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计 划
机构 新蔡县有计划管理机构始于1951年11月。初于县财政经济委员会内设立计划统计组(简称计统组)。1953年计统组析出升格为县人民政府计划统计科(简称计统科)。1956年撤销计统科,分别设立计划委员会(简称计委)和统计科。县长兼计委主任,另设专职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5名,专司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劳动工资和国家统配物资分配事宜。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计委工作瘫痪。1967年12月,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设计统小组,负责全县有关计划、统计、物价、物资、劳动、基本建设的管理等。1969年12月,计统小组撤销,恢复计委建制。之后,统计、物价、劳动、基建等部门相继恢复独立办公,计委逐渐恢复原有职能。1985年机构改革,县计委更名为新蔡县计划经济委员会至今,内设综合、能源、区划3个办公室和计划、物资基建、工业生产3股,有主任1名、副主任4名,工作人员27名。
种类 新蔡县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始于1953年,以其时限,有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3种。
〔长期计划〕亦称远景规划。1957年,县设长远规划委员会,并制订1958~1967年10年规划。1980年,县计委又制订1981~2000年的20年计划。此类远景规划只是设想,往往流于形式,对经济发展作用不大。
〔中期计划)主要是五年计划。新蔡县制订中期计划与国家五年计划同步,始于1953年,至1988年共制订中期计划7个。除第一个五年计划(简称“一五”,其余类推)和“六五”计划执行情况较好外,其余几个五年计划(不含正在实施中的“七五”计划)亦同长期计划一样,在实践中多未真正付诸实施,且因计划指标过高,造成比例失调,使经济发展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短期计划〕即年度计划,是为实现中期计划而制订的有关当年工农业生产、财政、信贷、物资、市场、基本建设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具体实施计划,是县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形式,1953年至今,每年均制订年度计划。“一五”期间,年度计划较为切合实际,重视综合平衡,使全县经济得以稳妥发展。1958~1960年在“大跃进”形势下,年度计划脱离实际,提出高指标,高积累,致使生产下降,人民生活水平降低。1961年开始调整,直至1965年,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才接近1957年水平。1966~1977年,由于年度计划多不符合实际,新蔡经济虽有发展,但发展缓慢甚至徘徊、停滞。
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计划工作逐步实行改革。年度计划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视综合平衡,正确处理速度、比例和效益之间的关系,措施较为切实可行,促进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编制 县计划部门根据省、地(专)下达的计划草案,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程序,先交有关部门、企业、乡镇(人民公社)研究讨论,提出具体方案,然后由县计划部门予以综合平衡,并召开会议讨论修改,确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下发各有关部门执行。
检查监督 计划执行过程中,县计划部门主要是通过报表(旬报、月报、季报、年报等)和定期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监督。若在检查中发现某些计划指标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因某种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即及时予以调整。调整部分由有关部门申报,一般由县计划部门调整,重大问题报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二节 统 计
机构设置 民国23年(1934年)10月,县府始设统计员1名,由省统计处直接委派,负责搜集统计全县土地、人口、教育等方面的资料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统计业务由县民政科兼办。1951年11月改由县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之计划统计组专办。1953年财委计统组升格为县人民政府计划统计科(简称计统科),置副科长2名(县长兼科长),办事员6名,全县11个区各配统计员1名,人员、业务、经费由县计统科统一管理。1956年计统科分设为计划委员会和统计科。统计科置副科长2名(县长兼科长),办事员7名。1958年10月,撤销统计科,县政府设中心统计办公室,负责全县工农业生产进度和各项统计数字的汇总。翌年撤销中心统计办公室,恢复统计科。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统计工作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1967年12月,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内设计统小组取代原统计科。1969年12月生产指挥组下属各小组撤销后,县计划委员会内设统计股。1980年8月,统计业务自计委析出,成立新蔡县统计局至今。内设办公室和农业、工业基建物资、商业劳资社会3股,局长1名,副局长2名,工作人员11名。
