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拥军优属
第一节 拥军活动
1978~1979年,驻马店地区在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拨款1.8万元帮助驻马店军分区硬化营区路面,解决水电费等困难。对驻驻马店各部队,保证粮油的优惠供给,解决建房、修房所需的钢筋、水泥、木材等,子女上学、家属就业等也得到及时妥善安排。1980年,制定《驻马店地区拥军优属公约》,在广大农村进行优待兑现大检查,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保证及时优待。
1979~1985年,全区多次组织慰问对越自卫还击战战士活动,广大妇女纷纷做军鞋、纳鞋垫、绣锦旗、寄赠前线战士。驻马店地区籍军人因战牺牲18人,各级政府做好烈士家属、亲属的工作,为他们妥善解决各种生产生活困难。
1986年,确山县设置军供粮油站点,高标准、高质量保证驻军及驻训部队粮油的及时足额供给。驻马店拨专款180多万元,为消防支队购置大吨位消防车,建设指挥中心和两座训练塔;拨款210万元,建造武装部办公大楼和民兵训练基地;拨款20万元,建设国防教育中心。
1987~1996年,全区每年都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解决部队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坚持每年为驻军基层连队办实事、送温暖,给驻军送去洗衣机、电视机、热水器、空调机、电脑等用品;每逢“八一”、春节等重大传统节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和拥军模范都要送猪肉、蔬菜、水果等慰问品到部队表示慰问;每年驻训部队到确山训练基地参训,全区各级领导都多次到演习部队进行慰问,为演习部队送去价值近百万元的慰问物品。围绕科技拥军,先后为部队培养出电脑操作员、厨师、家电维修、财务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00多人。各级图书馆坚持为驻军送好书活动,共建的“绿色书屋”和“铁骑书屋”受到官兵欢迎,累计送书5万多册。
1997年,为实现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统筹奠定基础,市政府专门设立拥军优属保障金,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年3元,市财政每年补贴6元及企业赞助、个人捐资、社会筹集等途径,每年可筹资拥军优属基金近20万元。
1998年,全区驻军有两支部队奉命赴长江参加抗洪抢险,华中医药集团总经理率载有500多万元的物资车队到抗洪第一线慰问部队。市区广大干部群众纷纷捐款捐物,奉献对部队官兵的一份爱心。9月11日~16日参加抗洪抢险的8支凯旋大军万余名官兵途经驻马店市,驻马店市在国道107线与驻蚁公路交会口搭起一座大型凯旋门,喜迎解放军。不论白天黑夜只要有部队通过,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都亲自迎接。全市各界干部群众上百次资自发组织50多万元的慰问品,用最隆重的仪式迎接,热泪送别子弟兵。公路两旁摆出许多拥军茶水点,驿城区王楼村村民停止方便面生产,把厂房和招待所提供给部队住宿,全组村民连夜炸油条1500斤,熬稀饭50多锅,煮鸡蛋500多斤送到战士手里。
1998年后,全区先后挂牌成立260个“涉及军人案件的合议庭”和“军人军属法律咨询服务站”,军人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子女上学,家属就业等得到妥善安置。农村各项优抚政策得到落实,保证优待金及时发放,为烈军属排忧解难。全区涌现出许多拥军模范个人和先进集体。先后确定竹沟烈士陵园、杨靖宇将军纪念馆等28个“双拥”工作教育基地,广播电台、电视台、《驻马店日报》开设“双拥”专版,市县(区)车站、医院、商场等窗口单位都挂有“军人优先”“优抚对象优先”的牌子,旅游景点、公园、停车场等设立“军人免票”“军车免费”等标志,市、县、乡主要街道路口制作“双拥”永久性标语牌200多个,在国道107线南入市口投资40万元修建成永久性“双拥”纪念碑,城乡普遍制定拥军优属公约。为缅怀革命先烈,每年的清明前后,各级各单位都组织干部、学生到当地烈士陵园、纪念馆、纪念碑、烈士墓地进行祭扫活动,表达哀思。同时,还经常邀请老红军、老八路或战斗英雄作报告,开展多种形式的革命传统教育,启迪后人继承先烈遗志,激发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热情。
驻马店市(今驿城区)1992年、1995年和1998年连续3届被命名为河南省“双拥”模范城,1997年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泌阳县1998年被命名为河南省“拥军优属”模范县。2000年,驻马店市(今驿城区)再次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
2000年撤地设市后,驻马店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加大“双拥”工作力度,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作为全市的重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2000~2003年,驻马店市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为契机,军民齐参与,成立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时期军政军民关系,提高“双拥”工作的整体水平。连续下发《关于认真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县)活动的意见》《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等文件,调整“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全市“双拥”工作目标任务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县区也相继调整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的具体措施,并将其列入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全市形成定期召开议军会、军政座谈会、“八一”、元旦、春节走访慰问和军地协调、军民共建等制度。在为驻军办实事上,市委书记、市长亲自协调,2002年在市繁华中心为济南军区训练基地解决20多亩土地,比正常征地节省近300万元。各级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累计补贴驻军用电、煤、粮、油等差价近千万元,向驻军捐赠彩电、冰箱等实物价值100多万元,保障了驻军训练施工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市县两级政府财政拨款50多万元,维修部队驻地路面,为随军家属解决户籍关系500多人,优先解决子女入学300多人,多渠道帮助军嫂就业100多人。先后归还部队土地1900多亩,清理军队占地方耕地16亩,偿还部队15万元,拆除违章建筑97间。全市县乡共成立军人家庭服务中心206个,农村、工厂、学校、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成立送温暖小组、学雷锋树新风小组等拥军优属组织1350个,市县区成立维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站和维护军人军属巡回法庭,形成了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办好事、办实事的服务网络。推广部队地方和战士家庭三位一体相结合、加强战士教育管理的经验,成功地探索军、地、家共管共育的新渠道。全市涌现出全国拥军模范段兰英,38年如一日帮助驻军子弟子兵逢补衣服、学文化的兵妈妈吴玉珍等一大批模范人物。
2002~2003年,济南军区来驻马店军事演习,市委、市政府开展声势浩大,规模空前的拥军支前活动。当演习部队到达驻马店和确山县时,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亲自到车站迎接,群众自发组织了大规模的欢迎活动。由于驻训和演习部队必经的确山至训练基地的路过往车辆多、路况不好,影响演习部队的出入,为保证部队演习训练顺利进行,在市财政力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投资700多万元,调集筑路机械180余台,动员沿线群众15万人次,修建一条由确山县城至部队训练基地30千米长的“双拥”大道和40千米长的坦克辅路。在部队演习期间,全市出动警力3000多人次,设茶水站86个,为演习部队提供住房、仓库870多间,市、县多次组成拥军车队到演习部队慰问,送猪、羊、蛋、水果、面粉等慰问品价值80多万元,全国拥军模范段兰英特意定做1000件背心从汝南赶到驻训部队慰问子弟兵,兵妈妈吴玉珍在“双拥”大道路口摆上茶水桌,将自己种的西瓜、茶鸡蛋摆在路边免费供给参训官兵。2002年7月,驻马店市、确山县、泌阳县分别被河南省命名为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平舆县、汝南县被评为全省“三好”活动先进单位。2003年12月,驻马店市首次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
