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2012年,驻马店市民政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解决民生、维护民利,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城乡基层民主自治制度逐步完备。在农村以村民自治为着力点,在城市以社区建设为载体,全面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2011年,全市共有2675个村参加第七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全市村村都成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社会行政事务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婚姻登记服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殡葬改革工作成效明显,2012年,全市有殡仪馆7个,经营性公墓9个,村建设公益性墓地1210个;实现收容遣送向救助管理的体制转变;依法规范管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至2012年底全市共有社会组织1169个;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2007年以来撤乡建镇35个,推进城镇化进程;地名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走向社会化、法制化。“双拥”工作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为载体,全面落实各项“双拥”优抚安置政策富有成效,撤地设市后,2003年、2007年、2011年连续3届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面成立,优待抚恤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保障问题得到较好解决;退伍安置改革稳步推进,经济补偿、就业服务、重点安置、城乡一体的退伍士兵安置政策新体系初步成立;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较好落实,交接安置多样化、保障制度法制化、服务管理社会化格局基本形成。
社会救助逐步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最后一道保障网逐步完善,成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专项救助、临时救助为补充的新型救助体系;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2012年全市累计为480118人发放城乡低保金48292.6万元;农村五保户,实现由集体互助向公共财政保障制度的转变。2012年,全市有五保对象47286人,乡镇敬老院200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19077人;救灾工作成立灾民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体系;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由城市“三无人员”特殊群体逐步扩大到社会家庭老人、儿童,成立完善对社会孤儿和艾滋病致孤人员的救助工作机制,1985~2012年全市累计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11个,收养489人,2012年全市福利生产企业17个,安置1304名残疾人就业;福利彩票发行和彩票公益金筹集逐年提高。1989年以来全市累计发行福利彩票108145万元,为国家筹集公益金35471万元,资助福利项目665个,累计用款1120万元。
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组织实施助学、助孤、助医、济困活动,2003~2012年全市共募集善款及项目资金895.5万元,救助各类困难群众3万余人次。
老龄工作自开展敬老社会化服务活动以来,有效提高全市老年人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第一节 婚姻管理
1978~2012年,婚姻登记工作通过推行行政、政务公开,建章立制等强化婚姻管理,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全市婚姻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1991年下发《婚姻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对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提出规范化要求。
1993年,下发《关于加强婚姻证件管理的紧急通知》,启用新式婚姻证件。
1994年,执行《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双方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出示的介绍信等文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注销其离婚证。