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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年内淘汰

时间:2013-10-29 14:49来源:驻马店网 作者:刘金霞 点击: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让市民呼吸新鲜空气,是加快“生态驻马店”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迫切任务。 2014年1月1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燃煤锅炉。擅自建设燃煤锅炉的,将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按照市政府印发的《驻马店市建成区天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让市民呼吸新鲜空气,是加快“生态驻马店”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迫切任务。
 
    2014年1月1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燃煤锅炉。擅自建设燃煤锅炉的,将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按照市政府印发的《驻马店市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我市将在2013年12月底前,淘汰建成区天然气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11月30日前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
 
    《通知》要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拟实施天然气改造的,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逾期完不成验收的,不经环保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投运。
 
    市环保局负责此次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实施天然气改造的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环保验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吊销应予淘汰、关闭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锅炉使用单位,不予发放锅炉使用登记证。
 
    工商部门负责收回应予淘汰、关闭锅炉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锅炉使用单位,不予注册和年检。
 
    电力部门负责停止应予淘汰、关闭锅炉使用单位的生产电力供应等。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新上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批准运行,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得发放登记证,卫生部门不得发放健康证。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发现继续使用者  市民可举报
 
    据悉,10月、11月为整治阶段,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全面完成综合整治任务。2013年12月10日前,将综合整治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12月10日~25日为验收阶段,市政府组织环保、监察、工商、公安、质监、电力等部门,对上述范围内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完成情况进行逐单位验收。对未按要求淘汰、关闭到位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新发现的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负责关闭到位。”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1月1日起,上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已关闭锅炉死灰复燃。”
 
    对未按要求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并继续使用锅炉的单位,动员广大群众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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