2004~2007年,全市出台《驻马店市关于认真开展创建新一届“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意见》《关于驻马店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全市成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优待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保证基层“双拥”工作深入开展的连续性。先后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中国国防报》《河南日报》《中国社会报》等报刊刊发“双拥”宣传稿件100多篇;在市、县、乡主要街道路口设置“双拥”标语牌400多个;全市开办少年警校、少年军校、军训班25期,受训学生、职工6万多人;在全市广泛开展 “选好入伍的、服务好在伍的、安置好退伍的”三好活动和“珍惜光荣称号、塑造光荣形象、谱写光荣篇章”的三个光荣活动,市移动公司与共建单位投资150多万元,兴建军地人才培训中心,配备电视、电脑、投影仪等现代化教学设施,方便部队进行官兵培训;向驻军捐赠彩电、冰箱、电脑、空调等实物价值300多万元;拨款近100万元维修部队驻地路面,先后为随军家属解决户籍关系1000多人,优先优惠解决子女入学600多人,多渠道帮助随军家属就业76多人,对待安置基本期间的随军家属实行每人每月140~160元的生活补助并开设“八一”公交专线。2007年,在全市复员退伍军人中广泛开展 “珍惜荣誉、发扬传统、艰苦创业、再立新功”大签名活动。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为困难户、下岗军属提供减免诉讼费、免费介绍律师服务等优惠政策。其间,济南军区两次在驻马店市进行大型军事演习,驻马店市有关部门和确山县人民政府帮助协调解决演习部队占用1805亩耕地补偿问题,先后在石滚河、瓦岗和任店为部队划拨训练用地100多亩,保障部队演习的正常进行。公安、交通、火车站等部门,在演习部队机动及回撤期间主动搞好配合,加强沿线道路的交通管制,出动警车开道引导,累计出动警车1500多台次,警力1500多人,保证参训部队顺利进入驻地和演习区域。粮食、商贸等部门在较短的时间内为驻训部队备齐粮、油、副食及日用品。电力部门为训练基地架线、安装变压器,向上级争取100多万度用电计划,为演习部队提供电力保障。电信部门在简营房和部队驻训点增设了近500部电话,保证演习期间的通信要求。在市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想方设法调剂资金500多万元,对30千米长的“双拥”大道和40千米长的坦克输送路进行整修,投资300多万元对参训部队驻地至训练靶场的5条公路进行抢修。在演习部队驻训期间,驻马店市党政军领导率领市各有关单位及县区多次带领装有慰问品的拥军彩车车队,对参演部队开展大规模的分批次的慰问活动。2005年,驻马店市、确山县、泌阳县、西平县被命名为全省“双拥”模范城(县),2007年,驻马店市再次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驻马店市移动公司被表彰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
2008~2012年,驻马店市以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三连冠”为抓手,抓重点、解难点、创特色、求发展,全市“双拥”工作基础更加扎实,成效更加显著,各项创建成果得到较好的巩固与发展。始终把“双拥”工作作为稳定社会、富市强兵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坚持将“双拥”工作做到六个纳入,即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纳入党政军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考核范围、纳入部门及部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全民教育内容。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先后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意见》《军地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明确“双拥”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规范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军民的“双拥”职责的义务。党政军领导干部坚持过军事日活动,定期召开议军会、军政座谈会、领导小组会和军地联席会,“八一”、元旦、春节和演习部队驻训期间走访心慰问,“双拥”工作在全市形成了年初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的良好局面。凡涉及“双拥”、优抚优待、军转退伍和军休干部安置,各级财政都按规定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绝不拖欠,共投入资金2.5亿元。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在全市各级干部中开展国防教育,先后两次邀请国防大学军事专家张召忠少将来讲课;坚持在全市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并对入校新生进行军训,暑期开展“少年军校”“少年军事夏令营活动”。充分利用国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基地,制作《“双拥”花香满天中》专题片,驻马店电视台开播《天中国防》军事类专题栏目;《驻马店日报》开设《军民携手谱新篇 再创“双拥”新辉煌》专栏。对参加抗洪抢险和援军援川抗震救灾凯旋的部队官兵,组织大规模的隆重欢迎仪式和宣传活动。在“八一”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与驻军部队广泛开展军民联欢会、国防知识竞赛和书画民等形式多样的军民联欢活动。春节期间,开展为优抚对象挂“光荣之家”、“军属光荣”牌、送年画活动,累计为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发放光荣牌5.6万余块,年画18万张。坚持每年评选支持国防建设“十佳人物”,定期召开优秀军人、军属表彰大会,对部队服役期间立功受将的官兵进行奖励,激发广大军民的爱国热情。解决部队基础设施建设难题,先后在确山县石滚河乡、瓦岗镇等地为部队划拨训练用地1000多亩。在部队演习期间,公安部门先后出动警力400多人次,车辆70多台次,交通部门出动公路桥抢修队伍3支,投入保障人员726人次,整修桥梁2座,抢修道路1500多米,疏散农贸市场6个,紧急道路管制13处,全力保障演习部队和观摩外宾的安全,受到参演部队和中外宾客的高度评价。向驻军及演习部队提供充足的优质大米、面粉、食油、肉食蔬菜等生活用品,为方便驻军商品及粮油供应,在驻军附近开设商业网点27个,设置军供粮油站25个,流动供应小组20个。把军队干部住房纳入市公务员住房保障体系,分期分批予以解决。市公安、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先后为随军家属解决户籍关系600多人,优先优惠解决子女入学300多人,多渠道帮助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对待安置期间的随军家属实行每人每月200~240元的生活补助。全市城乡基层普遍制定《拥军优属公约》,车站、医院等窗口服务行业为优抚对象制定优待优惠措施。交通、旅游部门落实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免费,义务兵和残疾军人坐市内公交车免费的优待政策。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2009年7月,驻马店市、确山县、上蔡县、遂平县被命名为全省“双拥”模范城(县)。2012年2月,驻马店市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获得三连冠的称号。
第二节 烈士褒扬
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包括宣传烈士事迹、保护管理烈士纪念建筑等方面,不仅是优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清明节、“七一”和国庆节等节日全区都在烈士陵园或纪念馆组织祭扫活动,褒扬烈士,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并把烈士陵园和纪念馆定为爱国主义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基地。2012年,全市建设烈士陵园6处,纪念馆2处,纪念碑2座。
一、烈士陵园