申请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1996年,对全市县乡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003年,驻马店市执行新的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取消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婚姻登记当场办理;取消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出具证明;自愿婚检;增加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2003年10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全市各县区民政局成立婚姻登记处,办理辖区内居民的婚姻登记;取消乡镇、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的业务;驻马店市民政局办理全市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全市有婚姻登记机关12个,分别是驻马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遂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西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平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确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泌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汝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正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004年,全市加强婚姻管理规范化建设,婚姻登记实现计算机办理。结合政务公开,规范婚姻登记中的流程和工作人员行为,向社会公布婚姻登记大厅的地址、名称、接待时间;要求婚姻登记接待柜台要敞开和降低,能够让当事人坐着,平等地进行面对面服务;要求婚姻登记大厅实行随到随办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2005年,婚姻登记大厅实行政务公开,婚姻登记条件和程序、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监督电话上墙。婚姻登记实行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内部管理上成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工作规范、学习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证件和印章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
2006年,规范全市婚姻档案的管理,设立档案室,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及时检查整理档案。
2012年7月,实现全省婚姻登记联网。
2007年,驿城区、上蔡县和西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被河南省民政厅表彰为河南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2008年,西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获民政部表彰的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称号;2009年,驿城区、泌阳县、上蔡县、新蔡县、正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获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称号;2010年,驻马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确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平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获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称号;2011年,遂平县民政局被河南省民政厅表彰为全省婚姻登记工作先进单位。2012年,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被省民政厅表彰为河南省群众满意的专项社会事务服务窗口单位。
1986~2012年,全市累计培训婚姻登记人员1260人,办理婚姻登记11.55万对,离婚登记18.8万对,撤销婚姻510万对,撤销不合格婚姻介绍所28家。
一、婚姻登记管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颁布两部《婚姻法》、五部婚姻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2003年10月1日经修改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陈旧做法及规定进行重大改革:取消带有行政性干预条款,突出以人为本,实现由政府干预婚姻向公民婚姻自主的转变。驻马店取消乡镇办理婚姻登记,成立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弱化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取消“管理”二字,结婚、离婚由行政审批改为行政确认;办理婚姻登记不再需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证明材料,只需当事人就其婚姻状况做出声明;强制性婚检改为自愿选择,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健康证明不再作为结婚审批的必要条件;对事实婚姻和未婚先孕、未婚先育的当事人取消行政性罚款,增加补办和遗失补领结婚证的条款;简化烦琐的婚姻登记手续,只要证件齐全就可当时办理,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减轻经济负担等。
二、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驻马店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提交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提供《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即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程序为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当事人提交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提供《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即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声明书;因故不能亲自去的,可以委托办理。
