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电 费
第一节 电 价
1986~1995年,驻马店地区工农业生产及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按驻马店地区物价局、驻马店地区电业局制定电价,实行分类计收。
分类电价基本构成有5种:照明电价0.2元/千瓦时;动力网电价0.083元/千瓦时;农业排灌电价0.06元/千瓦时;新机组自筹电价0.191元/千瓦时;小火电电价0.275元/千瓦时。
1995年4月,驻马店地区开始执行综合电价。1999年1月1日,驻马店地区行署与河南省电力公司达成协议,将驻马店地区电业局供电部分通过补偿划转的方式,划归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根据此协议,自1999年6月份起,省电力公司对地区电业局执行直供电价。
2000年1月1日起,驻马店地区电业局划归省电力公司直管,驻马店地区开始执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电价总体水平明显下降,尤其是化肥工业用电全省统一价,不参加地方电厂上网电价二次综合,不收取电建基金和城市附加,用电费用显著下降,用电生产成本显著降低,为化肥工业生产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地区电业局购地方电厂电量电价,即地方电厂发电量(扣除厂用电)上网电价。2000年底,地方电厂每千瓦时电量上网电价:地区古城电厂0.365元,地区热电厂0.355元,薄山水电站0.24元。
地区电业局销售电价按用电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非居民照明用电电价,商业电价,普通工业用电电价,非工业用电电价,大工业用电电价,合成氨、氮肥电价、磷肥、钾肥、复合肥电价,农业生产电价等。按电价的性质分类可分为:(1)电量电价:仅以实际用电量计算电费。(2)两部制电价:至2012年底,我国对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所谓两部制电价就是将电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以用户计费表所计的电量来计算电费的电量电价;另一部分是以用户接入系统的用电容量或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3)力率电价:我国对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实行力率电价。力率又叫功率因数。我国现行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是依据各类用户不同的用电性质及功率因数可能达到的程度,分别规定其功率因数标准值及不同的考核办法,进行电费调整。实行力率电价,旨在鼓励广大电力用户为改善功率因数而装设无功补偿设备。用户可以从功率因数高于标准值时,电力企业所减收的电费中得到经济补偿,回收所付出的投资,并获得减少动力费用开支,降低生产成本的经济效益。(4)农村电价:2000年对已进行和尚未进行农网改造的用户,暂执行两种不同的电价。(5)对各县趸售电价。
各县电业局销售电价的分类与地区电业局供用户销售电价相同,但电量电价,农村电价与地区电业局直供户的销售电价标准略有区别,这是因为县电业局直供用户时,多了一级供电运营环节,导致供电成本有所增加的缘故。
第二节 电费管理
电费管理的任务包括建卡立户、电费收缴以及合同管理等。
一、建卡立户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1998年地区电业局对驻马店市区的居民区中的以一个单位为一户或一幢楼为一户的电力用户进行一户一表的改造,并建立卡片,便于管理核对。1998~2000年共投资47.23万元,改造后的一表一户居民户由1998年前的8947户,增加到9714户,新增用户767户,比改造前居民户增加8.57%。凡一表一户的用电户,均根据用户计费表所计的电量,由驻马店地区电业局直接收费。
二、收费方式
供电部门收取电费的方式主要有上门收缴、定点坐收,银行划拨、银行代收等四种方式。
地区电业局每月中、下旬对用电户进行抄表,当月的电费当月收缴。抄表方式有现场人工抄表,使用抄表器抄表及计算机远程抄表等。1986~1993年抄表采取的都是抄收人员定期上门现场人工抄表方式。1994年购置北京振中公司抄表器20台,对驻马店市区用户进行抄表。1996年对地区一部分大工业用户实行计算机远程抄表。2000年驻马店地区全部实现抄表器抄表。各县电业局与地区电业局同步对所辖用电营业区的用户执行抄表和收费。
1990年以前,驻马店市区的用电收费,除银行划拨户外,由抄收人员按片上门收缴。1992年以后,地区电业局在驻马店市区分东、西、南、北设立四个收费处,规定每月的1~10日为坐收电费时间。对没有按期交费的用户,再由抄收人员上门收缴。大中型用电单位则由银行划拨电费,一部分单位和居民由电业局委托银行代收电费。1998年全部由电业局委托银行(建行营业所)代收电费。1992年以前电费清单和发票全靠人工操作,1993年起全部实行计算机打票。2000年底,市电业局营业抄表收电费用户共计36226户,其中专用变压器户151户,力率调整户342户,大工业66户,居民32676户,动力239户,非居民照明271户,商业用电2481户。
电力行业一直实行的是先用电后交费,这种收费方式,给电费的收缴带来很多困难。1996年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电部制定的《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99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颁布实施。经国务院批准,于1996年9月1日实施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三、供用电合同管理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方和用户,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可供能力,明确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供用电合同的类别有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趸购电合同、委托转供电协议以及居民用电须知等。用户申请用电必须要签订供用电合同,以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电企业和单位签订的都是格式文本合同。对居民用户一般用背书式供用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