(一)确山县竹沟革命烈士陵园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建于1959年,坐落在竹沟镇北三里庙,占地156亩。1983年开设竹沟惨案、中原烽火东西展厅,展出6位著名烈士的光辉业绩和130余幅著名将领照片。1986~2012年,工作人员整理出106名烈士传略,200余份文献资料,接待观众90多万人次。1988年10月,建成22.8米高的花岗岩结构纪念碑,碑上镌刻着原国家主席李先念题写的“竹沟革命纪念碑”7个大字。碑文由河南省委、省政府撰写。1997年4月被定为河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二)泌阳县烈士陵园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陵园位于县城北关,占地20亩。园内安葬132名革命烈士遗骨,其中有鄂豫边区省委书记张星江,省委委员陈香斋、王广宇、侯太俊等。18米高的烈士纪念碑,四面镌刻着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的题词。
(三)上蔡县烈士陵园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陵园位于县城东门外,占地40亩。园内安放40名烈士骨灰盒,135座烈士墓,其中无名烈士墓66座。
(四)平舆县烈士陵园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陵园位于县城西塔寺,占地150亩(水面40亩),安葬烈士17人,采用卧式碑。
(五)正阳县烈士陵园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陵园位于县城东北,占地20亩,安葬烈士16人,墓前立碑。
(六)汝南县烈士陵园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陵园位于县城南关三里店大堤南,安葬12名烈士,立碑志绩。
二、烈士纪念馆(碑)
(一)杨靖宇将军纪念馆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新馆位于驻马店市南6千米国道107线东侧,占地50亩,始建于1994年,落成于1995年1月16日,展厅面积1450平方米,江泽民主席题写“杨靖宇将军纪念馆”馆名。陈列文物、图片资料400余件。
(二)杨靖宇将军故居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故居位于新馆东2千米的李湾村,故居12间,展室9间,杨靖宇花岗岩半身塑像,年接待观众2万余人。1997年4月被授予“河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
(三)新蔡县小李庄事件烈士纪念碑 1933年7月2日,中共鄂豫皖边区县委书记李渭滨、新蔡县委书记管道乐等8名同志,在县城西小李庄被国民党逮捕,于陈店集用铡刀杀害。新蔡县人民为追念先烈,于1985年兴建烈士纪念碑一座,纪念碑坐落在陈店集先烈英勇就义处。
(四)遂平县烈士纪念碑 1975年8月特大洪水灾害后,遂平县人民为表达告慰烈士忠魂的意愿,在遂平县城建设路中段成立一座20米高的“革命烈士纪念碑”,碑下设台阶四层,雕花栏杆,碑身四面镌字,气势壮观。碑区400平方米。
第三节 优 待
优待是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先优厚待遇的制度。1978年和1979年,驻马店境内烈军属优待由所在生产队补助优待劳动日,纳入当年收益分配。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士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
1980年,对烈属、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普遍优待,执行“一证”(优待证)、“一书”(通知书)、“一册”(花名册),根据困难大小,每户补助150~350千克粮食。全区优抚对象67739户,优待30012户。生产队优待粮食148.5万千克、款39万元;大队优待粮食77万千克、款5.8万元;分责任田881户11178亩,享受代耕的307户。
1982年,全区优待31628户,粮食678万斤,折合163万元。
1983年,全区优待对象44442户、130342人,优待32810户,粮款折合284.13万元。
1984年,全区有烈属3212户、14747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309户、1491人。
1985年,改变变过去“一刀切”“平均主义”方法,实行“乡定乡筹、统一提取、平衡负担、分款属、按贡献、定优待、加奖惩”政策。全区优待对象59231户,优待31242,粮款折合人民币338.6万元。优待款户均120~150元,一次兑现。
1986年,全区优待对象59431户,优待32294户,优待款419.8万元,优待款户均130元,夏季一次兑现。
1989年,全区调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4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适当高于规定的标准。同时调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25元。对孤老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或其他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的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应适当高于规定的标准。
1992年2月,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农村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按比例增发优待金:凡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立一等功的军人,当年增发优待金50%;立二等功的军人,当年增发优待金30%;立三等功的军人,当年增发优待金20%。当年全区优待对象31763户,优待款1058万元,优待款户均333元。
1993年,全区优待对象17208户,优待款3367万元,成立优储金会177个,累计储金466万元。
1994年,全区优待对象17506户,优待款4498万元,成立优储金会196个,累计储金980万元。
1995年,全区优待对象30640户,优待款1618万元,优待款户均528元。
1996年,全区优待军烈属20583户,优待军属18998户,优待总金额1293.1万元,优待军属款1220.5万元。
1997年,全区优待军烈属21856户,优待军属18914户,优待总金额1606万元,优待军属款1321万元。
1998年,全区优待军烈属20919户,优待军属18397户,优待总金额2006.5万元,优待军属款1730.5万元。
1999年,全区优待军烈属32584户,优待军属16597户,优待总金额2100万元,优待军属款1668.2万元。
2000年,全市优待对象军属19226户,重点优抚对象优待26871人,军属优待款2338万元,优待款户均1216元。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款940万元,优待款户均300~500元。
2001年,全邟优待军烈属30179户,优待军属14750户,优待总金额1920.3万元,优待军属款1407.2万元。
2002年,全邟优待军烈属31095户,优待军属12835户,优待总金额1956.6万元,优待军属款1368万元。
2003年,全市优待军烈属29128户,优待军属10175户,优待总金额1709万元,优待军属款1194万元。
2004年,全市优待军烈属28395户,优待军属9503户,优待总金额1610.3万元,优待军属款1067.5万元。
2005年,全市优待义务兵家庭7730户,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0%给予优待,优待款1236.8万元;重点优抚对象27827人,按300~500元给予优待,优待款974万元。
2006年,全市优待义务兵家庭7502户,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0%给予优待,优待款1312.9万元;重点优抚对象29497人,按300~500元给予优待,优待款1032万元。
2007年,全市优待义务兵家庭7480户,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0%给予优待,优待款1496万元;重点优抚对象29610人,按300~500元给予优待,优待款1036万元。
2008年,全市优待义务兵家庭7390户,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0%给予优待,优待款1649.4万元;重点优抚对象29937人,按300~500元给予优待,优待款1048万元。
2009年,全市优待义务兵家庭6865户,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0%给予优待,优待款1896.5万元;重点优抚对象45184人,按300~500元给予优待,优待款1581万元。
2010年,全市优待义务兵家庭5923户,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0%给予优待,优待款1444万元;重点优抚对象41256人,按300~500元给予优待,优待款1762万元。
