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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审结全市第一起信息公开案件

时间:2013-11-08 14:52来源:驻马店网 作者:马国忠 点击:
10月25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上诉人张某诉确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以判令确山县人民政府履行提供政府信息已没有实际意义为由,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据了解,这是我市第一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 张某于2013年3月5日向

    10月25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上诉人张某诉确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以判令确山县人民政府履行提供政府信息已没有实际意义为由,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据了解,这是我市第一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

    张某于2013年3月5日向确山县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确山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张某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于2013年2月6向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河南省政府关于确山县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补办手续的批复》等文件信息时,确山县人民政府对其作出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于2013年2月27日邮寄送达给了张某。2013年3月5日张某再次向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是基于同一理由,鉴于确山县人民政府在张某第一次的申请中已作出答复的事实,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署名时间为2013年3月22日的确山县人民政府给张某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只是政府信息文号的告知,没有文号涉及的具体内容的告知及查询的途径和方式。同年3月5日,张某再次申请确山县人民政府公开告知其文号涉及内容信息并无不当,与同年2月6日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非基于同一理由,确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对张某的再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不予告知不当。张某提起诉讼后,在一审诉讼中,确山县人民政府同年7月9日向张某邮寄送达了同年3月5日申请公开的文件内容,实际上张某的请求已得到满足,张某上诉称其2013年3月5日的申请与2013年2月6日的申请并非基于同一理由的事实虽然可以采纳,但法院再判令确山县人民政府履行提供政府信息已没有实际意义,上诉人也未提供出确山县人民政府不提供讼争的信息内容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证据。基于上述事实,一审判决理由部分虽有不当,但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结果正确,该院遂予以维持。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自《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我市一直没有受理过此类案件,本案的受理,开创了我市受理此类案件的先河,对全市法院以后受理类似案件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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