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计划管理
县内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计划管理,主要是加强生产计划、劳动力调配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的管理。
生产计划管理 1956年以前,各项生产计划均由农户自己制订和安排。1956~1980年实行指令性生产,计划由上而下逐级下达并无条件执行,农业生产上的“一刀切”、“瞎指挥”等强迫命令现象时有发生,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不良后果。1958年,不少社、队在“淮北变江南”口号下,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水稻种植计划,改高而漏水旱地为水田,全县水稻面积由1956年的53328亩猛增到119600亩,而平均单产却由1956年的50公斤下降为21.3公斤。1981年后,生产计划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一切农副业生产计划仍由农户自己制订和安排。
劳动力调配计划管理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前,农副业生产中的人、畜力的使用调配均由农户自行安排,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后至1980年期间,由生产队根据农副业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计划等,按劳动定额计算出总需工量和所付工分,在总需工量的基础上加10~15%的机动工分,再根据劳动力等级落实到人,并将全年性任务分段落实到户,作为调动劳动力的依据。1981年后,除公益事业,如兴修水利等,劳力由村、组统一调配使用外,其它均由农户自行安排,村、组仅作必要的调剂互助。
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只在农业合作化后至1980年期间实行,原则是尽量控制生产和管理费用开支,保证生产等各项资金的使用,1981年后终止。
收益分配计划管理 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始行。每年初,按照国家、集体、社员“三兼顾”政策和社员常年工分、投资等,编制出全年收益分配预算方案,经群众讨论、队委会审查,列榜公布,通知到户,使社员对全年的粮食生产、总收入、上缴国家任务、集体提留、社员分配做到心中有数,以促进其投工、投肥的积极性,1981年后终止。
第二节 生产与劳动管理
生产管理 主要是通过建立生产、作业、产量等方面的责任制度,实施对农副业生产的管理。土地改革后至1981年前,实行和建立的生产责任制的形式有:互助组时期的以工换工、人力换畜力等换工方式,1962年的“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减产罚)制,1963年后的定额管理、小段包工,1974年的田间地段管理责任制等。上述生产责任制形式,在1964年的社会主义教育和以后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被视为“管、卡、压”、“工分挂帅”、“物质刺激”、“修正主义”遭到批判,造成以后生产上的“干活一窝蜂,出勤不出力,评分一个样,生产效率低”的弊端。1983年,全县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既是生产者,又是管理者和产品经营者,出现了“上工不用喊,干活不用管”的新景象。农业合作化时期,先后实行的作业责任制形式有:包工到组,小组作业,组内评工记分;小段包工或季节包工到组,责任到人或包工到人,定额管理,按件计工、“大寨式”记工法和“四定”(定劳力、定质量、定时间、定工分)责任制等。1981年后上述作业责任制和工分制彻底废除。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先后实行的产量责任制有联产到组责任制、“三包一奖”联产制等。1980年推行联产到劳(劳力)责任制。1982年实行联产合同制。1983年后改行“大包干”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劳动管理 主要是加强定额管理、劳动力的组织调配和工分管理。定额管理始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队)委会根据生产队农活种类、技术高低、工具特点和质量要求等,分类排队,合理确定工分配酬标准,将劳动力分为整、半、弱3个等级,整劳力每天10分(亦有12分者)、半劳力6分、弱劳力(亦称辅助劳力)4分。规定男劳力每月劳动28天,女劳力26天。1972年起实行活分活记,按劳付酬,小段包工。1975年改行“大寨式”记分法,即个人自报、群众评议,对所做农活达不到质量要求者责其返工或扣减工分。1980年推行按件记工,多劳多得管理办法。1983年后废除。劳动力的调配系按照男女同工同酬原则,根据生产计划要求和主次缓急并注意上、下衔接,对生产队的农活和劳力实行调配分工到组(或人)。同时,强化劳动纪律,对无故缺勤者扣发工分。人民公社化初期,社员无故缺勤,扣发伙食标准。社员的劳动工分多采取当天工分当天评的办法,记工员按时(每天、半月或一月)记入社员劳动手册,定期向生产队填送报工单,会计分户记核公布。
第三节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财务管理 主要是实行民主理财、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手续、加强现金、粮食、物资的管理和农业财会辅导。对集体的钱、粮、物等的收支和社员的投工投肥,生产队须及时清理核实,每月列榜公布,群众有权制止或向上级反映违反财务制度行为。县农业经济部门先后设有农村会计辅导组织和农业经济管理站,专门从事全县农业经济的管理和农村会计辅导。1954~1988年,每年一般都要对基层会计集中培训1次,并对基层会计开展不定期的账务检查。
收益分配 民国及其以前,农业生产收益分配,一般农民为自收自支,佃农、雇农等贫苦农民所收粮食除交租和还债外所剩无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废除剥削,农民自行生产自收自支,互助组采取以工换工,一般不付报酬。1953年起,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农业社除留够种子、饲料和上交国家任务外,一般按“五四五五”比例分配,即收益的50%按劳动工分分配,45%按社员入社土地的常年产量分配,公共积累5%,缺粮由国家供应。1956年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实行上交国家、留足种子、饲料和集体提留外,其余按人口平均分配办法,缺粮由国家返销。1958~1961年,农副业产品收入由生产大队统管,社员实行供给制,口粮逐渐减少,1959年冬,人均口粮每天不足250克。1962年后,实行按劳分配加照顾、夏季预分年终决算办法,多为“人五劳五”(人头、工分各半),少数生产队为“人六劳四”或“人四劳六”,粮款统算。劳力不足者吃粮付钱或买工分参加分配。军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和“五保”户的吃粮标准略高于同等劳动力,经济困难户稍低于平均标准。大队干部补贴高于同等劳动力的10%(中共支部书记、大队长、会计每人月补15个工,副职5个工),生产队干部因公不参加劳动实行误工补助工分办法。1973年起,5岁以下儿童分成人口粮之半,棉花、油料按人定量作价纳入现金分配。1982年后的分配原则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余全是自己的”,集体提留由原总收入的5%减为2%,村干部补助标准为:行政村的中共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会计每人每月25元,其他副职23元,村民小组的组长、会计每人每月5~6元,其他干部实行误工补贴。