2011年,全市优待义务兵家庭6062户,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0%给予优待,优待款2057.5万元;重点优抚对象35620人,按300~500元给予优待,优待款1424.8万元。
2012年,对义务兵家庭实行优待金全覆盖,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县(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全市优待义务兵家庭7560户,优待款5193.2万元;重点优抚对象35753人,按300~500元给予优待,优待款1430万元。
第四节 伤残抚恤
一、伤残认定
驻马店根据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1997年4月民政部下发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残和抚恤对象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伤残等级定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所持证件,按其身份不同分为四种:“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抚恤标准分为抚恤金标准(在乡)、保健金标准(在职),根据不同的等级和致残原因抚恤金、保健金分别分15个标准,原则是因战致残的高于因公致残的,因公的高于因病的,在乡的高于在职的。
2004年8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据《条例》规定享受抚恤;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由重到轻分为一至十级;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新《条例》将原《条例》的“革命伤残军人”改称为“残疾军人”,取消在职伤残军人和在乡伤残军人的区别,统一抚恤金标准。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申请伤残抚恤的人员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评定程序由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
以上人员被评定为伤残人员后,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分别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并按规定进行抚恤。
二、抚恤(保健)金标准
从1989~2000年,区内先后7次大幅度提高伤残抚恤(保健)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护理的特、一等伤残军人,除发给伤残抚恤金外,每月增发护理费;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每月发260元护理费;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月发210元护理费;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月发160元护理费。对三等以上的革命伤残人员实行终身抚恤。对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医疗费不准定额包干给个人。2006年1月1日起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二级每人每月480元,因战因公三、四级每人每月380元,因病一至四级每人每月280元;2009年1月1日起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二级每人每月680元,因战因公三、四级每人每月550元,因病一至四级每人每月420元;2011年7月1日起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二级每人每月896元,因战因公三、四级每人每月717元,因病一至四级每人每月538元;2012年7月1日起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二级每人每月1036元,因战因公三、四级每人每月829元,因病一至四级每人每月622元。
革命伤残人员,在其他方面给予优待。凡下肢瘫痪或截肢的伤残军人,可配发手摇三轮车,同时每年发给80元三轮车维修费;凡需要配假肢、病理鞋、辅助器的免费供应,由民政部门负责报销;革命伤残人员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轮船,可享受半价优待;在乡特等、一等伤残人员死亡后,除已领取抚恤金外,另发给家属相当于死者半年伤残抚恤金。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待遇。
2000年,全区革命伤残人员4360人,其中:在乡伤残人员2069人,在职伤残人员2291人。
2002年,全市伤残人员4650人,其中:残疾军人4508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1人,伤残人民警察28人,伤残民兵民工13人。
2003年,全市伤残人员4663人,其中:残疾军人4521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1人,伤残人民警察28人,伤残民兵民工13人。
2004年,全市伤残人员4668人,其中:残疾军人4526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1人,伤残人民警察28人,伤残民兵民工13人。
2005年,全市伤残人员4791人,其中:残疾军人4640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7人,伤残人民警察30人,伤残民兵民工14人。
2006年,全市伤残人员5066人,其中:残疾军人4910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0人,伤残人民警察32人,伤残民兵民工14人。
2007年,全市伤残人员5135人,其中:残疾军人4960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2人,伤残人民警察39人,伤残民兵民工11人。
2008年,全市伤残人员5290人,其中:残疾军人5097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3人,伤残人民警察46人,伤残民兵民工14人。
2009年,全市伤残人员5481人,其中:残疾军人5262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47人,伤残人民警察58人,伤残民兵民工14人。
2010年,全市伤残人员5349人,其中:残疾军人5067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人,伤残人民警察70人,伤残民兵民工11人。
2011年,全市伤残人员5363人,其中:残疾军人5053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16人,伤残人民警察84人,伤残民兵民工10人。
2012年,全市伤残人员5416人,其中:残疾军人5085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32人,伤残人民警察88人,伤残民兵民工11人。
第五节 定 补
驻马店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和抚恤的对象包括6类,即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978年,全区优抚对象89950户,军属36689户,烈属4765户,老红军31人,残疾军人2960人,复员军人114995人。
1979年,国家明确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是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身抚养或虽有亲身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牺牲、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上述对象中的重点是烈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当年全区定补9052人,用款60万元。其中烈属1978人,复员军人5986人,退伍军人1010人,其他78人。
