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健全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可移动文物普查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由专业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手段集中调查统计的方式,对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掌握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好地发挥文物在推动驻马店社会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 三、组织和实施 市政府成立驻马店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各县(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四、时间和安排 此次普查从2013年3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13年12月31日24时。 (一)第一阶段: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主要任务是制订实施方案,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 1.对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市、县(区)制定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县(区)的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组建可移动文物普查机构,编制并落实普查经费。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文物普查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二)第二阶段: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进行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 1.开展调查。以县(区)为基本单元,对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 2.文物认定。组织专家对普查机构所调查的可移动文物进行认定。 3.信息采集。普查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标准和规范,采集文物信息,进行整理、录入。 4.复查审核。驻马店市对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数据和资料进行复查,确保真实准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的普查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核。 (三)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调查资料,建设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 1.市、县(区)对普查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县(区)分别建设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 五、经费保障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市、县(区)普查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数据填报和管理 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信息,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2013年3月25日
驻马店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