1984年12月,因新蔡属国家抽中调查县,成立新蔡县农村抽样调查队(附设于县统计局),编制7人。其业务直属河南省农村抽样调查队领导,执行省队布置的农产量抽样调查和农村住户调查等任务;行政上受地方政府和省队双重领导,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全部由省队批拨。1988年,有专职副队长1名(队长由县统计局局长兼任),队员6名,农产量抽样调查点30个,住户调查点10个。
任务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主要是统计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1952年统计范围扩大为耕地、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牲畜存栏等数字和普查农村基本情况。
1953年起,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编制,规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为国民经济计划服务,以国营经济为重点,适当统计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情况,以便准确及时地反映国家经济命脉的发展状况、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实际进程和社会主义经济改造过程。省直接下达的统计任务有:农业生产合作社基本情况、人口、耕地面积、牲畜数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与产量、农具、地方国营农林牧园艺场基本情况、工业生产、社会商品零售额、职工人数与劳动工资以及人口普查、私营工业和手工业普查、职工家庭收支调查等。
1958年,统计工作主要是为各项中心工作服务。省统计局规定的正式统计报表有:人民公社基本情况、劳动力使用情况、耕地面积变化情况、牲畜家禽发展情况、大中型农具及工具改革情况、果类生产、工业生产、主要产晶产量,职工工资、财务成本、农作物播种面积与产量、蚕茧生产、农牧林园艺场基本情况、农民收益分配情况、社会商品零售额、商业网点、主要商品和农副产品采购与销售,基本建设、职工人数与工资福利等,指标细、项目繁,且要求统计数字做到月报,旬报、季报等。由于受“大跃进”“浮夸风”影响,报统数字严重失真。1963年,县统计部门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对大跃进时期的浮夸统计数字全部予以审核纠正。
1963年后执行的统计任务有:农业统计(包括国营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情况、总产值、耕地面积、开垦荒地、灌溉面积、自然灾害面积、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主要农产品产量、主要牲畜及农机具数量、造林面积、迹地更新面积、水产品产量、农村收益分配)、工业统计(包括工业部门、工业企业基本情况、总产值、净产值、商品产值、主要产品产量、品种、质量和技术经济指标、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基本建设统计(包括建设项目、投资额和新增固定资产、新增生产能力、房屋建筑面积、实物工程量等)、物资供应统计(包括生产部门、基建部门、物资部门的物资供应、消费、库存等)、商业统计(包括社会商品零售额、主要商品零〔销〕售量、农产品和工业产品购进、销售、调拨、库存数量与金额,商业网点、物价等)、劳动工资统计(包括全社会劳动力、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劳动生产率等)、财务成本统计(包括国民经济部门的企业、事业的资金、利润和成本)以及交通运输邮电、文化教育卫生、财政金融、气象等方面的统计。1969年统计机构撤销后,除保留农业产量和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外,余均中止。1972年后,仅恢复工业、商业年报,给整理地方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和研究历史发展规律造成一定困难。
1978年后,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完善,统计任务有综合统计(包括整理编印全县国民经济综合性统计资料;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公布;计算国民收入和社会经济效益统计;编制综合财政、信贷、物价综合平衡统计;统计报表管理、干部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国民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统计等)、工业交通统计、农业统计、社会人口统计、财政贸易统计、农村经济调查统计等。
资料搜集与整理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内统计资料主要源于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以所得数据推算全面,经县、区、乡审查后逐级上报。1953年始,增加抽样调查,注重全面调查,所获资料较能全面系统地反映国民经济发展基本情况。1957年,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后,资料搜集依赖报表,只注意全面统计,缺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造成统计失实。1960年后,贯彻“调查研究为主,统计报表为辅”方针,统计数字较为真实可靠。