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其中将牺牲分为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两种。同时国务院规定1979年1月17日对越自卫还击战以后牺牲的烈士,抚恤标准增加300元;师长级烈士抚恤1000元,因公牺牲700元,病故者600元;战士级烈士抚恤800元,因公牺牲500元,病故者400元。定补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8元,城镇每人每月13元,退伍红军每人每月4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6~10元。当年全区定补10228人,用款85.2万元。其中烈属2395人,复员女军人6590人,红军和退伍军人1243人。
1981年,补助标准调高: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20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30元;病故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5元,城镇的每人每月20元。
1984年全区定补10926人。其中烈属2025人,复员军人6915人,退伍军人1739人,其他247人。
1985年1月起,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残废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实行定期抚恤,并在原来基础上提高标准。定补对象中的孤老者再增加5元,其他享受定补的对象仍保持定补。全区改为抚恤的有2366人,其中烈属1626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230人、失踪军人家属67人、病故军人家属443人,全年支款38.9万元。在乡老复员军人23234人,定补6923人,年支款70万元。带病还乡退伍军人2898人,定补1374人,年支款12万元。
1984~1985年,执行新的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新标准规定: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间的40个月工资计发;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正排职工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同时规定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抚恤的1/3;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
1989年,调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4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3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适当高于规定的标准。同时调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25元。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后一般不低于每人每月25元。对孤老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或其他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的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应适当高于规定的标准。
1992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166元,红军失散人员调整为35元。当年追认烈士4人。
1993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属”定期抚恤金基本标准在1989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1994年,发放伤残抚恤金287.8万元。追认烈士2人。
1995年,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执行每人每月55~60元,在城镇的执行每人每月65~70元;病故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50~55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60~65元。在乡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251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55元。当年全区在乡老复员军人20882人,定补款1003万元,每人每月40元。
1996年,上调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60~65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70~75元;病故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55~65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65~7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30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7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65元。
1999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95~100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05~110元;病故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90~95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00~105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45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90元。
2000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15~120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25~130元;病故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10~115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20~125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50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当年,全区革命烈士家属有132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有369人,病故军人家属有704人,红军失散人员有22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有15697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3609人。
2001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35~140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45~150元;病故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30~135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40~145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12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
2002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60~165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85~190元;病故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55~160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80~185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130元;自2002年7月1日起,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调整为不低于105元。全市有烈属1039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93人,病故军人遗属541人;在乡红军退伍老战士2人,红军失散人员26人,在乡复员军人16795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996人。当年追认烈士1人。
