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工队伍
第一节 职工状况
干部 旧时,县内享受国家薪俸的公职人员较少。民国35°年(1946年),新蔡县政府共有各类公职人员79人(其中公役13人)。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党派、团体中的公职人员不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群众团体中公役以外的各类公职人员、军队中排以上军官以及属于人事部门管理的部分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等)为干部。初期,国家干部较少。至1953年底,全县仅有各类干部562名(不包括教职员,下同),1957年增至1673名。1958年因“反右”和下放,减为809名。1962年经过调整增至1638名。“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增多。1978年,全县干部2801名。此后,由于落实干部政策,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增多,引进人才和“以工代干”(工人身份干部岗位)、“转干”(由工人身份转为干部身份)等原因,到1985年增为4104名,每年平均增加186名。后因机关严重超编,干部增加较少,年均增加64名。1988年,全县共有各类干部4295名。
20世纪50年代,干部文化程度偏低,年龄较轻。1953年,全县干部小学以下的占54.1%,高中以上的只占4.88%;年龄比例分别为:25岁以下的占53.66%,26~46岁的占44.34%,46岁以上的占2%。至1978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0.6%,46岁以上的占48.2%,文化程度有所提高,年龄明显偏大。1979年起,重视干部“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加之国家统一分配来县的大中专毕业生逐年增多(每年平均183名,较1950~1963年的年均7.2人,增长24.4倍),干部的年龄和文化结构开始发生明显变化。1988年,全县干部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1.3%,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8.7%,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26.9%。
工人 民国以前,县内工人全系个体手工业者和商店店员,唯民国时期始有少数产业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称工业、商业企业中股级以下、干部身份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群众团体中的“以工代干”及公役人员为工人。1950年,全县只有工人449名。经过3年国民经济恢复,至1952年底增为1201名。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工商企业逐渐增多,工人相应增加。1957年,全县工人增至4658名。1958年大办工业,从农村招用大批劳动力,至1960年,全县工人发展到7641名。1961年,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精减职工,1965年降为5886名。“文化大革命”期间,从农村大量招收计划外用工,工人人数激增,1978年,全县工人达11848名。此后,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复员军人、待业中学生的增多,县内每年均招收和安置相当数量的工人。1988年,全县共有全民所有制工人18455名(其中固定工13289名),比1949年增长40倍,较1978年增长55.8%。
第二节 人事管理
干部管理 20世纪50年代以前,县内政府官员由上级政府委任,一般职员由同级行政长官聘任或雇用。党派领导人由同级党员代表选举产生。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新蔡县地方组织的干部大多从革命斗争实践中选拔,各级领导干部由上一级党组织考察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干部的考察、调配、选拔和任免,实行分级管理办法。1956年,中共新蔡县委制定《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方案》,划分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县委直接管理、县委委托组织部代管、县人民委员会人事科和公社党委管理的四级分级管理办法,“文化大革命”中分级管理办法废止,统归中共新蔡县委组织部管理。1979年7月始设县人事局,内设办公室和干部调配、工资福利、奖惩3股,专职管理一般干部的录用、调配、奖惩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工资审核调整等。1984年改革干部管理制度,部分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到业务主管部门,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由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安置。干部的任免、调动,属于中共党内干部,由其县委组织部办理,属于行政干部,由县人事局办理,属于选举产生的依照法律程序履行手续。1985年后,允许干部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合理流动和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从事第二职业;部分单位开始试行干部职工聘任制和优化组合。
工人管理 民国时期,县内工人由各雇佣单位自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县工商科兼管,1958年改由民政科兼管。翌年,县人民委员会设劳动科,专司工人管理。1968年劳动科撤销。1972年设民政劳动局,1978年7月民政劳动局分设为民政、劳动2局,劳动局,内设办公室和劳力调配、劳动保护、劳动工资3股,专职全县工人调配、劳动保护、招工、劳动工资诸事宜。县属各单位之间的工人调配,按编制定额,采取正常调动、定期支援、临时借用等方法,严禁由生产单位向非生产单位调人。1960年始,集体所有制工人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1978年后,出省或出县调动,由调出、调入双方劳动主管部门函商同意,调入者占用调入方招工指标。县内各部门之间的工人调动,经调出、调人单位同意后,由劳动部门办理手续,调配原则是加强基层,保证生产第一线,充实新建、扩建单位急需用人和控制城镇人口,在当年劳动计划、编制定员内开展余缺平衡调剂,注意照顾夫妻两地长期分居和有其它特殊困难的工人。
奖惩 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为历代惯例。民国23年(1934年)9月,新蔡县立初级中学毕业生参加全省公立24校中学生毕业会考,因成绩不佳,该校校长被省府通令撤任。翌年1月,县长余斌因未如期呈报户口异动表被省府申戒,7月,以精神不振、奉行法令不力记大过1次,10月免职。同年7月,今是中学应届毕业生贾中民等15人参加署假会考,成绩居全省私立中学之首,获省教育厅颁发奖金500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工作(生产)贡献和成绩显著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形式有精神奖、物质奖、奖金和晋升工资级别等。1958年废除奖金制,1960年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奖金挂帅”、“物质刺激”,仅保留精神鼓励,奖金全部改为附加工资。1978年后,恢复奖金制度,奖金按工资总额的10~16%提取。企业奖金须在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产量、质量、利润、供货合同等主要技术指标的前提下,方可发放。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一般不超过职工2个月的标准工资,贡献大的企业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工资。工资由财政供给的职工,其奖金按月随工资一并发放,初为每人5元,后增至15元,名为“节约奖”。
20世纪50年代,各单位均制订有纪律法规。对上班迟到、早退或产品质量过差、完不成生产或工作任务者,给予批评,旷工者扣发当日工资,错误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开除处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些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受到批判,生产、工作受到一定影响。70年代初,一些规章制度逐步恢复。进入80年代,一些企业对完不成规定任务的职工,扣发奖金,并给予适当罚款;完不成经济指标的单位,追究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