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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志》(1978~2012)编纂规范

时间:2017-06-21 18:0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志书编纂规范,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河南省第二届三级志书行文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驻马店市志〉(1978~2012)编纂规范》。 第二条 志书编纂总的要求是:志书观点正确,体例严谨;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志书编纂规范,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河南省第二届三级志书行文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驻马店市志〉(1978~2012)编纂规范》。
    第二条  志书编纂总的要求是:志书观点正确,体例严谨;行文严谨朴实,简明流畅;表述准确清晰,符合逻辑;标题以类命题,科学简明;图表工整准确,要素齐全;名词术语规范统一,计量单位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章  志名  署名  目次


    第三条  志书以现行行政区划名称冠名为《驻马店市志》(1978~2012)。志书上限为1978年,下限延至2012年。
    志书在封面和护封的书名下署“驻马店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志书中署下列人员名单:⑴ 驻马店市(地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人员;⑵ 驻马店市(地区)地方史志办公室人员;⑶《驻马店市志》(1978~2012)主编、副主编、编辑人员;⑷《驻马店市志》(1978~2012)撰稿人员;⑸《驻马店市志》(1978~2012)审稿人员。
    第四条  志书编、章、节标题前冠以“一、二、三……”的序号。如第一编、第二章、第三节。编名用一号宋体,单行居中排列;章名用二号黑体,单行居中排列;节名用三号楷体,单行居中排列。志书正文用四号宋体。一级目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带汉字序号,前空两格,正文另起行;二级目标题,用四号黑体,带圆括号汉字序号,前空两格,与正文接排;三级目标题,用四号楷体,前空两格,与正文接排。目的层次不宜过多,以保持志书结构的相对统一。志书版式要求编与编之间不接排,章与章之间接排。

 

第三章  语言  文体


    第五条  志书的记述,一律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语体文。除引用历史文献外,不用文言文、文白相夹的半文言文,可适当使用方言、土语、俗语和口头语。志书语言要符合现代汉语语法,做到修辞精当,逻辑严密。慎用“了”字句、“的”字句、“为”字句、“共”字句、“已”字句。
    第六条  志书为资料性著述,不得写成论著、教材、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总结报告等。
    1.志书采用记述语体。记述时一般要有六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由、事情经过、事情结果。把这六个要素,按实际发生的情况,如实记述下来,不加褒贬。寓观点于对事实的记述之中。
    2.用词要准确,不使用概念不确定或易引起歧义的词语,如:“考虑到各种因素”、“由于种种原因”、“大概”、“也许”、“可能”、“估计”等。集合性名词的使用要谨慎。如“组织上”、“领导上”、“上级”、“群众”等,只能在泛指的情况下使用。
    3.文字要严谨朴实,杜绝浮词、空话、大话、套话。使用形容词、判断词和定语时,要掌握分寸,避免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工效”,“效果极为显著”等极端性词语,不滥用“全国首创”、“全国、全省第一”等过头话。

 

第四章  资料征集及撰写


    第七条  征集资料应广征博引,认真查找档案资料、报刊资料、各部门的文书资料、前人编写的史料、口述资料等。把事物的起点、发端即开创性的资料,事物发展中兴、衰、起、伏的资料,反映本地行业特色的资料,志书下限的资料作为资料收集重点。为使资料准确可靠,必须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认真的鉴别核实。注重使用原始资料。
    第八条  志稿编写要求横排竖写。横排就是依据事物的特性,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分类描写,以此达到展现事物全貌的目的。竖写就是以时间为序对事物主体进行描写。要按照事物发生时间的顺序,把事物的兴衰起伏记载下来。记述要努力体现事物发展的阶段性,要着力记好起点、转折点和终点。
    第九条  严格把握志书记述的地域范围。遵循“越境不书”的规定。交代背景,反映与本行政区域外的横向对比、联系等,不视为越境而书。
    第十条  时间界限明确,志书所记事物不随意突破《凡例》规定的上限和下限。对有些事物在志书下限之前已经终止的情况,在志稿中应作出说明。

 

第五章  用字  标点符号


    第十一条  行文用字,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使用标准的简化汉字,不得使用已停用的简化汉字和生造字。对古人名、地名、古籍、引文等,可能引起歧义或误解的字,可保留原用繁体字或异体字,并注明。
    第十二条  行文标点符号用法,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6月1日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为准。

 

第六章  称谓运用


    第十三条  志书一律以第三人称书写,不用我省、我市、我区、我县及本省、本市、本县等第一人称书写。有时为了书写方便、节省篇幅等,可酌情简写为“全省”、“全市”、“省内”、“市内”、“市××局”等称谓。
    第十四条  志书所指驻马店市,2000年8月前为县级驻马店市,2000年8月后为地级驻马店市。
    第十五条  为了如实反映历史面貌,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党派、社团、政权机构、各类职务等均以当时名称为准,不冠以褒贬词语,不以今称替代。
    第十六条  人名除引文外,应直书其名,不加“同志”、“先生”、“女士”之类的称呼。首次出现时可在姓名前加其主要职务。如:主席×××、省长×××、专员(市长)×××等。
    第十七条  使用古地名,要注明今地名。记述乡、镇、村、庄、街道等名称时,应在其前写明所在的县区名。
    第十八条  涉及外国国名、地区名、语种、党派、社团、政权机构、人名、报刊名等,其译名均以新华通讯社的译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
    第十九条  各种名称在志书中第一次出现时,一律写全称。若名称较长,为书写方便和减少字数,可在其第一次出现时,括注其已流行并不易产生歧义的简称,以便再次出现时使用。例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对各行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口头流行的略语,如“三讲”、“双轨制”、“四放开”、“破三铁”等,尽可能不写入志书。确有必要写入时,在首次出现时应括注其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  志书中出现相同人名时,应分别在其首次出现时括注各人的生卒年月或出生地(或用能区别他们人名的字、号、别名、笔名、曾用名、绰号或职业、职务等之一项),予以区别。
    第二十一条  记述动物、植物、矿物等名称时,应书写其标准学名,必要时括注其拉丁文、当地俗名。

