。1961年,全县工业实行调整,保留部分国营和集体企业,其中60%以上的国营企业“下马”,70%以上的集体企业退转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钢铁、工业2部撤销,设手工业管理局(简称手管局),管理社队工业和农村手工业,工业局专职管理国营和县办集体工业。1962年,撤销工业局,改设工业交通科。次年,工业交通科撤销,由经济建设委员会(简称经委)直接管理全县国营和县办集体工业。
1967年12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工业管理归县革委生产指挥组下设之工业交通小组。次年,设手工业管理站,行使原手管局职能。1969年恢复工业局。由是,工交组仅负责宏观管理。1972年10月,成立电业局,专职电力工业管理。20世纪70年代,国营、城镇工业和社队企业有较大发展,1973年10月增设第二工业局,管理全县集体所有制工业;原工业局同时改称第一工业局,专司全民所有制工业。1977年,县革命委员会增设社队工业办公室,成立社队企业管理局,管理社、队集体所有制企业。1981年,县人民政府重设经济建设委员会,取代原工交小组,协调管理全县工业。1984年,社队企业管理局改称乡镇企业管理局,管理范围扩大到乡(镇)办、村(组)办、合作经营、私营和个体工业。翌年,经委与计委合并,改设为计划经济委员会(简称计经委),对全县工业实施综合宏观调控,并直接管理部分地方国营工业。县化肥厂自建厂以来,即具有行政管理和生产管理双重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