“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制度废驰。1978年后,统计制度进一步健全。随着国家统计任务的增加,统计资料搜集采取多种方式: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仍实行全面统计方法;农产量和农作物播种面积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方法;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经济调查实行以税计销(营业额),或采取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方法;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如人口和工业普查等,则统一组织力量开展普查。
县统计部门根据所搜集的资料,一般每年印发1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汇编。平时不定期地印发一些临时性调查统计资料、专题报告、季报、年报等,供有关领导人和部门参考使用。新蔡县先后整理出版的较为系统的大型统计资料有1959年县统计科编印的《河南省新蔡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手册(1949~1958)》、1980年县计划委员会编印的《新蔡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49~1979)》和县统计局1983年编印的《新蔡县第三次人口普查手工汇总资料》、《新蔡县第三次人口普查机器汇总资料》、《新蔡县第三次人口普查报告书》等。
第三节 审计 计量
审计监督新蔡县有专门审计机构始于1984年。是年2月,成立新蔡县审计局,内设办公室和财政金融、工交基建、商粮贸易、行政事业4个审计股,有局长1名、副局长2名,工作人员19名。此前,县内审计业务先后由县民主政府财粮科、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兼理,配专职审计员1名。1953年财政科裁撤审计员,设预算组兼理审计工作。1958年起,先后由县财政局预算、企业、农业、财务、监察等有关业务股负责。1980~1983年,县财政局监察股每年均组织1次全县性财务大检查。1984年,县审计局对县生产公司1982~1984年帐务实施重点审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72546.10元,其中平价转议价尿素60吨,计款7560元;议价尿素批给本单位职工 62吨,批零差价1418.84元;应转利润、专用基金额1499.17元;少提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089.53元;多冲成本、减少利润 134365.86元。审计局据此写出专题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除多冲成本、减少利润款令其调帐转入利润外,其余38180.24元全部上交入库。1984~1988年,县审计局共审查176个单位和个人,其中一级机构63个,二级机构72个,经理、厂长3人,审查金额7707.48万元,有问题资金778.04万元,违纪金额526.23万元,上交财政71.79 万元;提出针对性建议344条,采纳292条。
计量管理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前,县内计量器具标准极不统一。单是木杆秤即分“苏码”(16.5 两为1斤),“糟码”(16两为1斤)、“半截秤”(亦称柴草秤,有18两和20两为1斤2种)多种。各商行店铺多以苏码秤进货,糟码秤出售。斗有“门斗”、“斛斗”(每斗小麦约重22.5公斤)和“撇子斗”、“岔子斗”(每斗小麦约重 16.9 公斤) 多种。尺有普通尺(市尺)、木瓦尺(31厘米为1尺)、白布尺(64厘米为1尺)多种。民国22年(1933年)5月,县当局为统一全县度量衡器标准,成立新蔡县度量衡检定所(附于县府第三科)。由于官僚地主阶级的阻挠和商绅的阳奉阴违,县内计量标准始终未得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苏码秤、半截秤、木瓦尺、白布尺等,统一使用糟码秤和普通尺,粮食交易通行重量计价。
1954年4月,县人民政府组织部分秤工,成立新蔡县度量衡器联合生产合作社,开始生产国家统一标准衡器,兼具计量管理职权。1963年9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全县改市斤16进位为10进位,斤重值不变。1977年6月,正式成立新蔡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开始全面实施对全县个体秤工和计量器具的管理、市场检查、取缔失准和非法器具,监督实施计量器具改革。1987年成立新蔡县标准计量管理局,工作人员6名,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同时改称标准计量所,直属其辖。
1979年1月1日起,全县中医处方用药计量一律采用千进位公制单位,中医和中药经营者一律使用国际标准,以克、毫克、升、毫升为计量单位。1982~1983年,全县推行杆秤定量砣制。1984年,遵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开始宣传并逐步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节 物 价