婚姻无效的情形为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法所称“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等。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三、婚姻登记记录
1978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31832对。
1980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1983年,办理结婚登记56468对。
1984年,办理结婚登记41553对,按法律处理违法婚姻484对。
1985年,结婚登记42579对,离婚169对。
1988年,基本实现婚姻登记制度化、组织网络化和服务系列化。上蔡县婚姻登记服务一条龙的做法曾录像在第九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作为典型宣传。全市婚姻登记服务型经济收入22.1万元,违法婚姻也由1987年的10%下降到3%。
1990年,培训婚姻登记员102人。全年婚姻登记68953对,违法婚姻0.3%。
1992年,全市婚姻登记7.4万对,登记率100%。
1993年,全市婚姻登记6.6万对,离婚登记1991对,查处违法婚姻6428对。
1994年,全市婚姻登记6.1万对。
1995年,正阳县人大审议出台《正阳县婚姻管理实施细则》,成为全省第一个县级婚姻管理地方性法规。当年全市婚姻登记7.3万对,结婚登记率比1994年提高15%。
1996年,全市办理结婚登记7万对,离婚登记1785对。
1997年,全市办理结婚登记7万对。
1998年,全市办理结婚登记6.2万对。
1999年,婚姻登记管理规范化程度提高,共办理结婚登记6.5万对。5月,开展婚姻登记行政执法大检查,抽查1998年结婚登记42293对,离婚登记1456对,抽查结果,婚姻登记合格率99.72%。
2000年,全年办理结婚登记6万对,婚姻登记率81.3%。
2001年,全年婚姻登记手续75873对,结婚登记率达到了98%。
2002年,全市共办理婚姻登记手续75837对,结婚登记率达到99%,取缔l0个不合格婚姻介绍所。
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使办理婚姻登记程序简单,手续简便;结婚、离婚率都有所提高。当年办理结婚登记7.1万对,离婚登记9870对,补发婚姻登记证近1万本,出具婚姻登记证明1万多份。
2004年,办理结婚登记7.5万对, 离婚登记1.3万对;2005年,办理结婚登记7.3万对,离婚登记1.2万对;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7.8万对, 离婚登记1.41万对; 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7.6万对,离婚登记1.5万对;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7.63万对,离婚登记1.61万对;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7.89万对,离婚登记1.75万对;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8.32万对,离婚登记1.61万对;2011年,办理结婚登记7.6万对, 离婚登记1.09万对;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7.75万对, 办理离婚登记1.29万对。
四、婚姻服务
1987年,驻马店地区在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举办婚姻登记人员培训班,提高婚姻登记人员的业务水平。1991年,全市加强对婚姻管理工作的检查,推进婚姻登记工作正规化建设和达标活动,对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在岗培训,对婚姻登记资料实行建档建卡。1993年1月1日启用新式婚姻证件,公开办理婚姻登记的收费标准,禁止在婚姻登记收费方面搭车涨价,严厉打击个别乱收费现象。1997年,对全市婚姻登记员进行集中培训,颁证上岗。为规范婚姻服务市场,同年,正阳县和驻马店市成立规范的婚庆服务中心,在婚庆用品、婚姻介绍、婚宴服务等方面提供系列化服务。1998年规范服务活动,所有的婚姻登记处都把婚姻登记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监督办法等作为规范服务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驻马店地区婚姻中介组织始于1995年。1996年,对31个婚姻介绍所进行清理整顿,取缔16个不合格婚姻介绍所。1997年,开始对婚姻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婚姻介绍所准许继续开办,不合格的予以取缔。1997年,全市有婚介所19个。1998年因条件差,服务不规范,违规经营等原因撤销9个婚姻介绍所,新增4个符合条件的。1999年全市有婚姻介绍所9个。2000年开展婚姻中介组织年检工作,10个符合条件予以保留,1个因违法经营被注销。2002年,民政部门审批婚姻介绍所职能被取消。
第二节 殡葬管理
一、殡葬改革
20世纪70年代中期,驻马店地区根据中央、国务院对殡葬改革制定的具体政策,开始逐步推行火葬。汝南县、西平县和遂平县分别于1978年、1979年和1980年先后建成火化场。汝南县火化场负担汝南、上蔡、正阳和平舆4县的火化任务,于1978年起开展火化业务。至1985年共火化尸体110具,平均每年13.6具;西平县火化场负担遂平县、确山县、驻马店市火化任务,于1984年起开展火化业务,至1985年共火化58具,平均每年29具;遂平县火化场负担西平县、舞钢区、漯河市火化任务,于1981年起开展火化业务,至1985年共火化615具,平均每年123具。
1985年底,全区共建有3处火化场,拥有火化炉6个,殡葬管理人员35人,接尸车5部,固定资产101万元,周转资金5万元。1986年,全区共火化尸体375具,西平县、汝南县火化场的火化率较上年有大的增长。