 

第七章  时间表述


    第二十二条  世纪、年代的起迄用波线式连接号“~”表示,如“10世纪~20世纪”、“1978年~2012年”。
    第二十三条  公元前的世纪、年代须加“公元前”三个字,如“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88年”;公元后的世纪、年代,一般不加“公元”二字,如“20世纪中叶”、“1989年~2003年”。但对100以内的公元年代,须加“公元”二字,如“公元6年”、“公元98年”。
    对起迄年代跨越公元前后的,应写作“公元前××年~公元××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采取以朝代年号纪年(包括民国纪年)加注相应的公元纪年,如清宣统三年(1911年)、民国5年(191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如 1999年10月1日。
第二十四条  年份不能简写,如 1980年不能写作“80年”;1989年~1999年不能写作“89年~99年”。记述时间,应书写具体的年、月、日、时(必要时还要记分、秒等),如2000年8月16日18时40分20秒。不得用“去年”、“上月”、“本日”、“最近”、“目前”、“以前”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第八章  数字运用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汉字书写: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方面、二万五千里长征、三叶虫、四书五经、五一国际劳动节、“六五”计划、七七事变、八国联军、九三学社、十月革命等。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一两个小时、二三米长、三五天、四五十岁等。
    3.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如:十几分钟、二十几人、一百几十次等。
    4.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农历)月日,如庚辰年正月初一、腊月十八日、八月十五日中秋节等。夏历(农历)的一月需表述为“正月”、十二月需表述为“腊月”。
    5.中华民国以前的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必须用阿拉伯数字括注相应的公历纪年,如: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1860年11月2日)、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1964年10月1日)。
    6.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其书写有两种形式:
    (1)是一月、十一月、十二月时,书写时应使用间隔号“ • ”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一•一七”批示、“一•一O”案件等。
    (2)是其他月份时,书写时不用加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五一国际劳动节、五四运动、五卅运动、“五二O”声明、“九一三”事件等。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如:68、406、-16.4、24.06%、36%~68%、1/8、5/6、1:10000等。
    2.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分、秒,如公元前16世纪、20世纪 90年代、1949年10月1日、18时30分40秒等。
    3.民国纪年,如民国28年(1939年)等。
    4.物理量量值,如80千米、20千克、120平方米、37摄氏度、1.2安[培]、l00伏[特]等。
    5.非物理量量值,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1.35元。45.6万美元、1480人、4.7万册、550名等。
    6.代号、代码和序号,如国家标准GB1234-90、国办发(1999)l号文件、总字第5678号、统一列号GN12-2345、HP3000型电子计算机、(91)卫药准字2-71号、维生素B12等。
    7.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版。

 

第九章  计量单位


    第二十七条  志书中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为反映历史情况,历史上使用过的旧计量单位、旧币、外币等,记述时可照实记录,但应尽可能地按新国标进行换算,并用括号注明换算的数值。
第二十八条  行文中不得夹写计量单位符号,物理、数学符号,化学分子式或其他符号,但在计算公式中,应使用国标规定的有关符号。如在行文中使用平方米、小于、水等表述,而在计算公式中可应用相应的“㎡”、“<”、“H2O”等符号。

 

第十章  表格  图照


    第二十九条  表格应包括标题、表体、说明和序号四个部分,其中标题应具有地域(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标题用五号黑体居中排列,右侧标明表中的计量单位。正文用五号宋体,表注字体要比表格中所用字体小一号。在表格左上方标注表序号,前加编号,如第一编的第一个表标注为“表1-1”,第二个表标注为“表1-2”,以下类推。续表在表格左上方标注“续表”,不再列标题和计量单位。如续表较多,可标示为“续表1、续表2……”。标题要居中排列,其右侧标明表格所用的计量单位,左侧标明表格的序号。
    第三十条  表格为三线表。即左右不用边线,表身不加行线,上下边线用反线(粗线),其余用正线(细线)。表中数据,从右取齐,如有小数,位数和小数点对齐,小数点后保留的位数应统一。
    第三十一条  图、照应真实、清晰。照片稿应提供数码照片(不少于300万像素),也可用扩印片或反转片(规格不得小于125×90毫米)。各图、照应标注其说明及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者等。必要时,对复制的图、照还应注明其原件的尺寸和保存单位等。
    第三十二条  一般表格与图照应排列在志书正文相关内容之中或后面,以使其与正文巧妙搭配、相得益彰;对篇幅过多的汇总等表格,其排列不宜穿插在正文之中,可视情况作为附录排列在相关章节之后或志书的其它适当位置;对特选的最具代表性综合性的重要图照,可集中排在志书正文之前,以便人们开卷就能直观、概略地了解当地的地方、行业、时代特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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