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15天)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2000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二十岁,男性年满二十二岁,方可结婚。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三周岁,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晚育一般是指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晚育有利于控制出生人数和人口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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