1987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殡葬改革会议精神,驻马店行署下发开展殡葬改革的通知,宣传部门等单位联合向全区发出殡葬改革的公开信,号召城镇干部职工亡故后自觉实行火化;农民火化率也开始上长升。全年共火化尸体531具。
1988年,火化尸体950具。上蔡县、平舆县作为土葬不留坟头的试点。
1989年,共火化尸体1305具,占目标责任制1154具的113%。
1990年,全区共火化尸体1762具,比1989年的1305具增长了35%。正阳县出资25万元建起一座殡仪馆。
90年代后,全区殡葬改革工作步伐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殡葬职工队伍建设和殡葬服务水平都取得阶段性成果,火化逐渐被群众接受,火化率逐年上升。1996年举行大规模宣传活动,纪念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签名倡导火化40周年,汝南县、西平县和遂平县制定完善殡葬管理办法,扩大火化区域,提高亡故人口火化率。
1998年,区内实行凡城镇户口人员一律实行火化的政策,对拒不执行的国家职工干部不解决丧葬费用并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同时明确民政、公安、工商、卫生、土地管理、财政、林业、宣传文教、工会、青年团、妇联等配合部门的职责,要求县市要成立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殡葬管理所。2000年,殡葬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火化率大幅度提高,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1991~2000年,全区共火化尸体24188具,新建殡仪馆3个,建设经营性墓地8个,建设公益性墓地2531个,平掉坟头8万个,还耕土地3000多亩。其中,1992年火化尸体2052具,平掉坟头3600个;1994年火化尸体2388具;1995年火化尸体2416具;1996年全年火化尸体2635具;1998年火化尸体2390具;2000年火化尸体8651具。
2001年,殡葬改革取得新进展,共火化尸体11742具,火化率为31.6%。平舆县、正阳县、新蔡县、确山县和泌阳县殡仪馆建设主体工程先后竣工。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试点建设分别在遂平、上蔡两县完成。
2002年,共火化遗体22835具,平均火化率55.92%,比上年提高25%,超过省定目标(50%)5.92个百分点,在全省属进度较快的省辖市之一。
2003年,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驻马店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全年共火化遗体3.56万具,平均火化率达到88.17%以上,较上年相比提高32个百分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发展较快,共有6个县1886个村完成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建设。
2004年,共火化尸体33024具,平均火化率达到80%。全市共有1897个村成立了农村公益性墓地。对全市l0个经营性公墓进行了年度检查。
2005年,平均火化率为82.1%。全市共有1897个村成立了农村公益性墓地。
2006年8月,驻马店下发《关于规范我市殡仪服务收费的通知》,规范全市殡葬服务收费。全年火化尸体34024具,平均火化率为67.21%
2007年,共火化遗体34390具,平均火化率为67.l%。
2008年,共火化遗体34427具,平均火化率为66.81%。
2009年,集中开展了全市公墓的清理整顿。全年共火化遗体33684具,平均火化率为64.88%。全市有1210个村建起了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3.63万多穴,骨灰入墓率为20%。
2010年,驻马店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要普及火化,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等。全年共火化遗体31842具,平均火化率达到60.78%。
2011年,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确山县、平舆县实行免除低收入居民殡葬基本费用的惠民殡葬政策。全年共火化遗体28456具,平均火化率为61.33%。
2012年,全市实现免除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费用的惠民殡葬政策。全年共火化遗体25861具,火化率为55.17%。
二、殡仪馆
2012年,驻马店市有殡仪馆8个,分别是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正阳县、确山县和新蔡县殡仪馆。
(一)汝南县殡仪馆 汝南县殡仪馆建于1975年,占地14亩,位于县城东3千米处,内设办公室、财务室、值班室、开票室、保管室、司机班、火花班、业务班8个科室,殡仪车10辆,火化炉4台。2001年4月,汝南县在县城南10千米处建新的殡仪馆,拟于2013年3月搬迁,新建殡仪馆建筑面积3700平方米。
(二)西平县殡仪馆 西平县殡仪馆建于1978年,1984年开始火化第一具遗体,2002年对旧馆进行全面改扩建。殡仪馆位于西平县城西开发区国道107线214号,占地70亩,有干部职工59人,殡仪车13台,火化机4台,分为办公区、休闲区、业务区、祭奠区、公墓区,设有追悼大厅、贵宾休息室、贵宾骨灰存放堂、停车场。
(三)遂平县殡仪馆 遂平县殡仪馆建于1980年,担负着驻马店市区和遂平县亡故人员遗体火化任务。有工作人员104人,为国家三级殡仪馆。建有办公楼、车库、业务服务楼、火化间、骨灰寄存楼等,建筑6000多平方米。有6台火化炉,殡仪车15辆,日火化量科达150具以上。2012年,对1000平方米的车库和老办公楼进行装修改造,设立8个灵堂、18个休息室。
(四)上蔡县殡仪馆 上蔡县殡仪馆建于1997年,199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有职工62人,占地68亩,设有办公室、接待室、悼念厅、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五)平舆县殡仪馆 建于2001年,2002年4月投入使用。有职工104人,承担着全县的火化任务。馆内建有殡仪大厅、火化间、综合办公楼、休息室、瞻仰厅、殡葬商品店等设施。有4台火化炉,殡仪车6辆。