2003年7月1日起,烈士家属在城镇的每人每月255元,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95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在城镇的每人每月250元,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90元;病故军人家属,在城镇的每人每月245元,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85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15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05元。全市有烈属1047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14人,病故军人遗属562人;在乡红军退伍老战士2人,红军失散人员26人,在乡复员军人16826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059人。追认烈士4人。
2004年10月1日起,城镇烈属每人每年4200元,农村烈属每人每年264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90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52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60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34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
288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05元。全市有烈属1053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24人,病故军人遗属567人;在乡红军退伍老战士2人,红军失散人员26人,在乡复员军人16865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062人。追认烈士2人。
2005年1月1日起,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调整为抗日时期每人每年不低于189元,其他时期每人每年不低于147元。全市有烈属1058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35人,病故军人遗属580人;在乡红军退伍老战士2人,红军失散人员26人,在乡复员军人16873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062人。追认烈士1人。
2006年1月1日起,城镇烈属每人每年4980元,农村烈属每人每年312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462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94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426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76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336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抗日时期每人每月不低于209元,其他时期每人每月不低于167元;带病回乡军人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全市有烈属1058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37人,病故军人遗属582人;在乡红军退伍老战士2人,红军失散人员26人,在乡复员军人16873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453人。
2007年8月1日起,城镇烈属每人每年6000元,农村烈属每人每年360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540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42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510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30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408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抗日时期每人每月不低于295元,其他时期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带病回乡军人每人每月11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00元。全市有烈属1058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37人,病故军人遗属586人;在乡红军退伍老战士2人,红军失散人员26人,在乡复员军人16873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493人。
2008年10月1日起,城镇烈属每人每年6900元,农村烈属每人每年414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618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96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582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78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468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抗日时期每人每月不低于325元,其他时期每人每月不低于275元。带病回乡军人每人每月140元;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30元。全市有烈属1062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47人,病故军人遗属593人;在乡红军退伍老战士2人,红军失散人员26人,在乡复员军人16873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644人,参战涉核人员16386人。
2009年10月1日起,城镇烈属每人每年7940元,农村烈属每人每年476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711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455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669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435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782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抗日时期每人每月不低于395元,其他时期每人每月不低于345元。带病回乡军人每人每月210元;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00元。全市有烈属1065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52人,病故军人遗属595人;在乡红军退伍老战士2人,红军失散人员26人,在乡复员军人16873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688人,参战涉核人员16628人。追认烈士1人。