第四节 农业区划
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县、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普遍制订农业区域规划,但终因缺乏科学性,且脱离客观实际,未得实施。1982年4月,县成立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农业资源调查,研究农业发展战略,根据自然条件和生产水平,将全县划分为3个农业区:北部粮、油、棉区;中部粮、棉、牧、副业区;南部粮、牧、渔、菜区。以后县农业区划办公室常设,与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合署办公,开展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和从事综合农业区划应用等业务。
第五节 管理机构
行政管理机构 历代县署设工房管理农事。清末另设劝业所专司农事。民国初,改劝业所为实业局。民国17年(1928年)县政府设第一科兼管农事,另设建设科(旋改科为局),掌农林桑棉、工商、水利、交通、市政工程建设及地方特产调查诸事,民国19年并入县府第三科。民国29年第三科改为建设科,民国36年秋解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设立实业科主管农业、交通、邮电诸事。1951年实业科分设为农林、建设2科。1954年农林科分设为农业、林业、水利3科。1957年撤销农业科,设立农业局。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增设农林水利委员会,协调管理全县农林水利事宜,翌年撤销。1967年底,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下设农业小组,负责协调管理全县农林水利事宜。1968年撤销农业局,设立农林水生产建设服务站。翌年底,县革委生产指挥组下设之农业小组和农林水生产建设服务站同时撤销,设立农林水利局。1970年1月,农林水利局分设为农林、水利2局。1972年9月,农林局分设为农业、林业2局。1978年,县革委设立农林水利协调机构农林水利办公室(1981年改称农林水利委员会),1984年撤销,农业局同时改为农业畜牧局,内设办公室、纪律检查组和人事、农情2股。
新蔡县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始设于1960年。是年8月,县农业局设置农业机械管理科,专司全县农业机械管理和农机技术人员培训等。此前由县拖拉机站兼管。1964年2月正式设立新蔡县农业机械管理局。1968年9月撤销,1971年11月重建。1984年5月改称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对外仍称局,实行政企合一体制。内设办公室、纪律检查组和管修、财务计划、人事3股。乡(社)农业机械行政管理机构始建于1974年5月,至1988年,全县23个乡(镇)均设有农机管理站。
业务技术机构
〔新蔡县农业技术推广所〕原名农事试验场,民国5年(1916年)建,位于今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处,系新蔡县最早的农作物优良品种引进、示范和农业技术推广专门机构。民国20年改称农业技术推广所。民国36年解体。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原为县人民政府建设科下属之农业技术指导站,始建于1953年,配正副站长各1名,技术员8名,工人1名,1956年撤销。1962年恢复重建,改称农业技术推广站。1968年大部人员下放基层,机构自行解体。1973年再次恢复,1980年春改称今名,并改原来的单纯技术传授为兼营化肥、种子、果树苗等,有正副站长3名、技术员8名,为县农牧局下属机构。
〔种子公司〕县农牧局下属机构。原名种子站,1962年建立,配正副站长各1名、技术员4名。主要业务为引进良种、检验种子品质和经营少量种子。1965年4月改建为种子公司,配经理、会计各1名,1966年撤销,业务移交县粮食局经营。1973年重建县种子站,1980年改称种子公司,配正副经理3名、技术人员5名、工人24名,分种子经营和种子繁育2组。
〔农作物病虫测报站〕1964年春建立,有站长1名、技术人员3名、工人若干名。
〔植保检查站〕1981年由农作物病虫测报站析置,有站长1名、技术人员7名、工人28名。主要业务为植物检疫。1984年下设植保公司,主要经营农药、药械并从事植保技术服务。
〔土肥工作站〕1984年建立,有正副站长各1名,技术人员3名,主要从事土壤、肥料化验和土壤配方施肥试验研究。
〔国营新蔡县拖拉机站〕1957年6月建立,有大中型拖拉机6台(混合台.下同),折7.6个标准台,翌年9月下放十里铺公社经营。1959年10月重新收归国营。1962年8月,化庄、李桥、砖店、余店、陈店5个社营拖拉机站全部收归国营、分建砖店、野里、十里铺3个机耕队,共有大中型拖拉机21台。至1969年,全站共拥有大中型拖拉机23台,折标准台50.8台,职工128名。累计完成作业量(熟地)30多万亩,作业总收入25.7万元,作业成本31.7万元。1970年县站撤销,所有资产全部移交各人民公社和县直有关单位。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1982年3月成立,配副站长1名、监理员2名。各乡镇农机管理站均配有专职安全监理员。通过实施安全管理、年检年审、核发牌证、技术考核和处理违章、事故,使全县农机重大事故由建站前的年均29.2次降为2.7次。其中发生重大事故最多的1974年达61次,1985年后重大事故基本消灭。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始于1956年,全县共建10个中心站,1958年改称农业技术推广组。1962年改称公社农业技术推广站。1984年改称今名,为县农牧局派出机构,全县18个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共有职工28名,受县农牧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