(六)确山县殡仪馆 确山县殡仪馆建于2001年,2002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占地约40亩,位于确山县三里河乡长岭岗。火化炉2台,殡仪车2辆。
(七)正阳县殡仪馆 正阳县殡仪馆成立于2002年11月,占地73亩,有员工66人,担负着正阳县全县亡故人员遗体火化任务。建有办公楼、车库、业务服务楼、火化间等,有火化炉4台,殡仪车7辆。
(八)新蔡县殡仪馆 新蔡县殡仪馆建于2001年,占地60亩,位于县城西6千米处。有工作人员59人,馆内设有服务大厅、大中小悼念厅,美容厅,火化车间等,有火化炉4台,殡仪车12辆。
三、公 墓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驻马店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成立。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成立。驻马店要求成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建设公益性墓地,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提供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文件包括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区内第一家经营性公共墓地是1990年4月在确山县成立“骨灰公墓”。1991年5月驻马店市驿城区成立“驻马店市骨灰公墓”。1993年12月遂平县成立“隐龙岗公墓”。1994年3月汝南县成立“南华公墓”。1997年4月上蔡县兴建“卧龙岗公墓”,平舆县兴建“龙岗公墓”。1998年4月泌阳县兴建“龙凤坡公墓”,确山县兴建“乐山公墓”,西平兴建“松鹤园公墓”。 2002年,随着驻马店市行政区划调整,原驻马店市骨灰公墓更名为驿城区香山公墓,原确山县乐山公墓归香山公墓更名为香山公墓第二墓区。2003年,正阳县兴建圆梦居公墓,新蔡兴建居仙园公墓。2011年,驿城区兴建桃木山公墓,原香山公墓第二墓区划归桃木山公墓。
公益性墓地建设步伐缓慢。2010年8月驻马店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管理经营性公墓,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提高骨灰入公墓率。至2012年,各县区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一些农村公益性墓地,但由于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地势不好、群众不愿意安葬等原因,安葬率不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益性墓地已成为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人群遗体安葬的必须设施,要逐步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加快建设。
第三节 收容遣送与流浪救助
2001年,收容遣送严格执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办法》和中治委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意见,积极配合城市经济环境整治活动开展工作,全年共收容遣送盲流2334人次,仅市收容遣送站在迎接东西部经贸洽谈会期间就收遣1090人次。全年办理收养登记285起,其中涉侨,港、澳、台登记5起。2002年, 收容遣送盲流人员2038人次。
2003年6月,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施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方法和制度发生根本变化,实现从管制到救助、从强制到自愿、从管制到服务的职能转变。全年共收容救助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2290人次。驻马店收容遣送站正式更名为驻马店市救助管理站。
2005年,全市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3100多人次。2006年,全市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5366人次。
2007年,全市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5307人次。2008年,全市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9830人。2009年,全市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3900多人次。2010年,全市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4436人次。
2011年,出台驻马店市财政局、驻马店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救助管理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专款专用,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同年占地近7亩,建筑面积2500多平方米的市救助站(市流浪未成年人救治保护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救助站有床位60张,能提供合乎标准的饮食、住宿,拥有儿童图书室、课室、活动室(里面要配备乒乓球案等各种健身器材)、球场等,可供流浪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全市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0784人次。
2012年,在全市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2065人次。
第四节 民间组织管理