管理机构 20世纪50年代以前,新蔡无物价专门管理机构。古代,牙商代官府平估物价。民国时期,商品购销价格多由巨商大贾控制,极少行政干预,各同业公会依据供求情况磋商平衡流于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物价由县工商科商情组(后改称物价组)管理。1954年后改由县商业局物价股管理。1958年7月,成立新蔡县物价委员会,专职全县物价管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物价委员会工作瘫痪,机构名存实亡。1968~1979年,先后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内设之计统小组、县计划委员会兼管。1980年恢复物价管理机构,成立新蔡县物价局,内设办公室和工农业产品价格、非商品收费2股至今,下辖物价检查所(1984年11月建)。各较大企业和乡镇基层供销社均配有专职物价员。1988年,全县共有物价专职人员99名,其中县物价局17名,物价检查所12名。
物价变化 历代,境内各类商品价格随行就市,多以粮价浮动而浮动。民国时期,城乡粮价有别,季节性变化较大。民国30年(1941年),小麦初上市,每斗(22.5公斤)价0.50元,秋季播种小麦时,上涨为每斗2元多;黄豆初上市,每斗(20公斤)0.40元左右,次夏播种黄豆时涨至2元左右。尤其大灾之年和战争年代,物价极不稳定。民国31年霜打荞麦,秋季颗粒无收,粮价骤涨,至次年春,小麦由每斗2元涨至6~8元,甚至出现朝夕不一、一日数价现象,粮行多贴有“早晚市价不同,目下一言为定”条幅。其它工、副业产品价格猛跌,猪肉每公斤0.20元左右,比平时降跌1倍多。抗日战争前的民国23~25年,百元法币可买2头牛,而民国28年仅能买到1头猪,民国32年只能买到1只鸡,民国34年仅能换取2枚鸡蛋。民国33年,交通受阻,食盐禁运,盐价暴涨至每公斤法币0.80元,与1斗高粱同价。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大量发行纸币,形成恶性通货膨胀,货币迅速贬值,物价扶摇直上,民国38年初比民国34年的物价成万倍上涨,人们不愿接收货币,多以物易物或乐于使用中共各解放区发行之货币。
注:①表中除蜂蜜为收购价、工业品和农产品中的麻油、猪肉为零售价外,余均为交易价。②各种商品价格均为平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县内国营商业刚刚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主导市场力量薄弱,不法私商乘机抢购套购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1950年1月1~10日,小麦价上涨47%,食盐上涨24.3%,棉花上涨29.8%。为此,县人民政府对农副产品边采取行政手段挂牌定价强行控制,边高购低售有关商品。市场粮食等主要商品跌价时,以合理价格大量收购,涨价时按牌价销售,以主宰市场,使市场物价得以稳定,小麦、香油、食盐和棉布价格分别下降26.2%、68%、33%和32%。
1953~1954年,国家先后实行粮食、棉花及棉制品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严禁自由买卖,适当调整统购统销物资价格。皮棉上调127.5%,7~8级皮棉每公斤收购价由1952年的0.698元,上调为1.588元,棉布零售价由每米1.065元,下调为0.90元,下降18.3%。1957年,再次提高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和粮食、油料价格,降低以工矿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价格。
1959年始,因物资紧缺,黑市交易盛行,小麦、黄豆每公斤售价高达1.60元,活鸡每公斤8元,鸡蛋每枚0.30元,萝卜每公斤1元,南瓜0.60元,1只7.5公斤重的小山羊售价50元,原每包0.20元的卷烟上涨至1.80元,各种副食、消费品价格普遍上涨5~10倍。少数职工因月工资买不到2只鸡而自动退职。
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执行国家“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采取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冻结粮食、棉布、针织品、食盐、肉类、煤油、火柴、重要药品等18类主要商品价格;对猪、羊、牛肉及卷烟、肥皂、煤油、食糖等商品,实行计划或凭票供应;肉、蛋类产品实行奖售政策;商业部门设立高价柜,对自行车、手表、卷烟、酒类、食糖、化学纤维品、针纺织品、毛尼等61种商品,实行略低于市价、高于国家牌价出售;扩大国营商业对农贸市场购销活动,实行议购议销等6项措施,引导市场价格向计划价格靠拢,市场价格逐步得到抑制。1964年集市贸易价格在1963年回落的基础上,下降10.24%,以1963年物价指数为100,粮食、油料、蔬菜类1964年的指数分别降为85.59、89.32和85.19。白酒、红糖、国产手表、自行车等61种高价商品先后恢复平价,计划或敞开供应。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商业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的指示精神,除1971年9月奉省通知,将煤油价格下调19.28%,批发价由每吨815元调为658元,零售价顺加15%为每公斤0.75元外,其余商品价格一律冻结,并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1978年后,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农业商品化方针,集市贸易市场全部开放,粮价大幅度提高,国家对粮食超购部分实行加价50%政策,同时提高18类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服务行业工价,适当降低日用工业品价格。农副产品平均提价20~30%;理发价由0.25元上调为0.30元,澡票由0.15元上调为0.20元,分别上调20%和40%;地产曲酒由每瓶(净重500克)1.97元下调为1.90元,雷达女表每只由475元降为364元,县内开始出现农副产品购价高于销价的倒挂现象,为此,县物价管理部门奉上级指示,于1980年初,开始提高肉、蛋、水产等副食品销售价格。
