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省民政厅的通知,为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随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我市将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残疾军人、“三属”(因战、因公、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95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8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45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按照每人每月330元执行。 标准的提高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