民间组织,主要是指在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类别的民间性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十大类。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1989年10月,驻马店利用报纸、广播等媒体和标语、简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学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活动,营造学习新条例的舆论氛围。
1992年3月~1993年6月,为规范全区已成立的各类民间组织,对全区的民间组织进行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整顿期间,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对全区的民间组织专职干部进行轮训。
1994年,经过清查清理,澄清各级各类社会团体底数,为118个社会团体办理登记手续,其中11个属当年新登记社会团体。
1995年,全区性社会团体共注册登记128个,其中10个属当年新登记团体。
1996年,新注册社团26个,社会团体总数达到449个,团体会员41868个,个人会员262890人。
1997年初,再次对全区的民间组织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审查社团的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和遵纪守法情况等。经自查、审查,凡符合条件的社团,经审定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社团,经公告合并或注销。1997年底,全区登记民间组织850个,其中全区性的民间组织151个、县级313个、乡镇386个。登记管理机关对27个不符合规定的民间组织进行注销登记;对30个活动不经常、管理不规范的民间组织作出暂缓登记的处理;对部分民间组织进行合并。
1998年,加大对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清理后社会团体减少到367个,其中撤销86个、合并57个、新登记10个。全区性社会团体减少到104个,其中撤销27个、合并23个、新登记7个。
1999年,继续加强民间组织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对非法社团组织进行清查。全区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后,合格保留242个,其中全区性55个、县级187个,新登记成立13个、撤销81个。
2000年,民间组织管理重点是开展气功类社会团体专项清理整顿。全区注册登记的气功社团4个,注销登记的气功6社团个,非法气功社团6个。
2001年,登记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64个,其中市直6个。社会团体依照登记、年检、督查、处罚的原则,对全市现有340个社会团体进行年检,新注册登记5个,查处非法社团1个。
2002年,民间组织管理完成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共清理出社团分支机构87个,办理登记证43个。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整顿登记工作,共清理出民办非企业单位1252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105个。对社会团体党建和涉及企业收费进行全面检查,查出涉及企业收费的社会团体42个,超标准收费1.45万元,应上缴违规金额1.45万元。对各类社会团体进行年检,全市性社团年检59个,县区性社团年检182个。共审批新成立社团24个,其中全市性9个、县区性1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1个,其中全市性10个、县区性15个;办理变更登记社团2个。
2003年,完成全市民间组织年检工作,共年检342个,其中年检合格的287个、不合格的13个、限期改正的19个,撤销登记的13个;完成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办理发放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证书100个;审批新成立社团1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2个;对全市132个民间组织的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民间组织收费行为得到较好的规范。取缔3个非法民间组织,纠正1个社会团体违法经营。
2004年,完成全市民间组织年检工作,共年检442个,其中年检合格的373个、撤销登记的25个;审批新成立民间组织66个,其中社会团体4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3个;取缔了18个非法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80家。
2005年,全市注册登记民间组织560个,其中社会团体39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5个;参加年检的364个,占应年检总数的65%。上半年共审批新成立全市性民间组织6个,其中社会团体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个,变更登记5个;开展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培训;在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广泛开展自率与诚信建设活动。
2006年,全市共登记民间组织642个,其中社会团体43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11个,年检率96%。
2007年,完成民间组织年检工作,对140个社会团体、4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明显进展。
2008年,完成民间组织年检工作,年检率达到90%。审批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18家、社团7家。对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进行了专项清理。依法查处民间组织的违规违纪行为和非法民间组织。