1985年起,粮食统购统销改为合同定购,其定购量的30%按原价加价20%,70%按原价加价50%,定购以外的粮食可在自由市场议销议购。同时开放生猪、鲜蛋市场,再次提高部分副食品销售价,对农业机械、收音机、手表等工业品价格实行降价。后因物价管理体制改革,一些计划外工业品实行浮动价格和双轨制,大部分商品价格开始上涨。尤其是1988年,由于国家在价格改革指导思想上的急于求成倾向增强,对坚持基本稳定方针有所忽视,经济过热,货币发行过多,社会总供求严重失衡,加之价格“闯关”的宣传,致使社会抢购风此伏彼起,物价大幅度上涨。当年,社会商品零售价格达1949年以来最高水平,每块“中州”牌肥皂零售价0.80元,每500克白糖零售价1.24元,与1984年和1954年相比,前者分别增长48.1%和175.9%,后者分别增长53.1%和106.7%。
物价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县内物价管理,坚持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1980年以前,县管价格商品极少,仅少量地方工业产品及零星三类农副产品(猪、牛、羊、蛋等消费品)。1980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原由中央、省、地管理的大部分商品价格权限陆续下放,实行归口管理。部分商品价格权限下放到企业,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制定销售价格,跨行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价格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农工商联合企业、街道商店等单位和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的商品价格由县物价部门统一管理。在物价管理过程中,县物价部门先后制订有商品价格登记制度、调整制度、检查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商品削价处理制度和调(定)价前的保密制度等,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
检查监督 物价检查的目的在于制止乱涨价、滥收费、监督执行各个时期的物价政策,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点检查生产、生活资料的零售价,农副产品的收购价以及饮食服务业、运输业、文化教育事业等项的收费标准。
1956年11月,查出县外贸经理部皮革厂擅自将24种皮货价抬高66%,非法获利2800多元,全部没收上缴地方财政。1964年审查12个基层供销合作社98个门市部4626种商品,其中供应商品错价1256种(偏高的530种,获不合理利润8672.38元;偏低的726种,损失33071.28元),采购商品错价的51种(偏高的20种,损失金额2034.25元;偏低的31种,获不合理收入2964.72元),审查后,错价得到及时纠正。当年,全县共审查199个单位(门店)、商(产)品9045种,其中错价2335种,占25.8%,非法获利2.85万元。翌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支农物资检查,共查出错价商品3154种,错价金额达38.5万元,通过纠错,为农业生产减轻经济负担13万元。1966年和1972年3次检查单位(门店)552个(次),审检商品价格11150种(次),共查出违纪收入金额17.6万多元。1976年后,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国庆4大节日前夕,均开展全县物价大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则根据行业特点和季节商品特点,实行重点检查,并制订结合月终盘点全面核价制度。
1977年7月,在全县供销合作社和粮食系统物价大检查中,共查商(户)品40746种(次),错价的4956种(次),占12.2%。其中偏高的2927种(次),占错价的59.1%,升益金额49978.76元;偏低的2029种(次),占错价的40.9%,损失金额3224.74元。检查度量衡器930件,失准的225件,占24.2%。1983年的3次大检查中,共检查316个单位,抽查商品6270种,错价673种,占10.7%,其中违反物价政策案件59起,非法收入9万余元;检查度量衡器564件,发现失准器具190余件,失准率达33.7%。1984年,重点检查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农副产品收购中的压级、压价、压秤和商品销售中的缺尺短秤、掺杂使假、降质减量、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坑农和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仅县某水利施工队为某厂家代销劣质磷肥高价坑农一案,即收缴罚没款7.08万元。
1985年,全县共组织4次物价大检查,投入检查人员687人次,抽查商品14730种(次),其中错价的471种,错价率3.2%;抽查计量衡器834件,失准61件,失准率7.3%;查出违纪案件134起,违价金额37.37万元。对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节和认错态度,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的62起,经济制裁72起,应收回非法收入20.9万元,入库9.5万元,退给用户13.34万元。1986~1988年,全县共查处违纪案件772起,违价金额77.53万元,没收非法收入60多万元。
