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劳动工资
第一节 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措施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驻马店地区对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形式主要有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两率”(企业实现利税提取工资率和净产值实际工资发放率)调控和计税工资等。
一、工效挂钩
1986~1987年,依据河南省《关于下达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改进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驻马店地区运输公司、棉纺织厂、内衣厂工资总额挂钩情况进行结算。1988~1989年,普遍推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制度,共7个类型,涉及7个系统。在全区225家国有企业中,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的159家,同上缴利税挂钩的25家,同实现利税和收入双挂钩20家,同补贴后利润挂钩的6家,同减少亏额挂钩的7家,同销售挂钩的3家,实现100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5家。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搞活了内部工资分配形式,较好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同时,职工能多得,促进了企业效益的不断增长。199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控制在省下达的计划数之内,改进工资挂钩办法,核定挂钩基数,年末总挂钩面达96%。1991年,依据河南省劳动厅《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劳薪〔1990〕6号)的规定,对经济效益指标下降的企业工资总额按比例下浮,核定下浮幅度为当年核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20%。1992年,下放工资审批权限,将企业工资基金由国家控制转为企业自控,劳动行政部门在推行工效挂钩的基础上,取消企业工资基金由劳动部门按照定期审批的规定,由企业自主,银行监督支付。1993年,劳动工资初步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改变传统的指令性工资计划体制,对全区国有企业实行动态调控与弹性调控的接轨。1994年,对企业职工进行基本工资调整,取消了标准工资。1995年,在企业中对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增资时间进行调整,初步成立政府宏观调控、分级分类指导、企业自主分配的工资宏观调控的运行管理体制。1996年,落实企业按经济效益给职工增加工资,继续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复合经济指标,进行挂钩考核。同时,成立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企业工资的增长指导线办法,以此引导企业合理适度增长职工工资,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1997年,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执行结果进行审核结算,审核地区直属企业121家,审批金额1.67亿元。1998年,在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工资试点。2001年,对75户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基数;继续在全区部分企业实行集体协商工资试点,工资集体协商试点42户。2002年,对63户国有企业2001年工效挂钩工资进行结算,对35户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基数进行核定。2007年后,对企业工资分配实行宏观调控,发布年度工资指导线。
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1993年,确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范围、年度包干工资总额的核定等,要求企业支付职工的全部工资均列入包干工资总额,并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在有关成本中列支;要求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报驻马店地区劳动局核定。对于当年应付工资总额超过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在下年度核定包干工资总额时按超过部分如数扣回,经核定,所有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效果良好。
三、“两率”调控
企业随着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在不超过核定的实现税利提取工资率和净产值实际发放率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年度提取工资总额和职工实际发放工资水平,企业实现利税提取工资率以行业上年应提工资额与实现税利的比率为基础进行核定,净产值实际工资发放率以行业或企业上年实发工资额与净产值勤比率120%为基础进行核定。1993~2000年,在驻马店地区制药厂和龙山水泥厂试行“两率”调控企业工资总量办法的试点,效果良好。
第二节 职工工资调整
1978年,驻马店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或工作成绩优异、贡献大又工资偏低的人员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为2%。
1979年,全区调整职工工资。升级范围是各行各业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按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为40%。一般一人只升一级,个别表现特别好且有重大贡献的可升二级。是年,全区升级47994人,占职工总数的42.7%,人均月增资6.07元。同年11月,驻马店地区由三类工资区调整为四类工资区。
1983年,为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这次调资同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浮动2~3年再固定。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共升级60660人,人均月增资6.7元。
1985年,驻马店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职工执行新八级工资制,企业职工升级由企业自行掌握,可升1级,也可升半级。全区升级人数139735人,人均月增资17.25元。驻马店工资区类别四类调整为五类工资区。
1986年,驻马店地区工资区类别由五类工资区调整为六类工资区,对部分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工资性补贴。
1987年,依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办法》的规定,驻马店地区职工人均增长工资半级。企业在普遍提高工资、理顺工资关系的基础上,又采取“固定升级,浮动发放”的办法,给广大职工增加工资,全区国营企业212家,共31118人,月增资1342194元,人均月增资4.3元。
1988~1989年,累计提取新增效益工资2100万元,落实企业职工人均增长一级工资的任务。
1990年,完成企业职工升级,调级的特点是突出一线工人和特殊工作岗位的工人,对升级人中的所增加的工资明确规定要因厂而宜,不搞“一刀切”,既维护社会安定,又利于企业加强劳动管理,受到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工人的欢迎。
1991年,驻马店地区制定各类人员的待遇和定级标准。同时,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实行全员合同制,竞争上岗,按岗定酬。当年,全区累计发放工资109738万元,同期增加1548万元,增长16.4%。
1992年,驻马店地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总额为20173.2万元,增长29.3%。同年在部分国有企业中实行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并对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前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进行部署。
1993~1994年,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到1994年,有19家大中型企业21643人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1995~1996年,对全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就岗位技能工资的概念、内容和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优越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实施方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激发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积极性。对新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从岗位劳动测评、岗位分类归岗、工资单元、标准设置及套改方案等进行指导。截至1996年底,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全区有225家国有企业,近7万职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在全区推广驻马店地区棉纺织厂实行的“五定一包”经济承包责任制经验,初步搞活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全区288家企业,实行计时工资的180家,实行计件工资的38家,拿出部分基本工资和奖金一起浮动的52家,实行承包的8家,全浮动的4家。解决各种工资遗留问题613人,批准发工龄津贴2712人,审批提职晋档719人,批准全民、集体职工转正定级3754人,审批企业1985年3%晋级1342人,办理因工作调动重新套改工资315人。据统计,全区218家国营企业中,批准升级职工26214人,人均增资12.87元。同时,科学确定工资挂钩基数的核定,剔除不合理因素,选择5家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企业自主决定职工的升级,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分配方法,对企业厂长经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并对企业的厂长经理开展晋级增薪的审批验证。
1999年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政府职能的转变,职工工资逐渐由企业自主确定,实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节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1995年,驻马店地区实施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为170元/月,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新蔡县、正阳县、确山县、泌阳县为140元/月。
1996年,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健全完善的意见。从调查情况看,驻马店地区绝大多数企业都能想方设法予以贯彻落实,不能执行到位的难点是困难企业,对这些企业通过开设“工资预留户”的办法逐步加以解决。
1997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为200元/月,其他县为160元/月。
1998年,对企业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检查210个单位,职工27410人,纠正没有完全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52家单位,涉及职工2143人,补发工资24786元,赔偿金4582元。
1999年,驻马店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进行调整,市区执行240元/月,普通岗位日标准工资11.43元,小时工资为1.43元;其他县190元/月,普通岗位日标准工资9.05元,小时标准1.14元。
2000年,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大检查,各类企业执行情况良好。
2003年10月,驻马店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市区执行300元/月,各县240元/月。
2005年10月,驻马店市最低工资适用范围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扩展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改称为最低工资标准,两年调整一次。市区执行400元/月,小时工资为6元;各县320元/月,小时工资为5元。
2007年10月,驻马店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市区执行550元/月,小时工资为6.5元;其他县450元/月,小时工资为5.5元。
2010年7月,驻马店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市区执行700元/月,小时工资为7.9元;其他县600元/月,小时工资为6.8元。
2011年10月,驻马店市再次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市区执行950元/月,小时工资为8.9元;各县820元/月,小时工资为7.7元。
2013年1月,驻马店市执行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执行1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各县9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