2009年,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积极探索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机制,对169个全市性社会团体、8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年检率达到90%以上;组织全市性新社会组织参加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2010年,新增社会组织62家,变更26家,全市社会组织总数达864家;对符合年检条件的788家社会组织进行年检,年检率65%;对63家社会组织进行撤销登记。对167家全市性社会团体“小金库”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抽查34家社会团体,查处私设“小金库”违规资金20多万元。
2011年,全市共有社会组织984家,年检率达93%以上。依法查处全市性违规活动社会组织1家,依法注销、撤销社会组织6家(其中注销2家、撤销4家)。社会组织按规定成立党组织,已成立党支部(含临时支部)65家。市直已登记的社会组织241家,已成立党组织8家(支部6个、总支2个),党组织关系在社会组织中的党员人数为104人。党组织覆盖率98%。
2012年,全面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成立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全市共有社会组织1169个(其中社会团体60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69个)。全年新成立登记社会团体46个,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136个。撤销社会团体25个,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30个。注销社会团体1个,取缔非法组织2个。全市社会组织年检率达到95%。
第五节 区划管理
1965年7月,由信阳专员公署分设驻马店专员公署,将原属信阳专员公署的驻马店镇、遂平、西平、上蔡、新蔡、正阳、平舆、汝南、确山和原属南阳专员公署的泌阳县划归驻马店专员公署管辖。1967年12月改称驻马店地区,行政公署驻驻马店镇,辖驻马店市(今驿城区)、确山县、泌阳县、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新蔡县、正阳县9县1市,196个乡(镇、街道),22660个自然村。1985~2000年,全市共有行政区划变更47处,规模最大的一次区划变更是撤销原驻马店地区,设立地级驻马店市,其余均为撤乡设镇。各县(市)中,遂平县行政区划变更2处,西平县行政区划变更1处,上蔡县行政区划变更5处,汝南县行政区划变更7处,平舆县行政区划变更4处,新蔡县行政区划变更7处,正阳县行政区划变更5处,确山县行政区划变更6处,泌阳县行政区划变更5处。截至2012年底,全市共辖32街道、83个镇、77个乡,290个居委会,2575村委会。
第六节 地名管理
1980年3月,驻马店开始地名普查试点(上蔡县)工作。地名普查的内容有各县乡、镇、街道的行政区划和居民点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名称;重要的或有方位意义的人工建筑名称;区内重要的纪念地、陵园、古迹和游览胜地及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要求各县、镇(乡)在1980~1981年内完成普查任务,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上蔡县地名普查试点工作从1980年4月15日开始,历经22天,到5月6日结束,全县基本完成地名普查任务。1980年5月19日驻马店全面铺开地名普查工作,止1982年12月,完成图、文、表、卡四项成果,12月17日,经省、地两级地名普查成果验收组验收合格。
1983年7月,完成《河南省地名词典》中驻马店地区地名词典编写任务,共上报921条。
1987年,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驻马店部分资料收集及图、文、表、卡四项成果编纂复查、上报工作。在此基础上,于1988年完成《河南省地名词典》驻马店部分的编写工作。
1988年1月,编辑出版《驻马店地区县市概况》。8月编辑出版《驻马店地区集镇》,对全区较为重要的集镇进行介绍。
1989年1月,在全区开展《地名志》资料收集、编辑工作,1990年12月编辑出版《驻马店地区古今地名释要》,收录古今地名7类1018条。
1992年9月,出台《驻马店地区地名管理规定》,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标准化道路。
1993年5月,绘制出版《驻马店地区地图》。
1994年5月,编纂出版《驻马店地区地名手册》。
1996年7月,在全区有计划、分阶段地开展国(省)道两侧村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1997年10月,编纂、绘制、出版《驻马店地区地图集》。
1998年5月,对全区城镇建筑物名称清理整顿,制定《驻马店地区城镇建筑物命名标准》。
1999年5月,在全区组织开展了城镇地名命名规划工作。
2000年6月撤地设市后,在全市展开城市地名设标工作,市区和部分县城区道路标牌设置采取市场运作方式,与商家联合设置带广告位的豪华灯箱式道路标牌,标牌的制作、安装、破损维修、老化更换、日常维护费用全部由商家承担,道路标牌的产权归市民政局所有,道路标牌广告部位的使用权归商家所有。
2002年,按照《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要求,对市区内新建、扩建及规划的道路进行命名、更名的准备工作。
2003年,对市区新建、扩建的27条道路予以命名,对75条道路(巷)给予更名,对7条道路名称给予废弃,对原有名称99条道路(巷)名称重新公布。
2003~2006年,完成驻马店市10个类别及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地名属性信息的收集和入库工作。
2007年底完成驻马店行政区域地名数据库的建设,并对地名数据库进行更新、补录和上报。
2004年2月,编印出版《驻马店市城区标准地名图》,向社会公布市区道路更命名成果。年底重新编绘印制《驻马店市政区图》,给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社会提供区划设置信息服务。2007年增印《驻马店市城区标准地名图》和《驻马店市政区图》。