1984年起,在全县商业企业中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对物价政策执行好的单位,县人民政府授予“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匾额,悬挂门前,以示表彰,至1988年,全县共评出“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32个。
同时,县物价局统一印制价格标签30万张,分红(国家定价)、黄(国家指导价)、蓝(市场调节价)3种,1988年,后2种标价签分别改为蓝、绿色,实行明码标价,用以监督企业、市场商品价格。
第五节 工商行政
市场管理 市场管理,历代皆有定制,诸如禁止某种商品上市、严禁缺尺短秤、欺行霸市等,意在维护消费者利益,但绅商多有不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内市场管理主要是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制止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惩处不法商人,稳定物价和市场秩序,疏通商品流通渠道,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保证和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50年开始调整工商业的公私、劳资和产销关系,同时改造旧牙行(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并抽收佣金的商行,今称交易所)和经纪(即牙商,俗称行户),发展集市贸易。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打击不法私商后,县内部分个体工商业户受到一定影响,市场紧张。县人民政府遂于当年秋贯彻中南军政委员会6项措施(内地贸易自由、兼顾产运销合理调整物价、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公私兼顾调整公私劳资关系、扶助物资交流、于国计民生无关紧要的部分商品继续由私商经营),市场开始繁荣,至1953年3月,全县新增手工业310户,商业279户,摊贩435户,新增资金3.89万元。
1953~1954年,粮食、棉花先后实行统购统销,同时开始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批发商业国有化,对粮棉油私商采取“留、转、包”(即一部分人留用,继续为国营商业经销、代销,大部分人转业从事农业生产或其它生产经营活动,少数人经过训练由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录用)办法予以适当安排;对行商的经营商品范围、活动区域、经营方式予以限制;对居间商,包括经纪人和行栈,限制开业,对小商小贩,经过清理整顿,登记发证,保护正当经营,制止投机违法活动。1956年初,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全县初步形成以国营商业为主,合作商业为辅、个体商业为补充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实行归口管理,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商业由商业局管理,农村集市贸易由供销合作社管理。
1958年,集市贸易和个体工商业户被取消,合作商业由国营商业取代,公私合营转为国营。1959年下半年始,贯彻“开笼放鸟”政策,集市贸易和个体工商业户重新活跃。“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业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和“破坏农业学大寨”遭到批判,集市贸易受到限制,商品流通渠道减少,环节增多,效益下降。
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重新开放,逐步实行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商品流通体制,市场管理的方针是:“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重点打击制止投机倒把,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尺短秤等不法行为,严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合法经营。仅1980~1984年,全县即查处违法案件3370件,是1962~1966年的2.15倍,罚没金额19.3万元,年均罚没3.86万元,是1962-1966年年均罚没款0.8万元的4.8倍。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清代以前,对工商业户结合税收进行登记。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后至民国,悉依国家编定的商律、商会章程、破产法、公司条例、工商注册规则等,颁发开业证券及交易所经纪人营业执照。民国36年(1947年),新蔡县城共有个体工商业103户,饮食服务业87户,酿制加工业58户,中西医药业27户,商业96户,行店货栈48户,行商22人,牙经斗纪数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工商业户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始于1950年,固定行业、人员、地址。证照分工业、商业、行商、行店、合作、摊贩6种,一证一业。凡季节性的工商业,在淡季经申请允许歇业。是年,全县共登记工商业302户,摊贩业291户。1955年换发营业执照,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商品,全县登记、领证工商业户共1806户,1881人。1956年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县仅存个体工商业17户,其中个体商业6户,个体手工业11户。1958年工商业登记发证工作中止。