2010年10月1日起,城镇烈属每人每年8730元,农村烈属每人每年524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782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501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736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479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860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抗日时期每人每月不低于435元,其他时期每人每月不低于385元。带病回乡军人每人每月230元;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20元。全市有烈属742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06人,病故军人遗属494人;红军失散人员1人,在乡复员军人12279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623人,参战涉核人员15362人。
2011年10月1日起,城镇烈属每人每年10480元,农村烈属每人每年603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899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576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846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551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1032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抗日时期每人每月不低于495元,其他时期每人每月不低于445元。带病回乡军人每人每月260元;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50元。全市有烈属712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98人,病故军人遗属480人;红军失散人员1人,在乡复员军人11085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213人,参战涉核人员14959人。
自2011年7月1日起,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补助130元;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2012年10月1日起,城镇烈属每人每年12050元,农村烈属每人每年693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1034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662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973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634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1187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抗日时期每人每月不低于545元,其他时期每人每月不低于495元。带病回乡军人每人每月295元;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85元。全市有烈属667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98人,病故军人遗属474人;红军失散人员1人,在乡复员军人10922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448人,参战涉核人员15273人,农村籍退役士兵36231人,部分烈士子女(含部分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795人。评定烈士1人。
第六节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2007~2012年,驻马店市以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为重点,先后制定下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对优抚对象住院后医疗保险、新农合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报销比例不低于95%,五至六级不低于90%,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按40%予以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按30%予以补助。在此基础上,全市还将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支付医疗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予以再次救助。全面成立以“参合参保资助、医疗费减免、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一站式”结算服务为主要运作机制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在全省首家采取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同步结算工作与低保、五保等民政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工作结合起来。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开发民政对象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各县区在各定点医院设立端点,在县(区)民政部门成立管理信息终端,随时监控掌握优抚和救助对象就医情况和各医疗服务机构实施治疗情况,及时查询、汇总优抚医疗和救助信息。优抚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自动生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报销(补偿)金额、优抚对象按比例补助金额、自付金额三个部分,优抚对象住院病愈支付自费金额后既可出院。
第七节 光荣院
光荣院是民政部门管理的、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是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生活、医疗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2012年,驻马店市有光荣院5所,主要供养孤老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烈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多年来全市光荣院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强化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较大的成绩,新蔡县光荣院被民政部授予“文明光荣院”称号。
一、泌阳县光荣院
建于1955年,编制床位46张,有工作人员15人。
二、新蔡县光荣院
建于1958年,占地面积21亩,编制床位35人,有工作人员35人。
三、汝南县光荣院
建于1994年10月,占地面积1亩,编制床位15张,有工作人员2人。
四、遂平县光荣院
建于2000年6月,占地7.8亩,编制床位25张,有工作人员7人。
五、西平县光荣院
建于2004年6月,占地2亩,编制床位38张,有工作人员8人。
第八节 复员退伍安置
1978年,驻马店在城镇安置中按照“行业归口”办法,进行复工、复职、复学和就业,对极少数农村入伍的有技术、有文化者,根据国家需要安排适当工作。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城镇退伍兵的增多,全区复员退伍安置工作难度增加,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方法和区别安置的原则,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其所需计划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分别纳入接收单位的地属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新增职工计划。对转业士官,服现役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的原则,尽量照顾专业对口,定为全民固定工。
1990年,全区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4532人,其中农村兵1746人、城镇兵2786人。