2009年12月,成立驻马店市区划地名网站。
2010年6月,为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全市各县区地名数据库技术员20多人,参加省地名数据库软件升级培训班。7月,全市各县区对地名数据库的地名信息、图库对接、边界线勘界资料进行录入、增补、更新和上报共6万条。
2012年3月~12月,修改编印《驻马店市政区图》。
2012年6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大典·河南分卷·驻马店篇》的编纂工作,完善市县两级地名数据库,完成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和行政区划五类数据的补充、汇总上报工作。
2011~2012年,完成市中心城区200余条道路街巷的标牌设置工作,共设置道路标牌1200余块,其中大道和主要路统一标准设置双柱落地豪华灯箱道路标牌900多块,次干道和街巷设置简易双柱式标牌300多块。对市城区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和偏远路段设置道路标牌实际情况进行勘查摸底后,设置豪华玻璃灯箱式道路标牌78块、单柱式不锈钢道路标牌70块,单柱式不锈钢道路标牌151块。
第七节 勘界工作
驻马店市级行政区域界线有5条21段,5个三(县)交(会)点。地(市)级边界线分别是周(口)驻(马店)线、漯(河)驻(马店)线、平(顶山)驻(马店)线、南(阳)驻(马店)线和信(阳)驻(马店)线。边界线总长1022.4千米,近半数为山区丘陵地域;县(市)级行政区域边界线共19条,长约1100千米,10个三交点。
1996年6月,驻马店地区根据民政部、河南省民政厅安排部署,开展省、市(区)、县三级勘界工作。为完成任务,成立驻马店地区行署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也相继成立勘界领导小组及机构,解决办公经费、编制和交通工具等。1997年1月,举办全区勘界业务培训班,传达学习勘界工作政策原则、基本方法和工作要求。会后,对5条地(市)级边界线的21段、5个三交点,经过实地踏勘、对图、确定边界线、确定界桩点位、召开协商会议等工作程序,1998年开始埋设界桩, 5月完成地级边界线和三交点的界桩埋设任务,共埋界桩66块。其中平驻线9块,漯驻线6块,周驻线11块,驻信线26块,驻南线14块。12月30日,全区5条21段地市级边界线测绘完毕;12月11日和18日在驻马店召开平驻线和漯驻线的勘界成果汇总会,双方政府领导分别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标志着平驻线和漯驻线从此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999年7月5日,驻南线、驻信线和周驻线全部贯通。
1997年,县(市)级边界线开始实质性勘界工作。1997年5月,全部完成19条县(市)级边界线10个3县(市)边界交会点的实地踏勘、对图、确定边界线、确定界桩点位、召开协商会议和界桩埋设工作,共埋设界桩81块。10月全部完成测绘工作。11月17日,19条边界线和10个三交点的勘界成果通过验收。12月24日,完成19条边界线和10个三交点勘界成果汇总工作。1999年6月,驻马店地区将边界线、三交点的协议书、协议书请示、界桩成果表和协议书附图上报河南人民政府审批。8月,开展县市级边界线勘界成果资料的室内验收工作。10月,通过实地验收。
1998年10月,配合河南省勘界办完成皖豫线新蔡、平舆段的勘定工作,两段边界线总长171.48千米,共埋设界桩5块。
1997年9月~2001年6月,完成省、市(区)、县三级边界线总长2293.52千米的勘定、埋桩、测绘、验收、成果汇总、档案整理归档和上报等工作。其中省级边界线总长171.48千米,共埋设界桩5块;市(区)级边界线共5条,总长1022.4千米,共埋界桩66块;县(市)级边界线共19条,总长约1100千米,共埋界桩148块。至此,全市2段省级边界线,5条21段地市级边界线和19条县市级边界线全部贯通。
2002年,全面勘界工作结束,进入界线管理工作。界线管理工作主要是每年开展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和每3~5年对边界线、界桩、界桩标志物等全面进行联合检查,对界桩上淡化的字重新描新,清除界桩周围的杂草、遮挡物等,对损坏、丢失的界桩进行修复、重新制作埋设,对界线双方联检工作中形成的联检工作方案、会议纪要、联检记录、联检报告和拍摄的界桩照片等文字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建档。
2004年,对省级线豫皖线驻马店市—阜阳市段171.48千米进行第一次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2008年,对豫皖线驻马店市—阜阳市段进行第二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2004年和2009年,分别对市级线南阳市—驻马店市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全长272.09千米。
2005年和2012年,分别对市级线平顶山市—驻马店市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全长87.785千米。对市级线平顶山市—驻马店市行政区域界线开展创建平安边界。
2008年,对周口市—驻马店市行政区域界线开展创建平安边界,对豫皖线驻马店市—阜阳市段创建平安边界。
2008年和2012年,分别对信阳市—驻马店市行政区域界线开展创建平安边界。
2009年,对市级线南阳市—驻马店市行政区域界线开展创建平安边界。
2009年,对漯河市—驻马店市行政区域界线开展创建平安边界。
2011年,对信阳市—驻马店市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全长360.78千米。对漯河市—驻马店市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全长121.4千米,对周口市—驻马店市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全长193.72千米。
2011~2012年,对驻马店市16条县级线确正线、确泌线、遂上线、遂汝线、汝平线、平新线、新正线、汝正线、平正线、上汝线、遂西线、确汝线、西上线、上平线、驿汝线、确泌线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