1961年以后,根据国务院“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指示,开放自由市场,重新登记发证,1965年仅县城即发展个体工商业户134户。
1967年对全县工商业户重新清理整顿,换发营业执照,取缔私营工商业和牙行经纪。
1978年,对全县所有国营、合作、集体单位附属企业及个体手工业商贩全面登记。全县共有工商企业2598户,其中国营551户,社队企业643户,个体工商业1404户,发照2364户,占90%。城关镇原有小商贩789人,编为208个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划定营业地点和经营范围。农民经营工商业,只发临时营业许可证,不发正式营业执照。流动性大的行业,由人民公社出具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公章。次年,开展工商企业全面登记,1980年底结束,全县计发营业执照2710个,其中国营531个、集体383个,个体1796个(其中烟酒食品460个,百杂货257个、中西药74个、饮食592个、手工业207个、特种行业79个、作坊25个、其它行业102个)。
1983年开展市场整顿,普查全县国营、集体企业2000个、个体工商业4661户(其中有证3060户,无证1601户)、跨行业经营企业80户、私设牲畜交易所179个、杂行交易所248个,普查后,取缔个体工商业472户、牲畜交易所168个、杂行交易所206个,无证罚款1484元,补交管理费2.1万元。翌年,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并首次编纂《新蔡县工商企业名录》。1985年,在对全县商业贸易公司、中心、货栈清理整顿中,保留全民所有制公司28个、各类中心货栈各2个、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货栈25个,取缔国营公司、中心货栈4个、集体所有制公司、货栈5个。
经济合同与商标、广告管理
〔经济合同管理〕新蔡县自借贷关系产生,即有“文约”、“字据”之类的合同出现。1981年,县工商局开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3年开始签证经济合同,当年调解仲裁经济合同34份。1985年,县工商局设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各种经济合同纠纷。1983~1988年,共签证经济合同486份,合同金额2430万元;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66起,违约方共付违约金3.3万元。
〔商标管理〕县内商标管理的任务是,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核转手续,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监督商品质量。1983年,县工商局调查全县14个企业99种产品,办理商标注册手续的只有县酒厂的“汝河香”大曲酒和制药厂的“中蔡州”牌中成药。有些产品仅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而无注册商标,许多商标系厂家自行设计印制。至1988年底,全县注册商标共有9种。
〔广告管理〕1983年,县工商局开始对广告实施管理。凡县内企事业单位推销商品或提供收费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刊登广告,或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均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广告按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任何单位不得承办广告业务。至1988年,全县获准承办广告业务的单位仅县广播站1家(广告兼营单位)。
管理机构 明、清,县署设税课大使掌工商事务。民国时期,县府设建设科(局)掌工商,另设商会具体管理工商业注册、颁发营业执照事宜。
民国37年(1948年),县民主政府设工商管理局,下设李庄桥、孙召、余店、关津、练村、野里、砖店8个工商事务所。次年,工商局改设为工商科。1953年工商科撤销,工商行政管理分属商业科和手工业管理科。
1956年,实行商业局、手工业管理局、服务局分口管理。1958年后统属商业局管理。
1961年11月恢复工商行政管理专职机构,设立县市场管理委员会。1964年各人民公社均设市场管理委员会。1968年,县市管会并入财税工商管理站。1973年4月重设县市场管理委员会。1979年2月,撤销县市管会,成立新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下按经济区域分设11个工商行政管理所。1980年,改按经济区设所为公社设所。1988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办公室和企业、个体经济、市场管理、合同管理、商标广告、人事教育、财务7股,下辖24个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所(其中古吕镇2个)和3个专业所(水上工商行政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农贸市场管理所),计有工商行政管理专职人员37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