1991年,全区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4538人,其中农村兵1770人、城镇兵2812人;在区内安置人数为4546,其中城镇兵2898人、农村兵1648人。
1992年,全区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352人,接收军地两用人才275人,开发使用226人,开发率82%。
1993年后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当年,全区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317人,接收军地两用人才435人,开发使用403人。
从1994年开始,采取“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拓宽安置渠道,扩大供需见面的范围,注意向第三产业倾斜,对到个体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当年全区接收退伍义务兵5325人,其中城镇安置3441人、退伍回农村1884人;安置转业志愿兵66人。接收军地两用人才581人,开发使用537人。
1995年,全区接收退伍义务兵4535人,其中城镇安置3090人、退伍回农村1445人;安置转业志愿兵881人,接收军地两用人才398人。
1996年,全区共接收退伍义务兵和志愿兵4967人,其中城镇安置3345人、农村安置1622人。
1997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等办法,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安置。为确保退役士兵及时得到妥善安置,明确规定接收退役士兵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均衡负担安置任务。对退役士兵,则根据在部队表现区别对待,对农村入伍的退伍军人,绝大多数回乡搞农业生产;对农村入伍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和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政府予以适当照顾安排工作。1997年,全区共接收退伍兵4651人,其中城镇安置2801人、农村安置1850人。接收军地两用人才1285人。
1998年,全区接收退伍义务兵4058人,其中城镇安置2299人、农村安置1759人。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500人,接收军地两用人才1345人,开发使用率93%。
1999年,加大有偿安置督办力度,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借助新闻舆论,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又不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的单位,进行曝光和经济处罚。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自谋职业业,退伍后补助1万元,志愿兵补助1.5万元。全区共接收退伍义务兵5917人,其中城镇安置3035人、农村安置2882人。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453人,接收军地两用人才606人,有506人得到开发,开发使用率92%。
2000年,全区共接收退役士兵4413人,其中城镇安置2369人、农村安置2044人。接收安置转业士官615人,接收军地两用人才1448人,开发使用率92%。
1986~2000年,全区共接收退役士兵80239人,其中农业35863人、非农38564人,转业志愿兵5812人。城镇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44376人(含转业志愿兵),接收军地两用人才16034人,开发录用14500人,开发率90%。全区成立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中心,各县市成立了206个两用人才机构,村民委员会联络员2893人,形成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联络网,为退伍军人发挥作用穿针引线搭桥铺路,扭转过去单靠行政部门安置的局面,为全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2001年,全市共接收退伍士兵4768人:城镇2066人,农村2702人。转业士官327人,安排2409人,自谋职业12人,农村两用人才开发1378人,开发率90%。
2002年,冬季征兵开始全国统一实行《优待安置制度》。当年,全市共接收退休士兵4240人:城镇1397人,农村2843人。转业士官318人,安排1738人,农村两用人才开发973人,开发率95%。
2003年,全市共接收退伍士兵4369人:城镇1437人,农村2932人。转业士官190人,安排1649人,自谋职业296人,接收两用人才开发747人,开发率95%。
2004年,全市共接收退伍军人5455人:城镇167人,农村3784人。转业士官178人,安排1878人,自谋职业140人,农村两用人才开发1512人,开发率95%。
2005年,全市共接收退伍军人3945人:城镇1024人,农村2921人。安排1134人,自谋职业127人,农村两用人才开发1020人,开发率98%。
2006年,全市共接收退伍军人3299人:城镇1089人,农村2210人。转业士官24人,安排1197人,自谋职业331人,农村两用人才开发763人,开发率97%。
2007年,全市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3340人:城市894人,农村2446人。转业士官66人,安排997人,自谋职业496人。
2008年,全市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3698人:城市861人,农村2837人。转业士官51人,安排940人,自谋职业528人。
2009年,全市共接收安置退伍士兵3702人:城市905人,农村2797人。转业士官122人,安置1069人,自谋职业562人。
2010年,全市共接收安置退伍士兵3614人:城市847人,农村2761人。转业士官111人,安置487人,自谋职业545人。
2011年,全市共接收安置退伍士兵3528人:城市924人,农村2488人。转业士官116人,安置1070人,自谋职业698人, 技能培训2042人,培训率95%。
2012年,全市共接收安置退伍士兵3621人:城市1158人,农村2370人,转业士官93人,安置1123人,自谋职业750人,技能培训2738人,培训率95%。
第九节 军休工作
1981年前,驻马店的军队离退休安置工作由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服务管理。
1986年,为军休干部建房97套,建筑面积5784平方米,接收安置离退休干部42人。
1986年,设立驻马店市和西平县2个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确山县、泌阳县、遂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新蔡县和正阳县8个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全区配专职干部27人,汽车14部,医疗诊所1个。当年需进住59人,接收住进21人。
2002年,全市共建楼房10栋,住房161套,总建筑面积13890平方米,附属面积2032平方米。根据《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文件精神,全市共出售房屋73套,其中团职以上住房43套、营职以下住房30套,总面积4643.12平方米。为73户军休人员办理房产证。
2005年,驻马店市军队退休离休干部休养所从南海路九巷旧址搬迁至十三香路北段,为军休干部提供更优质的生活、娱乐环境,认真落实好军休干部两个待遇,让军休干部安度晚年。
2006年,按照《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面积未达到货币补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列入第四批(含第四批)以前安置计划且于2007年8月6日前未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过认真核实军休干部信息,至2012年前四批(含第四批)的军休干部共111人,经报上级批准拿到货币补差,总金额近1000万元。
1986~2012年全市共有8个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2个干休所,工作人员35人,车辆19辆。2012年底全市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伤病残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计386人,其中离休干部80人、退休干部182人,伤病残退休士官51人,无军籍军工10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